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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设备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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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设备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各类设备资产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管理行为,根据、教育部、XX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设备资产,是指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购置的、调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等归属学校所有的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有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与低值耐用仪器设备(低于固定资产单价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第三条学校设备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设备资产管理与配置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设备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设备资产安全完整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体现和符合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精神。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按照“归管理、管用结合、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设备资产,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实现全校设备资产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推动设备资产的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为资产处)是学校设备资产的归管理部门。在校行政及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设备资产的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备资产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设备资产的配置、论证、审批和申购管理。 (三)设备资产的验收、登记、台账管理。 (四)设备资产的变更和报废、报损管理。 (五)设备资产的清查和清理,年度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六)设备维修经费预算的审核与重大设备维修维护项目的审批。 (七)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与开放。 (八)组织或协助使用单位加强设备资产管理队伍技术培训、资质认证等工作。 第六条全校所有院(部)、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均是设备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部门)使用与分管的设备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除统配置的用于行政办公、人员培训、文体活动等设备外,部分单位(部门)还因职责与业务需要,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设备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或管理,责任到人。各使用管理部门及归属管理设备类别,由资产处另行公布,并根据学校工作调整及时更新。 第七条各设备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部门)使用与管理的设备资产管理实施规范和重要设备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执行。 (二)合理、规范地开放、使用设备资产,保证学校日常管理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按规定要求,进行有关设备的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工作。涉及外包服务的设备管理项目,使用管理部门要按程序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或协议,确保设备资产正常运行与人员、设备安全。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设备资产的购置计划、前期论证、采购实施、验收登记、日常使用、维修维护、资产变 更等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设备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账、卡、物清查核对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性。 (四)负责将符合开放条件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积极开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利用率。 (五)组织本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学习与培训,落实必要的设备操作资质认定与获取工作,推动设备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实验技术的进步。 (六)积极协助与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各级各类设备资产相关的信息统计、使用分析、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各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设备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该单位设备资产的使用管理领导责任。同时选派本单位(部门)在编职工(含实验员)担任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承担本单位设备资产的日常管理责任。每台(套)设备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设备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定期总结评比,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评优(先)、晋升、晋级挂钩。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管理混乱、甚至丢失,或因违反规章制 度而引起仪器设备损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配置购置管理 第十条设备资产配置计划按、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配置预算程序与要求进行管理,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严格按计划实施,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应按程序经学校资产、财务部门同意,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各类设备的配置必须服从学校总体规划和经费投入原则,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设备资产配置预算申请,经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提出建议,由学校研究决定。 设备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申请配置设备的单位(部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合理、科学配置,切合实际需求,对超高或超量配置设备并造成设备闲置、资源浪费、资金损失的,将对相关人员追责。 (一)单台(组)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资产处初审后报学校批准。 (二)单台(组)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大设备配置由资产处牵头,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专家进行专项论证,经分管副校长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单台(组)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校长主持,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专家进行专项论证,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设备资产配置预算获得省财政部门批准,并由学校公布后,进入设备购置环节。各使用单位(部门)严格按项目预算执行,相关设备采购立项申请由各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 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设备等需要向上级部门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的,应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设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学校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写招标文件,设备的核心技术参数与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与学校实际情况。 第四章设备验收与建档 第十四条凡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添置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到货后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资产处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建立相应的设备总账及各使用管理单位的明细账,并与财务处设备资产经费总账保持一致。有关单位(部门)应建立本单位(部门)的设备明细账,并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设备安装到位后,由使用单位进行试运行、预验收后,填写《XX大学设备采购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由资产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照购置合同,实施验收程序,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及报告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一致;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附件及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保修证等)是否齐全。 验收过程中须作好验收记录,如实填写《XX大学采购验收报告》或《XX省采购验收报告》(采购项目必备)。 凡进仪器设备,开箱时须按照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进行商检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箱。 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展规划处报告,并对照合同办理退(换)货及索赔手续。 第十六条 设备验收后,各使用管理单位(部门)负责按程序进行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打印《XX大学设备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建立设备信息档案。资产处加盖“固定资产”或“低值品”登记专用章后,财务处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新购设备,由资产处统编号,并打印设备标签,交由相关单位(部门)设备管理员粘贴到对应设备的醒目位置处,以便统管理。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财务报账前,需将技术资料原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还需将相关设备信息录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设备资产以单位自用为主,优先保证学校的日常运行和教学科研工作,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随意丢弃等行为。 利用学校设备从事有偿服务的,需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设备使用部门制订收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实施。、省市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禁止私自利用学校设备从事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切实加强设备安全管理与开放运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应认真制定并执行本单位(部门)的设备资产管理规范与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维修维护计划,大型机电设备、电梯、锅炉、供配电设备等还须制订应急预案,要做好日常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对需定期检查、检测、维护的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其合理、规范、安全使用。 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管理人、使用人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对岗位操作有专业或资质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应在管理规范中明确不同类型设备的管理要求与管理人、使用人的权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各使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或可能产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设备,要落实管理规范与操作规程,加强过程管理,明确责任人,强化操作记录、日常管理与定期巡查。涉及外包服务的,要合同条款清楚、权责清晰,管理到位。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设备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报失等手续,每年进行本部门设备资产的全面清查,包括账、卡、物核查与损溢认定等,并将核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报资产处备案。当本单位发生人事变动时,需主动清查与之相关的设备资产情况,并督促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采用清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全校设备资产利用情况,落实账账核查、账物核查,对长期闲置、运行低效的设备在校内通报。对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使用率不高或闲置不用而校内其他单位急需的设备,按有关程序进行校内调拨。校内调拨由资产处会同相关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共同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系统,对全校设备资产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全过程记录相关信息,并完成相关的设备查询、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第六章设备维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应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加强对仪器设备日常校验、保养、维护维修工作,及时提交设备维护维修经费预算,经资产处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后核拨。各设备使用管理部门自主管理预算内维护维修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合法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外的维护维修经费,经资产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支持教职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常规性、小型低值设备进行维修。教职工自行拆修前要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线路等情况,具备设备维修的专门知识、经验和安全防范能力,否则不得随便拆修,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无法修复、损坏或性能下降,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等不良后果。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大维护维修项目,各设备使用部门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由资产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维修。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与资产处沟通,报告学校领导后,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在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和(或)资产处,及时联系设备供应商,由其负责维修维护,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设备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备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的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资产报废、报损,应该从严控制。 第三十条学校设备资产的处置方式、处置范围等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申请报废的设备资产原则上须满足规定的使用年限标准,由各设备使用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资产处每年4月、9月二次集中受理,遵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学校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校内审核审批与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备报批。 第三十二条对涉及安全和秘密的设备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备资产的处置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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