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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构)筑物是企业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
进行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科学管理建(构)筑物,使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并确保安全生产,是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企业建(构)筑物是指生产性的主要与辅助建筑。如各种厂房、各类库房、变电所、水泵站、水池、水塔、凉水架、烟囱、沉淀池、旋流井、管道支架、平台、电缆隧道(沟)及各种生产用坑、地下构筑物、各种设备基础等。
第三条建(构)筑物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护与检修并重”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科学管理,按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维修,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对建(构)筑物实行集中管理体制,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对建筑的权检、维修及管理、各生产厂(部)的岗位操作工履行本岗位规程规定的有关对建(构)筑物的日常点检、维护内容。生产厂的管理部门必须设有专(兼)职人员汇总有关这方面信息,及时上报工程技术部,以便掌握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并作为维修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在专业分工上,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内容由工程技术部归管理。
厂区公路也归于工程技术部管理,非生产性建(构)筑物按
公司有关规定归行政管理部管理,全公司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并对建(构)筑物抗震加固的设计方案讨论及工程验收工作负责。
第六条对建(构)筑物的固定资产管理、技术状态管理和事故管理按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备技术状态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建(构)筑物归谁使用,就归谁保养。各生产厂要教育职工爱护建(构)筑物,做好操作工日常点检、清扫、维护工作。做到窗明、地净、沟清、定期清扫屋面,平台无杂物,定期清灰,达到文明生产。
第八条使用建(构)筑物必须遵守工业建筑“十不准”的规定。
1、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改变设计规定的使用条件。
2、不准对工业建筑结构乱拆、乱焊、乱割、乱打洞。
3、不准任意砸撞和损坏围护结构、梯子、栏杆、盖板和各种测量标志和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4、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水、防火、防腐蚀、防震、防霉等设施。
5、不准对建筑物的柱子、桥架、梁、板及支撑杆件任意碰撞,做临时起重点,悬挂重物和利用吊车碰击重物等。
6、不准在建沉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
基不均匀沉降等。
7、不准在各种屋面、楼板和操作平台超线堆放物料或增建房小楼层等。
8、不准对高温车间厂房到结构随意提高使用温度,对隔热措施任意损坏等。
9、不准任意排放酸、碱等有腐蚀的液体或气体,对在腐蚀介质环境中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设施要加强维护、及时修复。
10、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技术不相适应的工业建筑强行生产。在生
产工艺技术改造时,必须坚持工艺设备和工业建筑总体考虑,特殊情况必现经过设计验算,采取必要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各使用单位、工段、班组对所使用的建(构)筑物要有专
人负责,定期检查、清扫、维修、保持建筑物完好。
第十条屋面,操作平台、走道不准很放各种材料,易积灰的屋面
和操作平台,每年至少清扫一次,对落水管、冲渣沟等要经常检查疏通,不得堵塞。厂房四周应有破故水坡发排水沟,已损坏的要修好,没有的要补充,以利排水保护建筑物。
第十一条隐蔽结构的地下室、油库、电缆隧道、地下皮带通廊等要保持通风干燥,不允许积水、存油。做到整齐、清洁、照明齐全、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对已投产的建筑如需永久改变工艺,增加荷载等级,必须经设计部门正式设计及工程技术部核准后方能施工。各生产厂不得擅自违章搭建,或改变建筑结构。
第十三条室内外地坪应保持设计标高,以免墙基、柱基受腐蚀,
影响建(构)筑物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厂区绿化要离建筑物两米外,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检修和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检修单位和职工都应爱护建筑,在施工中不准随意拆除和损坏,即使经过批准手续的施工后,也要原样修复。
第十六条维修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规定的各生产区域的建筑色彩。
第十七条加强对建(构)筑物的维护管理对违章者或造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和性质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工业建筑实行点检制。工业建筑的点检分为日常点检和专业点检。
1、日常点检由生产厂工业建筑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岗位操作工承担。主要点检内容是本岗位规程中规定的有关建筑物的点检、维护要求,如设备基础、设备上所附设的建筑物、操作室、控制室、机房及平时无人操作的电气室、电缆隧道等的点检情况,各生产厂(车间必须及时(或定期)向工程技术部和设备动力部反映日常点检的信息。
2、专业点检由工程技术部和设备动力部组织公司内外专业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在发生下列特殊情况时,主管工业建筑部门及专业人员要及时进行检查,组织技术鉴定。
1、发生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雨、雪等。
2、严重的机械、动力设备事故。
3、重大生产事故,如发生跑渣、漏酸、爆炸、起火等事故。
第二十条对建(构)筑物超高、超温和重负荷的钢结构及钢筋硅
结构要组织巡回点检。对连续生产设备和振动设备基础、高层框架结构、高大整体构筑物要定期进行裂缝、倾斜和沉降观测,做好记录,归入档案。
第二章维修
第二十一条建(构)筑物检修工程计划由设备动力部和工程技术部负责审定各责任单位的计划。编制依据应建立在通过收集专业点检记录、委托专业部门的检测记录及各生产厂操作工日常点检信息进行状态分析的基础上。
第二十二条建(构)筑物因生产需要改扩增加面积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查验算,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构)筑物的修理,一般列入维修计划。如果急需修理,必
须在设备停产情况下进行,应与各厂日、定、年修同步。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设备在修理时,需土建配合修理的项目,由专职点检人
员将修理内容及要求汇报设备动力部,有土建专业人员编制检修工程计划及委托单。
第二十五条建(构)筑物维修项目的施工队伍由工程技术部统一安排。
第四章沉降观测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为鉴定建(构)筑物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必须对地基条件复杂的、差异沉降敏感的、荷重很大的建(构)筑物、大型设备基础等,设立沉降观测点和水平位移观测点,进行周期性的重点观测。其它项目为一般沉降观测。观测项目及观测点的位置接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技术、设备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观测测量。
第二十七条对沉降观测的常规项目,由设计要求确定。特殊项目需由主管
部门提出委托。
第二十八条在设备更新改造、技措、安(环)措、新建项目中,有关建(构)筑物的施工,和有关原料场贮存管理以外的测量项目,必须由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向工程技术、设备部提出委托。
第二十九条建(构)筑物交工验收后,有关资料应登记注册,记入档案,
报工程技术、设备部一份,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建(构)筑物的基建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设计变更单、施工
记录、质量检验批台及验收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等要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H〃一条建(构)筑物交付生产后,各生产厂应负责将施工单位按设计
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沉降、变形等观测记录复制一份给工程技术、设备部,
以便继续观测、分析、整理。生产厂对测量资料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由工程技术、设备部立项的土建施工改善改良项目竣工后要有齐全的资料(包括设计、施工资料等),生产厂要将检修方案、内容记入档案、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程序及时归档。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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