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
1.1 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h。
1.2 非计划检修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H。
1.3 计划检修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 35kV及 以上设备发生以下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 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
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
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 二类障碍:
具有以下状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
3.2 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未达到一类障碍。
3.3 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 异常:
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事件
4.1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为异常,应马上停运,进行处理:
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
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
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达到最高同意值;
5〕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4.2以下状况应积极联系处理,并强化监视:
1〕设备套管有裂痕或有严重放电现象;
2〕设备中油色或油质不合格;
3〕设备内部声音异常,但无放电声;
4〕设备严重漏油;
5〕设备引线接头发热变色,但未熔化;
6〕设备温度异常升高,但未超过最高同意值;
7〕设备振动过大但未超过同意值;
8〕设备的机械损坏未到危险程度;
9〕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
10〕中控监控中断不超过30分钟;
11〕远动数据信号不准确;
12〕断路器、隔离开关误动或拒动;
13〕35KV及以上主保护停运不超过30分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