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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公司设备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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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设备资产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设备的可利用率,做到帐物相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设备的购置(自制)、安装、验收移交,设备的封存、移动、借用、租赁、转让、报废和清查的管理。 3职责 设备能源部是本制度的归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资产的管理。 4管理办法 4.1设备购置管理 设备是指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元以上,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且能独立完成至少一道生产工序或提供某种动力的机器、设施以及维持这些机器、设施正常运转的附属装置。 设备购置前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设备能源部审核,经申请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送设备能源部。申请报告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工艺要求和用途,提供具体技术数据、型号、规格、使用要求、制造厂家等。单价超过5万元的设备,必须经过设备能源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 业人员进行设备的适用性、经济性和技术性的评价讨论,通过后设备能源部填写《设备购置选型单》,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设备能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设备购置的前期管理工作。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设备能源部的设备采购人员填写《设备采购审批表》办理设备采购手续。 凡购置设备时,设备能源部要通过比价、招标形式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和有关设备用户使用意见,为做好设备选型购置提供依据。设备购置要按照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的原则,以及可靠性、维修性、操作性和节能性等要求进行调查和分析比较,同时应评估欲购置的设备是否能带来安全与环境方面的风险,以确保设备选型方案的优化。 设备能源部的设备采购员购置设备前必须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协议书,详细填写设备名称、型号、商标、厂家、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包装标准、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财务部审核、律师审签、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合同。 购置设备的安装由设备能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设备土建基础的设计与施工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设备安装后,使用部门及安装部门要及时将新设备使用初期的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向设备能源部反馈,由设备能源部按照合 同约定的相关要求与制造单位联系解决有关问题。 4.2自制设备设计与制造管理 为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公司可自行设计、制造专用设备。 自制设备需求部门要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用途,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参数要求。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设备能源部负责组织自制设备的设计,也可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外单位进行设备的设计。 自制设备设计完成后要经过由设备能源部组织,技术部、生产管理部、安技环保部和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设计方案适用性、技术性和经济性的论证。设计方案通过后,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投入制造。 自制设备的设计、制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自制设备具有安全性、环保性、先进性、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节能性。 自制设备制造前,制造部门要做出自制设备制造费用预算,经设备能源部审核后确定制造价格。 自制设备的制造、安装由公司内部实施,也可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外单位进行设备的制造、安装。在制造、安装过程中实施部门要确保质量,满足设计要求、使用要求及工期要求。 4.3新增设备的验收与移交 新增设备的验收由设备能源部组织,设备的安装、使用部门、安技环保部等部门和相关人员参加。 外购设备进厂开箱后,设备能源部负责组织进厂设备的开箱工作。设备能源部的设备管理人员要在现场,按照装箱单清点验收设备、附机附件、专用工具、备件及合格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并由设备能源部设备管理人员收存。 外购设备安装、调试后设备能源部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在验收中要依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要求,通过设备的空运转、负荷运转及操纵系统的使用运行状态和设备的外观情况等项目验收。验收的设备均要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各种附属装置应完整、可靠,符合规格要求。验收通过后,设备能源部要填写《项目完工验收单》。 自制设备的验收和移交,必须经调试运行半年以上,验证其性能。设备在满足工艺要求,符合投产条件,技术资料(说明书、竣工底图、图册等)齐全后方可验收。设备的制造、安装部门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移交给设备能源部存档。 设备能源部要对已安装验收、运行正常、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填写《固定资产移交、验收单》,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纳入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4.4设备的封存管理 4.4. 