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第_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的住房管理,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提高住房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的名称、权属
(一)教师公寓1栋、2栋、3栋、4栋、5栋、6栋,产权归属学校所有。教工1栋、2栋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教工3栋、4栋户型为二居室,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教工5栋户型为一居室,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教工6栋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
(二)南小区2栋、4栋、6栋、8栋、10栋,产权归属学校所有。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
(三)北小区1栋、2栋,是学校为解决教职工住房所需,长期租赁的住房,产权归属村小组所有。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
(四)学生宿舍为临时过度住房,产权归属学校所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由总务处、党政办、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工会、学工处、监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面规划和实施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改革,研究与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审议住房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负责制定教职工住房的分配方案;
(三)负责监督和检查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查处教职工违规使用住房;
(五)负责办理教职工入住、退房手续;
(六)负责建立、健全教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章住房分配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学校行政人员、专职教师、班主任及教辅人员享有住房分配权,夕卜聘教职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人员不享受住房分配权。
第六条学校领导、特殊引进人才享有优先分配权;其他教职工按职务、职称、学历、校龄等条件分配。
第七条学校领导、教授、博士、正处级和特殊引进人才原则上安排三居室;研究生、副教授 副处级、科级原则上安排二居室;讲师、助教、班主任、科级以下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原则上安排一间或合住一套。特殊情况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房源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住房保证金(押金)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使用住房需交纳保证金(押金),具体标准为:
(一)教师公寓1栋、2栋交纳保证金(押金)580元;
(二)教师公寓3栋、4栋交纳保证金(押金)380元;
(三)教师公寓5栋交纳保证金(押金)580元;
(四)教师公寓6栋、南小区2栋、4栋、6栋、8栋、10栋交纳保证金(押金)880元;
(五)小区1栋、2栋是学校为解决教职工住房所需,长期租赁的住房,暂不需交纳保证金(押金),但需交纳房屋装饰费3元,使用年限10年,到期后3元装饰费不予退还;
(六)学生宿舍为临时用房,暂不需交纳保证金(押金)。
第五章住房办理程序
第九条教职工如需住房,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住房管理办法和学校住房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一)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处)出具入住通知单;
(二)凭入住通知单在学校财务处交纳保证金(押金);
(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处)凭保证金(押金)收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进行房屋入住交接,现场清点财产,查验基础设施、水电气抄表清算。
第十条教职工退回住房由本人持相关材料、证件在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处)办理。
(一)进行退房交接,现场清点财产,查验基础设施、水电气抄表清算,退还住房钥匙。
(二)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处)出具退房通知单,进行登记备案。
(三)凭退房通知单在学校财务处退回保证金(押金)。
第六章住房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住房由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调整、转让住房。
第十二条住户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禁止乱搭乱建,严禁损坏消防、通信、水电气等设施。
第十三条教职工住房的公共设施由学校负责维修。除此之外的修缮由住户自行修复,学校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教职工住宿期间发生的水电气费用及燃气初装费由住户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住户要爱护公共卫生,不得乱抛乱丢垃圾,舌L堆乱放杂物,保持公共卫生的整洁,爱护周边绿化环境。学校视情适时收取卫生清洁费。
第十六条教职工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学校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决定取消分配住房资格将直接收回住房。
(一)教职工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在学校工作满6个月;
(二)擅自转让、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未经允许私自改变房屋用途;
(四)在住房内从事非法活动;
(五)同一家庭拥有多套住房。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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