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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的规章制度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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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的规章制度程序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作规章制度,确保劳作者享有劳作权利、履行劳作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劳作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作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作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作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作过程和进行劳作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作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依据1997年11月劳作部颁发的《劳作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执行劳作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作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作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作者的劳作权利,催促劳作者履行劳作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处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直接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作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确保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加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加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加,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作法第八条规定:劳作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作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作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需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看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看法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看法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看法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看法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施行中无法操作。另一种看法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作者参加,从国外的状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合计各 方面看法,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持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劳作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作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作安全卫生、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作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3.具体制定程序:依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看法;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施行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改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规章制度是劳作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作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作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作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施行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作合同的附件发给劳作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作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作者知道就可以。篇二: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 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程序的法律操作实务 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操作实务,包括合法性及程序性的要求。如果公示的程序不合法,民主的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规章制度的无效。 民主程序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民主程序就是企业行政一方制定出规章制度以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政务大会讨论通过。这是目前法律生效的唯一规定。 依据目前国家体制,包括企业工会体制建立方式,这个民主程序形同虚设。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制定规章起不到监督制度作用。虽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企业行政一方把规章制度拿出来进行民主讨论,但是结果还是按照企业行政一方的意志来办。 基于这种状况,在制定新的法律,尤其在《劳作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环节上要求更加严格。它把企业规章制度分为两部分: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不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对待两类制度的制定过程,民主程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法律具体规定:涉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劳作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作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是《劳作合同法》的条文,对企业的约束更大了,首先把规章制度进行了分类。 〔一〕企业的两类规章制度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比如说劳作报酬,涉及到企业的薪酬制度,涉及到扣或者减,惩处员工时候的工资规定,涉及到加班费的支付问题以及加班方面的制度、工作时间,涉及到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劳作安全卫生、福利、培训、劳作技能等。把八类规章制度基本上涵盖了。企业日常管理员工的所有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要经过《劳作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 这些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看法,就是说,只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才干出一个规章制度的方案。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是符合劳作关系的特征的。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是劳作合同关系,如果授予企业行政一方单方制定规章的权利,那对劳作者是不公平的。 现在的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拿出方案进行协商确定。职工代表必需要推举或者选举产生,企业没工会不要紧,上级有工会,上级工会要知道企业选举职工代表,并真正代表着员工利益。要经过这样一个民主程序。 【案例】 企业要制定一个奖惩制度,规定:如果员工做一件好事,奖励 100元,如果做一件坏事,惩处100元。企业行政一方把这个想法提交到职代会上,职工代表在讨论的过程中,有的员工认为这个制度不好,应该是做一件好事奖励500元,做一件坏事一般的警告处分。 如果行政一方做不通这些职工代表的工作的话,只好按照员工的来办。员工后面有工会,有职工代表协商通过。 民主程序对企业是一个很大的难处,《劳作合同法》公布以后,企业的规章制度更加难以拟定。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无法通过的时候,企业如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如何在劳作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进行管理? 其实,劳作合同是管理员工一个很好的办法。既然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很难通过,那么能不能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这些内容,包括权利、义务的分配方案,放在劳作合同里面,这样就避免了经过民主程序。 劳作合同一定要执行个性化的管理,在微软公司,他们的规章都是四五十页,而且是3个月一签,体现了劳作合同的个性化管理。《劳作合同法》实施以后,劳作合同执行个性化的管理,是个大的趋势。 例如企业章程、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这些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不一样的,只是对领导层、决策层、部分人员来使用这个规章制度,没必要经过民主程序。 〔二〕民主程序证据的储存及运用 既然民主程序作为规章制度生效的一个要件,那么人力资源工就要想办法把证据储存下来。