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
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是所在岗位的直接责任者,负责便携式报警仪的送检、调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和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增强职业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工作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3条熟练掌握仪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保证发出的仪器台台合格,使用正常。
第4条根据年检计划,将便携式报警仪分期、分批送有鉴定资质单位,进行计量检定,送检率不低于在籍仪器的95%。
第5条 每季进行一次仪器室(即金属粉末罩)的清理。
仪器出现故障及时修理,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负责在用仪器,每周一次的标校工作,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6条标校气样应妥善保管,定期到有鉴定资质单位配气,无标签和超期气样禁止使用。
第7条 收发仪器时,认真对仪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8条维修工需妥善管理维修室内的一切电器设备,确保安全用电。
第9条 及时检查、维修便携式报警仪,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10条工作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保证检修质量。
第11条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1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第13条认真做好职业卫生个人防护工作,自觉维护各种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治设施。
(1)按时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
(2)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防尘罩等劳动保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
第14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发放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Xxx (单位)公司
(2)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发放工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
(1) 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1)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
(2 )便携式报警仪送检或维修不及时的;
(3) 检修质量不合格的;
(4) 检修记录、台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18条对便携式报警仪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9条便携式报警仪维修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