1设备的封存要求 封存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封存(启封)申请单》经设备能源部和财务部批准后,列为封存设备,并确定封存起始期。设备一般实行原地封存。 封存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管工作,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设备能源部定期检查。 凡连续封存一年以上的设备均列为闲置设备。闲置设备的处理由设备能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设备封存的技术要求 (1)切断电源,关闭所有动力管路以及有害气体和液体。 (2)放净冷却液、水、汽等流体物质。若存放期超过半年时,应将油箱中的油放出,各部位要清洗干净。 (3)所有滑动导轨面、传动及外露无漆层表面应清洗擦干,均匀地涂上防锈油,并贴中性纸保护。 (4)封存设备应根据其结构特点,合理调整部件的位置,以减少设备变形和保持设备精度。 (5)封存设备的所有辅助设备、附件及其专用工具,应随同主机清点封存,妥善保管,不得安排它用。 (6)凡封存设备一般应是完好设备(不含闲置封存设备),若在封存前暂无力修复,应另安排计划修理并报设备能源部。 (7)高精度、高性能设备的封存必须加盖防尘罩,电气设备封存必须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严禁封存设备露天存放。 (8)符合上述条款后,设备能源部方能批准其封存,并挂牌显示,注明封存起始日期和保管负责人姓名。 封存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封存设备要半年保养一次,更换防锈油脂。 封存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使用部门的机械员必须每月逐台检查一次,设备能源部每季检查一次,若发现有锈蚀或零部件、附件丢失,应及时处理。 对不完好的封存设备,设备能源部负责督促、协助使用部门按原计划予以修复。 封存设备仍考核其技术状况,一律按封存时的实际技术状况逐台考核。 设备封存期间,未办理启封手续,不得随意使用。 设备封存期间,不提折旧费。 封存设备的启封 4.4.3. 1封存设备如需启用,由使用部门填写《设备封存(启封)申请单》一式三份,经设备能源部批准后,交财务部一份,使用部门留存一份,设备能源部存档一份。 封存设备使用前,使用部门应认真对启封设备 进行清洗、注油,检查电器及安全装置,清点辅助设备、附件及专用工具,调整试车正常良好后方可使用。 4.5设备的移动 部门内部的移动 内部需要移动的一般设备,操作者通知本部门机械员同意,部门领导批准,报设备能源部认可后方可实施。 本部门主要生产设备内部移动时,部门机械员报设备能源部同意并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部门内部设备的移动,一般由本部门自行实施或由设备能源部实施转移安装。 部门之间的设备移动 4.5.2. 1根据生产工艺需要,部门之间的设备移动,由调入部门提出申请,经调出部门和设备能源部同意,并设备能源部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预移动的设备由设备能源部填写《设备调拨单》,一式四份。其中,调入部门、调出部门、设备能源部和财务部各一份。 部门之间设备移动的实施,一般由调入部门实施或由设备能源部实施转移安装。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拆迁移动设备。 4.6设备借用 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需要临时借用设备时, 应征得设备所属部门主管领导的同意,借用部门提出借用报告,经设备能源部批准后方可借用。 在借用期间,借用部门应对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负责。 设备借用结束,借用部门要通知设备能源部。并在归还时,经设备借用部门及设备能源部办理归还验收等相关手续 4.7设备的租赁 设备租赁,是指设备能源部依据合同,将集团公司生产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对外有价转让设备使用权,称为设备租赁。 集团公司出租的设备,原则上是闲置和富余设备。 设备的向外出租须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由设备能源部负责对外签订设备出租合同。合同应体现设备原始技术状况,归还时的验收标准及赔偿责任等条款。未经总经理批准,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出租设备。 设备在出租前,应进行试车检查。租用单位应合理使用设备,并负责设备维护保养和修理。 出租设备归还时,由设备能源部和设备使用部门共同进行试车检查、验收,其技术状态应保持完好。若有损坏,应由租用单位负责修复。如修理后设备精度性能下降,达不到原出租时的技术标准,由租用单位按损坏程度,给予 赔偿。 4.8设备转让 设备转让,是指设备能源部通过办理转让手续,将公司闲置生产设备调剂给需求单位,称为设备转让。 设备转让必须由设备能源部办理转让手续,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设备能源部及财务部建帐备案。 设备转让实行有价转让。价格核定由设备能源部提供设备技术状况资料,经集团公司专职审价员依据设备净值、技术状况和市场价格进行重估,确定出售价格,设备能源部与收购部门协商确定转让。 设备转让时,设备随机附件,随机技术资料同设备一起移交给转入部门。同机转让的备件及图纸资料等,单独作价或协商解决。 4.9设备的报废 设备报废程序 使用部门向设备能源部提出设备报废申请报告。 由设备能源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做出鉴定意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原值高的设备报废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设备报废批准后,设备能源部、财务部、使用部门同时根据凭证进行消帐(卡)处理。财务折旧尚未提足的,由财务部将剩余部分一次提完。 成套设备可进行部分报废处理,同时做好帐、物处理工作。 已报废设备由设备能源部建立报废设备台帐,以做备忘使用。报废设备的备忘记录期为5年。 报废设备的处理 4.9.2. 1已批准的报废设备,一般不得继续使用。 报废设备由物资仓储部进行处理,处理所得价值为报废设备的残值 除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外,其它报废设备还有使用价值的,可按有关有价转让管理程序转让给能利用的外单位。 可利用的零部件要拆除留用,无使用价值的则作废料处理。 处理回收的残值和变价收入应纳入集团公司收入 4.10设备资产状况的清查工作由设备能源部负责,财务部、设备使用部门参加进行不定期地抽查。每年11月份进行一次全公司设备盘点,并查明全公司设备的在用、停用、封存、闲置状况,确保帐、卡、物相符。 5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设备购置选型单》 《项目完工验收单》 《固定资产移交、验收单》 《设备封存(启封)申请单》 《设备调拨单》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 6附则 本制度由设备能源部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QG/DC1102-23)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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