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经过民主程序,企业就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 在储存证据时还存在一个误区,好多企业会下达一个文件,说这个规章制度已经经过了什么程序,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职代会讨论通过提出方案,又经过和工会协商确定下来,现在予以公布,大家遵守执行。 这个制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实际并没有起到证据储存的作用。还要有充分的依据来证实。是哪些证据呢?比如职代会讨论方案的时候,讨论过程的记录,记录上参加讨论人员的签字等,这应该是第一份证据;第二份证据是当讨论形成一致看法的时候,决议性的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第三份证据就是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过程记录,协商的过程可能会产生一些看法的分歧,相应的记录有没有,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时候,证据有没有。这 些必需有客观的书面的证据。 只有这样,才干起到一个证据的作用。一旦发生争议,就有相关的证据作为基础性的材料来佐证。《劳作合同法》实施以后,就是2008年1月1日起,一些基本的规章制度,都要经过这样的程序。 公示的程序及要求 〔一〕公示的目的是让员工知晓 公示很简单,目的就是为了让员工知道,就是通过如通知、会议等公开告知的形式,使员工知道我们企业有这样的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员工是必需遵守的。 〔二〕hr必需做到有证据证实员工已经知晓作为人力资源工,还必需要有证据证实员工已经知道了这样的规章制度,如果员工不知道的话,后果非常严重。 【案例】 北京的一个汽车生产公司,到某报社来做广告,要求的广告式样是跨营业中位广告,就是上下距离是一样的。结果广告登出来以后,发现了一个问题,这个广告变成了跨营业下位广告。 那么这个企业就不愿意了,你做的广告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跨营业中位广告,作成跨营业下位广告,要求报社进行赔偿。双方进行谈判,报社同意免费再做一期。 按照广告实际履行过程中报价,这种广告一期就是16.3万元。这样就发生了什么后果,《劳作法》第25条第3项,是某一个员工严重失职,某一个合版没有合好,给企业造成了16.3万元这样重大的损害。 于是企业就要处罚员工,杀一儆百,最后找到有责任的合版员,解除了他的劳作关系。这个合版员在这个报社工作了11年,月薪1万元,他就非常冤枉,要求赔偿。毕竟这种违纪性的解除是没有补偿的。篇三:40-030修立规章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时,要遵守哪些流程问:修立规章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时,要遵守哪些流程? 答: 订立或修订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时,要遵守民主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讨论程序--企业订立或修订规章制度的内容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订立或修立的方案和看法。 第二步,协商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过的方案和看法,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确定最终方案。 《劳作法》第8条和《劳作合同法》第4条都对这一民主程序的内容作出了一些指引。《劳作合同法》对上述两个步骤中企业合作对象的规定采纳了不同的措词方式。在第一步讨论程序中,企业要合作的对象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在第二步协商程序中,企业要合作的对方可以是职工代表,也可以是工会,而不是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 另外企业必需要注意,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职工的组织程序必需要合乎法律规定。 参照法规: 1.《劳作法》第4条、第8条; 2.《劳作合同法》第4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例: 2006年10月23日,郑某到山东省某寿险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郑某在寿险公司担任理财经理,起始时间是2006年11月1日,基本工资为2,000元。2007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作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 自2008年4月28日到2008年7月10日,郑某先后3次请病假,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2008年9月,寿险公司向郑某补发了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的工资〔生活费〕2,280元。 2008年10月16日,郑某以寿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作合同。2008年10月25日,寿险公司向郑某发出复函,称依据公司的相关考核办法,由于其未完成公司考核,自2008年5月1日起,她的职位已降低,因此其薪资和社保缴费基数也相应降低。 2008年10月27日,郑某向济南市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解除劳作合同; 2)寿险公司支付其2008年5至8月份工资、经济补偿6,886.7元。 法院认为: ? 本案中,寿险公司为证实郑某在2008年4月份因未完成考核指标被降级导致劳作报酬减少,而提交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这些规章制度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规章制度已对职工公示或者告知了郑某。 ? 故,上述规章制度并不够以成为其减少郑某劳作报酬的依据,郑某的工资标准仍然应当按照被降级前的每月2,000元计算。 ? 寿险公司未及时向郑某支付2008年5月至10月的病假工资和生活费,郑某因此提出解除劳作合同,并要求寿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法院判决:寿险公司与郑某之间的劳作合同于2008年10月16日解除;寿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某支付病假工资差额38.28元、2008年7月11日至10月16日的生活费1,737.87元、经济补偿金6,886.7元。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未通过民主程序修立〔或虽经民主程序但企业未能证实〕的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员工管理的依据。 本案中,寿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考核办法,但未能证实这些考核办法是通过民主程序修立的,因此法院否决了其效力,不能用于对郑某的考核,企业必需按照修订前的考核办法向郑某计发工资。 操作提示: 1)企业要注意,企业运行民主程序时,要注意合作对象的合法性。 2)现在尚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依何种程序选举的职工代表属于合法、依何种程序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属于合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已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果企业所在地有相关的地方法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确实确是一杆踏踏实实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经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够,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或许贪色。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慢慢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必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必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互相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虽然摸不着,看不见,但的确实确是一杆踏踏实实的秤。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尽在秤杆上可以看出;人心的大小,胸怀的宽窄,拨一拨秤砣全然知晓。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可太近。 与人太近了,经常看人不清。一个人既有优点,也有缺点,所谓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是也。初识时,走得太近就会模糊了不够,宠之;时间久了,原本的美丽之处也成了瑕疵,嫌之。 与人太近了,便随手可得,有时得物,据为己有,太过贪财;有时得人,为己所用,或许贪色。贪财也好,贪色亦罢,都是一种贪心。 与人太近了,最可悲的就是会把自己丢在别人身上,找不到自己的影子,忘了回家的路。 这世上,根本没有零距离的人际关系,因为人总是有一份自私的,人与人之间太近的距离,易滋生事端,恩怨相随。所以,人与人相处的太近了,便慢慢相远。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也不可太远。 太远了,就像放飞的风筝,过高断线。 太远了,就像南徙的大雁,失群哀鸣。 太远了,就像失联的旅人,形单影只。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有时,先远后近;有时,先近后远。这每次的变化之中,总是有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或者一段难以割舍的情。 有时候,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忽然间近了,其实还是远;忽然间远了,肯定是伤了谁。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果是一份信笺,那是思念;如果是一个微笑,那是宽容;如果是一句问候,那是友谊;如果是一次付出,那是责任。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远,但也很近。 最怕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就是一句失真的谗言,一个不屑的眼神,一叠诱人的纸币,或者是一条无法逾越的深谷。这样的距离,即便是近,但也很远。 人与人之间最美的距离,就是不远不近,远中有近,近中有远,远而不离开,近而不相丢。 太远的距离,只必需要一份宽容,就不会走得太远而行同陌人;太近的距离,只必需要一份自尊,就不会走得太近而丢了自己。不远不近的距离,多像一朵艳丽的花,一首悦耳的歌,一首优美的诗。 人生路上,每个人的相遇、相识,都是一份缘,我们都是互相之间不可或缺的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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