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绞车司机
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并掌握绞车设备的结构、性能,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定时记录各种运行数据。严格按照X矿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矿井绞车设备正常运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操作。新司机上岗不得小于15天的熟悉见习操作。无证者不得充当值班司机,不得违章操作,否则,追究值班司机的主要责任。
第2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绞车机械,电气部分的技术特征,操作绞车及系统工作性能和主要部件构造,运转原理。
第3条、开车前,必须检查过卷保护,限速保护、紧急刹动闸闸瓦磨损保护,松绳保护,信号装置等是否灵敏可靠,车辆在没有进入上、下、中部车场内时不得脱离岗位。
第4条、启动绞车时,必须平衡、缓慢、速度逐渐增加,松车时不准断电,避免超速运行,并且要观察电流、电压表变化指示情况。
第5条、司机必须精神集中,熟悉提、松车使用信号,接到信号后确定无误方可开车,否则,信号不明确,无信号时不得开车。
第6条、操作绞车时不准吸烟,不准与他人讲话,严禁打盹,集中精力操作,绞车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断电,采取有效措施,汇报工区值班人员或矿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
第7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司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在工作现场交接班,双方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
第8条、搞好绞车房内外清洁卫生,设备无油垢,灰尘,工具备品配件存放整齐,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登记。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绞车司机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将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造成较大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认真仔细,污水处理工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参加上级或区里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绞车司机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将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绞车司机未及时发现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绞车司机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阻碍上级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18条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有关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18条 对于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内的设备,造成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瓦斯监测工
瓦斯监测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并掌握瓦斯监控设备设备的结构、性能,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定时记录各种运行数据。严格按照x矿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矿井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熟悉机电防爆知识,x矿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知识,甲烷报警断电仪和监测系统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
第2条、负责全矿甲烷报警断电仪和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回收工作。对全矿井下使用的断电仪做好正常的日检维护,确保探头灵敏、准确、到位、定期校正。
第3条、负责所辖范围内监测电缆吊挂整齐,主机保持整洁,防爆,探头吊挂符合要求,瓦斯电闭锁正常、信号数据准确。
第4条、服从安排、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违纪、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完成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第5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质量标准化程度。
第6条、搞好所辖范围内的记录、台帐。
第7条、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瓦斯监测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将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认真仔细,造成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参加上级或区里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瓦斯监测工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瓦斯抽放泵操作工将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瓦斯监测工未及时发现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
全隐患的,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绞车司机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阻碍上级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18条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有关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18条 对于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内的设备,造成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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