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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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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制度1 手术主刀医师向患者家属作详细的术前谈话,谈话内容注意体现 医生能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手术治疗可能存在的各种相关问题;如 果是高风险手术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告诉患者家属手术后可能 使现有症状加重,而且有发生瘫痪、残废、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 其家属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手术治疗,则应当场签 署《手术同意书》。患者手术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 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二)麻醉前谈话、麻醉后交代、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告知患者 及其家属拟采用的麻醉方式、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与意外、预 防措施以及必要时视手术临时需要变更麻醉方式,并明确告诉患者家 属,这些意外的发生都有可能导致患者瘫痪或死亡。患者及其家属对 以上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施行麻醉,并当场签署《麻醉同意书》。患 者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 或其家属。 (三)其他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医生在给患者作创伤性操作前 要详细告诉患者及其家属目前患者需要作创伤性操作的原因、创伤性 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反应和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而且有造成瘫 痪、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及其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同意施行创伤性 操作,签字为证。在完成创伤性操作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创伤性 操作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九、改变治疗方案时告知: (一)由于患者病情需要更改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 属治疗方案更改的依据。 (二)若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情况与术前预计的不完全相符,炎 症或肿物已扩散或转移,考虑需要扩大手术范围,甚至可能操作周围 的组织、器官或需要切除预定范围外的组织、器官时,应及时告知患 者家属,征得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继续进行手术。 十、特殊情况告知: (一)对无行为能力人住院时特别告知: 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患者、暂时无行为能力人)入院时, 应特别告知其家属或监护人,在他们住院期间,家属或监护人必须留 一位陪护人员,以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医生应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 历,且让家属或监护人签字为证。 (二)其他告知: 各临床、医技科室根据各专科特点,将患者须知的内容详细告知患者 或其家属,避免由于少说一句话或交代不详细而造成患者误解产生的 纠纷。各种临床同意书常常是卫生行政部门事先设计好的,操作中不 便更改协议条款内容,为便于患方真正知情,有必要在各种同意书的 患方签字一栏里,让患方亲笔写明对告知内容的理解和态度。各种同 意书有书写附加条款内容时,应在最后一条告知内容下方空白处划一 斜杠。 十^一、告知沟通工作注意事项: (一)注意告知沟通内容的层次性,同时根据患者或亲属文化程度 及要求不同,采取不同方式沟通,如已发生纠纷或纠纷苗头,要重点 告知沟通。 1、一般患者,由责任医师负责告知患者。 2、疑难、危重患者,由患者所在医疗相关组共同负责沟通告知工作。 3、治疗风险较大,治疗效果不佳及考虑为预后不良的患者,治疗组 负责人应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主持召开全科会诊、院内会诊或院外 会诊,治疗组负责人与科主任共同负责沟通告知工作,将会诊意见及 下一步治疗方案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告 知内容记人病历中,并请患者或其家属签字为据,在必要时可将患者 病情填报《特危重病情报告单》报医务处备案。 十二、出院时告知: 患者出院时,经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恢复的具体情况,详细告知出 院后用药、随访、注意事项等,并认真及时记录在出院医嘱中。 十三、因未履行知情同意而造成后果者,当事人及科室按医院规定给 予相应的处罚。 知情同意制度2 一、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 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 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 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包括: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程度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何 种治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 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5、手术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以及术中可能预料的 后果、潜在危险等; 6、预计需支付的费用; 7、出现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 三、对操作简单、无严格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 治疗,向患者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 告知手续,如周围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 四、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 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定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 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 1、手术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亲自向患者和家属告知 并签字,其中一类手术、部分二类手术及疑难手术必须由副主任医师 (含)以上人员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 2、麻醉同意书:应由实施麻醉的医师向患者和家属告知并签字。 3、输血同意书:患者需要输血时,由主管主治医师向患者和家 属告知并签字;紧急情况下,可由医师或值班医师进行告知并签字。 4、介入检查、治疗同意书:由术者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告知并签 字。 5、术中告知:术中出现意外情况及术中改变手术方式时,必须 由术者或副主任医师(含)以上人员向患者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 6、透析治疗告知:应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和家属进行 告知并签字。 7、美容、整形治疗告知:由术者向患者就治疗方式、术后效果 (尤其术后不良结果)等进行告知并签字。 8、有创检查和治疗告知: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和家属 进行告知并签字。 9、使用高质、高耗医用材料告知:由主管主治医师(含)以上 人员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 10、新技术、新项目应用告知:应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含) 以上人员向患者和家属进行告知并签字。 五、患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要求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 资格,即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作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 使,其他情况应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六、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 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 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 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 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 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 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 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用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 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 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5、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患者、精神病发作期 患者、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 6、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拟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 《授权委托代理书》,被委托人应向医疗机构提交个人身份证、证明 与患者关系的户籍材料等。 七、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手续处理方法 1、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 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 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医院履行有关手 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经科主 任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院领导批准实施。 2、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拟 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由经治医师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 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医 患双方签名后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 3、对急诊、危重患者正在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患者亲属要求 终止治疗,但患者又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的处置:要求接患者出 院的参照第(2)条处理,但科室谈话人员应是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对于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其亲属要求继续留院诊疗,但又 要求停止人工辅助器械者,医务人员应当拒绝其要求。 4、拟行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办理知情同意手 续。术中临时决定实施该项检查,由术者或指定医师与患者亲属补办 接受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手续。 5、尸检的知情同意:所有死亡患者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 尸检的要求,履行尸检的知情同意手续。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由 经办医师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等情况记录在病历上; 患方对患者死因有异议的,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 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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