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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缺陷)报告调查处理制度.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046432 上传时间:2025-04-1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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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质量事故(缺陷)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落实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质量事故及时有效得到控制,确保生产处于可控状态,根据XX公司的《质量事故 (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内容,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项目部实行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制度。事故(缺陷)报告执行《XX有限公司质量信息统计报告规定》。 三、施工班组发现质量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工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施工负责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项目部按照规定程序在24小时内向公司和业主单位报告,三天内向上级部门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方案及恢复计划等。 五、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的项目部应在事发后3日内向公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缺陷情况,并在当月的质量报表中向公司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质量缺陷的起因、性质、处理经过及结果。缺陷处理完毕后3日内还应向公司上报缺陷处理专题报告。 六、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应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事发后15小 时内向公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其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履约情况及参建各方的基本信息等); 2. 事发简要经过和后果(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3. 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4. 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5. 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6. 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七、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项目部应定期(每周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公司主管部门补充上报事故(缺陷)出现的新情况及处理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 八、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并经权威机构(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调查处理报告(至少应包括:事发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纠正和预防措施、最终鉴定验收意见、处罚意见等内容),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查、备案。 九、事故发生后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质量事故(缺陷),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 十、项目部对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按照《洲坝集团XX有限公司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十一、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缺陷)扩大或导致次生灾害,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十二、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权限: 1. 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并报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验收资料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 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事故(缺陷)单位组织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3. 项目履约期间,单起质量缺陷不构成质量事故,但连续发生多起质量缺陷且累计经济损失达到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等级的,或因质量缺陷受到建设主管部门、业主通报批评和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查、处理权限。 十三、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应依据上述调查权限,立即成立调查组或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或配合调查工作。 十四、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生质量事故(缺陷)时责任单位与事故(缺陷)有关的生产技术、工艺及管理背景情况; 2. 质量事故(缺陷)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造成的永久质量缺陷及补救措施; 3. 质量事故(缺陷)的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4. 质量事故(缺陷)应汲取的教训以及防止事故(缺陷)再发 生的措施; 5. 调查取证的重要记录、证据和相关资料。 十五、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缺陷)调查主持单位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其审核同意后,事故(缺陷)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缺陷)责任单位自行组织的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应同时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质量事故(缺陷)处理 1. 质量事故(缺陷)的现场处理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制订,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对质量事故(缺陷)的现场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2. 质量事故(缺陷)现场处理完毕后,必须重新进行质量验收,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施工(生产)环节或投入使用。 十七、公司按照“四不放过”和分级处理的原则,实行严肃的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制度: 1. 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结案,缺陷处理结案情况应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 对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事故处理结案。公司根据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和决定,并将事故处理结案情况报送上级质量主管部门备案;对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公司将根据其处理意见对内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结案,并报送上级质量主管部门备案。 3. 事故(缺陷)处理结案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八、公司对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项目部领导、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十九、对于非责任质量事故(缺陷),在能够及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无责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对有关单位、个人减轻或免予处理。 二十、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单位,由公司有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二十一、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质量分管领导或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附件3的处罚标准加罚50%: 1. 迟报或漏报质量事故(缺陷); 2. 在同一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质量事故(缺陷),在处理第二起及以上事故(缺陷)时,执行此条处罚标准。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附件3的处罚标准提高一个事故(缺陷)等级进行处罚: 1. 谎报或瞒报质量事故(缺陷); 2. 不立即组织事故(缺陷)处理或应对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影响恶劣的; 3. 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缺陷)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4. 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 在事故(缺陷)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 故意混淆事故(缺陷)性质,或把己方责任推给其他单位的。 二十四、若发生质量投诉,但性质非常恶劣导致公司声誉受到影响的(如受到业主、行业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停止本行业或地区投标资格,被吊销施工资质,被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等)公司将按照一般或以上质量事故的标准对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二十五、对于因个人违规违纪而导致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职工,公司除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还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谁用工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分级、分类对其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事故(缺陷)责任人员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六、调查组成员在事故(缺陷)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对事故(缺陷)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2.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缺陷)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二十七、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质量事故 (缺陷)调查,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报告结论及事故(缺陷)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八、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编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预防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十九、质量事故(缺陷)档案 (一)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设备物资管理部负责对归管理的严重质量缺陷和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档案(副本)进行保存,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故(缺陷)档案进行管理。 (二)质量事故(缺陷)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缺陷)快报、事故(缺陷)处理进展情况报告和事故 (缺陷)处理结案情况报告; 2. 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等的批复意见; 3. 调查取证的重要记录、证据和相关资料; 4. 技术质量鉴定、现场处理方案及事故(缺陷)处理后的重新验收报告; 5. 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和证明材料; 6. 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分)记录; 7. 整改、预防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的复查验证和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的编制或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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