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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从业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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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时,建议您首先认真考虑药师从业的有关风险,其次要仔细了解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特别提示您,仔细阅读以下的风险告知内容:
一、触犯刑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 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 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禁止从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 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 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 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 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 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 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 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 免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 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 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 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 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 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 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 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 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 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 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 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 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 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 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以上风险告知已经本人仔细阅读,完全清楚并愿意承担自己法定的法律责 任和后果。
药学技术人员签字:
备注:
每一名药学技术人员需单独提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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