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地产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使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建各方必需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制定质量合格,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制定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需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制定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机构及使命
第五条工程部负责对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催促和检查勘察制定、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由主管副总、工程部经理、审计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使命是:〔一〕审定有关的质量管理方案;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催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制定〕等文件;
〔四〕组织检察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八〕组织参加施工单位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
第七条工程部为质量管理部门,其主要使命有: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三〕参加审批勘察报告、制定图纸及咨询报告;
〔四〕参加施工组织制定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六〕催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状况;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检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状况〕资料;
〔九〕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检察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检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十二〕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三〕协助审计部做好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收计价。
第八条勘察制定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制定单位是勘察制定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制定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检察并不免除制定单位应承当的责任。
〔二〕勘察制定单位应落实执行国家和建设部公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制定检察批复看法。
〔三〕勘察制定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需真实、准确、可靠。制定文件必需达到规定的制定深度,勘察制定单位应强化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制定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别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制定要作出具体说明。
〔五〕勘察制定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制定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制定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制定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制定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制定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制定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当相应责任。
〔八〕勘察制定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需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通过工程部检察同意不得随意改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需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需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必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需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制定与现场状况不符时,必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制定、监理和建设单位。
〔六〕施工单位必需按照验收标准和制定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通过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需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马上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展,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当相应责
任。
〔八〕施工单位必需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通过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需强化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完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完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制定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当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当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需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需满足监理工作必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检验〔测〕仪器、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展开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需执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催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需强化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用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制定文件和施工组织制定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状况不符,必需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制定、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需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制定、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确保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检察,提出看法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状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当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必需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核制度
开工前,工程部负责组织对施工图制定文件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制定完成后,工程部组织制定、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制定)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制定目的,了解制定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当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制定编制与审核制度
工程部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制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制定单位对已显示的工程地质状况,与原制定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制定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展开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部依据工程进展状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强化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变更制定审批制度
工程部严格执行变更制定报批程序,做好变更制定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完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部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催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部及各参建单位建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
制定、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五条勘察制定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使命、管理程序和制定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制定文件复核、逐级检察制度、制定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制定制度、制定回访等制度。对制定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制定质量。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使命、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检察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制定检察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依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完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依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依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用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马上停工,施工单位马上采用足以确保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完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工程部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按时全面检察有关的施工资料、制定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十一条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同意的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马上停止施工并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工程部组织制定、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检察、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通过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凡造成质量事故,将依据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追究质量事故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四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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