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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采购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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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X中学校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公共利益,保护学校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建,根据《采购法》、《x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试点办法》(X财库〔20XX〕29号)、《X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暂行)》(X财采购〔20XX〕62号)、《X市20XX-20XX年采购目录及标准》(X采购 【20XX】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市X中学校内进行的学校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对在学校采购X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的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廉洁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合格供应商合法参与学校的采购投标。 第六条学校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逐项列出,单独编制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进行采购活动称为学校采购人。 第七条采购形式分委托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一)委托采购。是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纳入乂市采购目录内的采购活动。 (二)学校集中采购。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但须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学校采购的信息应当在学校纪监部门的媒体及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按《X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33号)的要求实行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条学校纪监部门负责学校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纪监部门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学校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采购人等。 第十二条采购人进行学校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四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说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人应当要求参加学校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允许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学校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学校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向采购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学校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采取向采购人、代理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十八条采购组织形式 (一)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向学校申报采购计划,批准后,部门自行采购,采用公务卡或支票结算; (二)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或分散采购。采购目录中有定点采购协议的,可以实行定点采购,不实行定点采购或采购目录中没有定点采购协议的,可以实施分散采购; (三)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或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四)单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或甲级社会代理结构实施; (五)单次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由学校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作业流程 (一)采购申请 使用部门填制采购申请,报主管校长及校长签字后,交采购部门备案。 (二)成立采购工作小组 校内集中采购的所有采购项目,按类别归,分别由基建、采购部门牵头组建有关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招标事宜。财务、纪检作为监督部门必须参与各招标工作小组工作。 工程项目采购工作小组:基建(牵头单位)、后勤、财务。负责有关基建工程、修缮改变工程、绿化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购置基建物资设备及材料等项目的招标工作。 大宗物资与设备采购采购工作小组:采购部门(牵头单位)、财务等负责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含软件、图书、教材、学生生活用品、饮食物资、医药和医用器械、水电耗材)等采购、物业管理、医疗、车辆保险的招标工作。 根据项目需要,采购工作小组的工作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如消防器材的招标,保卫处参加;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工会或教代会代表参加;直接涉及学生的项目,学生处等部门参加。 (三)市场调研 在采购集中化管理的前提下,为了使采购更客观、更全面地满足需求,由申请采购的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完成项目的时间提前三个月提出详细而准确的技术性说明文件,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或物资设备的性质、种类、指标参数、的规格型号、软件的试用报告等等,形成关于实际需求的详尽文字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送交对应的招标工作小组牵头部门,为最终形成招标文件打下必要的基础。 (四)实施招投标采购 一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市财政局“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项目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式后,按照各自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学校纪监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学校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明文规定要求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二条学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学校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置,且添置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学校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学校负责编制采购预算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该年度学校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学校计划财务部门汇总。采购预算的审批,按预算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学校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十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学校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学校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学校纪监部门及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征集供应商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根据拟定的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学校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成立由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负责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且价格合理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学校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学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学校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参加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评审专家,应在市财政局管理的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提前半天抽取。 专家库中没有的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可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务车统由市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十一条学校采购人制作的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等)在发售前,应送市教委备案。学校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合规性、公平公正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采购的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有关采购信息必须在和X市采购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应首先在X市采购信息媒体发布。 (一)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采购网()、《财经报》和《采购杂志》。 (二)X市采购信息发布媒体:X市采购网()和《X时报》。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学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学校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采购人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代理采购人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学校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学校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学校纪监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七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学校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九条学校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学校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学校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学校采购人进行采购项目会计处理,应按X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集中采购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9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采购人提出质疑。学校采购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供应商的质疑。 第五十三条学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学校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人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代理采购人提出询问和质疑,代理采购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学校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监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学校纪监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学校纪监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学校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的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十九条学校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学校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学校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条学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学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学校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采购人、代理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约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应当在财政部门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四)委托不具备学校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单位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或者招标文件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的中标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十)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市财政局或市教委备案的。 (十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采购人、代理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违约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学校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六十七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学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学校采购项目,不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学校纪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学校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六十九条学校采购人未依照规定公布学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学校采购人、代理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学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违约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校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采购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学校采购人、代理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学校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学校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二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学校采购人或代理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三条代理采购人在代理学校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进行代理采购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与法律处以违约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学校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学校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学校行政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七十六条使用贷款或其他贷款进行的学校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利益。 第七十七条对因严重自然祸患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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