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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刑事辩护词的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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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火罪刑事辩护词的范文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我受_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父亲_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放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职责,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_因琐事故意放火,涉嫌放火罪,辩护人认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放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火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就本案来看,主观上被告人_是否有放

2、火的故意从公诉方提供多份笔录中都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有放火的心态,被告人仅仅是应邀来帮朋友的忙,问题的解决对自身并无最起码的利害关系,事先也没有就放火问题与_父子与进行过任何沟通,可以肯定,其本意并没有丝毫放火的故意。其主要目地并非是要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主观上并没有放火的心态。 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实施放火罪的行为,也没有在事前与_父子就放火问题进行过任何沟通,与本案已经被无罪释放的其他人相比,仅仅是按照_的吩咐将油桶拿进会议室,并没有直接和间接参与放火,所以被告人并不是放火罪的责任主体,到底谁放的火?甚至说到底是人为放火还是失火?至今也没有搞清楚。 起诉书载明,双方发生争执时会议室着火,就是说,到底如何着的火,公诉机关也没有搞清楚,但是在起诉意见上公诉方却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竟因琐事故意放火,显然属于有罪推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能证明起火的原因确实是_父子放的火,更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放火,仅仅因为将油桶拿进去就定为放火罪,显然于法无据,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放火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放火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判决无罪。 此致 _人民法院 辩护人:_ _事务所律师:_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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