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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房设计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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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住院部病房设计要求 住院部用房 5.5.1住院部应自成一区,应设置单独或者共用出入,并应设在医院环境肃静、 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挨近医院的能 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 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每一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者因教 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5.5.4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洗手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 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 5. 5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的罗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2. 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60m。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 昧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 抢救室宜挨近护士站。 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5.5.7配餐室应挨近餐车入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洗手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洗手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洗手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洗手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洗手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洗手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 医护人员洗手间应单独设置。 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一个护理单元应不少于各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洗手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 无障碍病房内的洗手间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5.9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5.10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 )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 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 单床间不应小于12..m 。 5.5.12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配奶、奶具消毒、隔离病房和专用洗手间等用房。 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 浴室、洗手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13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 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 妇、产二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洗手间应与产科的产休 室、产前检查室、浴室、洗手间分别设置。 4. 产科宜设手术室。 5.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洗手间。 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洗手间。 7.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80m。 8. 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9. 母婴同室或者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10.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5.14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邻近分娩室。 2. 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奶具消毒、隔离婴儿、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 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者单独设置。 2. 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洗手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 入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洗手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 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洗手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 入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洗手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患者浴室和洗手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 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 6. 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血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可设于门诊部或者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 2.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处理、配药、 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入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 ,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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