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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落实医疗器 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 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责 任落实,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 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 管理人员,依法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总体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上市医 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行为负责,经 营企业对本企业经营行为负责。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一致、责任到人,因岗选人、人岗相适, 尽职免责、奖惩有据”的原则,设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配备与生 产或者经营产品性质、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
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保障确保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 员充分履职。
第二章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
第四条【岗位设置】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包 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其中企业 主要负责人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为高层管理人员,质量管理 部门负责人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
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明确前款各岗位职责的前提下, 增设质量副总经理、质量总监等岗位。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 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管理者代表、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依法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在作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管理者 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医疗 器械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 隐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 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 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以及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六条【管理者代表任职条件】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在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应当是所在 企业的全职员工,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接受过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
(三)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和监督本企 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专业技能和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者代表原则上应 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管理者代表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专 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工作经历。
具有5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或者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 验,熟悉本企业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经实践证明具有良好 履职能力的管理者代表,可以适当放宽相关学历和职称要求。
管理者代表在任职后还应当持续加强知识更新 积极参加企业 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学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七条【管理者代表职责】 管理者代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 人任命、授权,在企业内部独立履行职责,发现医疗器械产品存在 质量安全风险时,应当提出相关产品上市的否决意见或者停止生产 活动的建议。
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 产品技术要求。
(二)组织建立、实施并保持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向 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
(三)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符合放行要求,并组织开展上市后产 品质量的信息收集工作。
(四)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以及 医疗器械召回等工作。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针对发现的问题 组织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第八条【管理者代表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 管理者代表签订授权书,明确管理者代表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 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企业应当在确定管理者代表15个工作日内向 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者代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为管 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 企业内部因素的不当干扰。对于不能有效履职的管理者代表,企业 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代其履职,或者指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 人员代其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并于30个工作日内确定和任命新 的管理者代表。
第九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 生产企业应当设立 质量管理部门并任命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 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具有质量管 理的实践经验和工作技能,并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匹配的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历。
规模较小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管理者代表兼任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 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依据质量控制程序要求,正确识别各项质量管控点,制 定管理规程。
(二)确保本部门人员经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 操作技能。
(三)对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并向 管理者代表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岗位与职责】 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包 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 责人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为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质量管理机构 负责人。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职责】 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 企业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 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作出涉及医疗器 械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发现的本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应当组织研究 并提出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质量负责人职责】 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 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 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质量负责人任职条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 作经历。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 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并履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职 责。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具有 主管检验师职称,或者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 检验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 当至少有2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同时应当具有3年及以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四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要求,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活动。 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充分履行岗位职责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持续有效运行,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医疗器械 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委托生产管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 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 协议指南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不 得通过协议转移依法应当由注册人、备案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受 托医疗器械生产不得再次委托。
委托生产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管理者代表应当组织 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委托生产 后,应当定期组织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产品生产全 过程进行审核,确保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监 督其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产品放行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放行程序, 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及审核、批准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由质量管理部门 负责人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产 品上市放行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纠正预防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和预防程 序。
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召回、不良事件监测、用户投诉、企业自 检或者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结果、内外部审核等情况进行调 查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启动纠正措施程序,由管理者代表 或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分析产生问题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潜在问题,企业应当启动预防措施程序,研究潜在问题原 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二十条【责任调整】 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 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所涉及的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进行调 整,但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定 第二章要求。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调度要求】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 定期听取管理者代表工作情况汇报 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 研究调度并形成记录调度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记录医疗器械质量安 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对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等 情况。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会商要求】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 定期听取质量负责人工作情况汇报 对企业经营质量安全风险情况 进行工作会商和总结,对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医疗器械质 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纪要。
第五章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履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履职保障机制】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 件,给予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培训、权限和资源,为质量安全关键 岗位人员充分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四条【岗位说明书】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质 量安全关键岗位说明书,明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职责,并 规定管理者代表、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 所需权限。
第二十五条【培训要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质量 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 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 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履职要求】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 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 履行岗位职责。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 员的任命、调整、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尽职免责】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 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现有医疗器械质 量安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采取风 险控制措施,相关报告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上述人员提出的意见 建议,导致发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故意实施违法 行为。在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依法处罚,对依法履职尽责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岗位负责 人员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激励与处罚】 鼓励企业建立质量安全关键岗位 人员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 职,造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追究其工作责任。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未能依 法履职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造成企业违法行为的,应当按 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禁止从业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名词释义】 本规定中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般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担全面 领导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条【第三方平台】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XX月XX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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