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及省有关规定。辨别确认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如下: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
2、山; (九)尾矿库;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如实申报、登记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辨
3、识和确认。对确认后的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也可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上报县(市、区)级(含)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
4、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 第九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定期进行检测、监控。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评估单位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
5、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对重大危险源实行零报告、专家确认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经过辨识,确认本单位无重大危险源的,要将确认结果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资深的安全专家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修改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
6、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同时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7、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信息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筑施工、大型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大型尾矿库等存在重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或自动化安全监测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8、 第十八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9、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十一)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