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调度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调度职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各项工作流程。以“规范制度、强基固本、信息畅通、协调有效”为主题,努力构建流程优化、高效有序的调度管理体系,维护调度权威性,提高执行力,切实做到过程控制,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度职权
调度指挥中心是矿井安全生产的指挥中心和信息中心,调度人员根据上级指示或领导授权代表矿领导指挥、下达调度命令。各级领导和单位必须维护调度的权威性,保证调度人员行使职权。
(一)、在调度指挥中心行使职权时,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调度命令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借拒绝执行或推诿扯皮。
(二)、调度指挥中心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派遣。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时,调度指挥中心有权下达停止生产命令,有权调动人力、物力和车辆。
(三)、各级管理人员在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迅速组织落实,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汇报给调度指挥中心。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监督、协调全矿安全生产正常运行,随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矿安全生产。
(五)、调度指挥中心按时召开生产调度例会,负责对全矿生产工作进行通报,协调解决各单位提出的问题,有权对违反调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调度指挥中心人员在运用调度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好调度义务,做好调度服务工作,杜绝调度失误。
(七)、调度员具体工作要求按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管理规定执行》。
二、调度汇报制度
(一)、汇报人员范围界定
1、有下井任务的主管或其以上管理人员、一般工程技术人员、班队长、安监员、瓦检工、爆破工、特殊岗位工等有向调度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的义务。
2、无管理人员在场时,现场人员都有向调度汇报各类事故的义务。
(二)、汇报要求
负责带班的管技人员(包括班队长),当班向调度汇报不少于3次,非带班的主管或其以上管理人员下井汇报不少于1次。跟班安监员、瓦检工、爆破工,特殊岗位工等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汇报内容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汇报的第一责任人。带班班队长对当班采掘头面安全生产汇报负责。汇报内容主要是生产或作业前的准备情况、班中工作进展情况、交班前任务完成情况,班前、班中、班后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事故处理情况等。
(四)、事故汇报
1、发生重大事故(包括轻伤)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发生一般非人身事故时(包括生产性机电事故)、轻伤事故,当班调度员要在30分钟内向矿有关领导汇报。
3、生产一、二线单位值班人员,在接到本单位现场人员汇报的各类事故及较大安全隐患后,必须在5分钟内向矿调度室汇报。
4、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对监控显示的一通三防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五)、特殊工种汇报
1、现场跟班安监员对现场发生的事故(包括机电事故),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2、爆破工、瓦检工等发现一通三防突发事故时,在向本单位调度汇报的同时,也要向矿调度室汇报。
3、爆破工按照爆破管理规定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4、无管理人员跟班的重要岗位,由岗位工据实汇报。出现谎报、瞒报、漏报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调度管理处罚规定
(一)、调度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时,对不服从矿调度指挥或派遣的人员,罚责任人1-5元。造成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撤职、离岗培训或按照有关文件处理。
(二)、对蓄意不接听调度电话或接听中随意挂机、谩骂的人员,罚责任人3-5元,情节严重,造成影响安全生产后果的按照矿有关文件处理;对调度通知落实不到位的,罚责任人2元。
(三)、对调度人员现场安排的工作不服从或落实不力的,罚责任人1-5元。
(四)、事故责任单位或有关部室未按时提交事故追查报告,或未按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罚款1-3元。
(五)、各单位带班的管技人员(包括班组长)下井未按要求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的,每少汇报一次罚责任人1元。
(六)、当班调度员工作出现失误,罚50-1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或报矿研究处理。
四、各种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一)、各种会议指:调度会、晨会、安全生产例会、
安全生产兑现会、临时召开生产类的会议等。
(二)、会议地点:
地点:调度会议室及其它指定会议室
(三)、各种会议制度
1、大调度会
① 、每周召开大调度会,各单位参加调度会人员必须是副队长及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
② 、各生产一、二线队长每周参加调度会次数不得少于4次,每少1次罚款1元,如队长不到安排别人代签到,代签者和队长各罚款1元。
③ 、参加会议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必须熟悉,需要调度会解决的问题必须提前作好准备。
④ 、各单位参加会议人员对调度会上安排的工作回单位后必须及时传达并负责落实,对不传达、传达不清晰或到期没未能及时落实的每项罚款1元,造成后果、影响安全生产的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⑤ 、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机运队、物资保障部等参加审批申请报告的单位及申请单位必须提前5分钟到会,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晨会
① 、参会人员为副总以上矿领导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② 、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
有他人代开的,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或调度指挥中心主任请假,参加会议人员不能解决问题或更换开会人员不了解上次会议精神的,按缺席会议论处。
③ 、调度指挥中心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领导安排工作要负责跟踪落实。
④ 、对前一天晨会领导安排的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必须说明原因,无故不落实工作、事前又没及时向分管领导或调度汇报的每项罚款2元。
⑤ 、晨会以平衡当日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主,对晨会安排的工作会后不联系、不汇报、不落实或推委扯皮的罚单位负责人2元。
(四)会议其它要求
1、参会人员要准时参会,严禁迟到、早退,否则每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会议罚款1元/次,会中擅自离开会议室的,按早退论处。
2、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由他人代开的,必须提前向分管矿领导及调度指挥中心主任请假,参加会议人员或代开会人员,不能解决问题或不了解本单位生产情况的,按缺席会议论处。
3、参会人员必须携带笔记本并做好记录,回去后精心安排落实会议精神。会议期间要保持安静,严禁接打手机,应将手机一律关闭或置为静音状态。开会时手机响铃、随意讲
话者罚款50元/次。
4、各单位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扰乱会场、无理取闹者罚款2元,情节严重者送
“三违”学习班学习,对值班喝酒者按“三违”论处,并通报批评。
5、会议室内严禁抽烟,否则罚款50元。
五、矿领导值、带班管理制度
(一)矿总值班管理制度
1、矿总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总值班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24小时值班职责。遵守值班前下夜班、交班后当天下中班带班的规定。
2、矿总值班当晚应坚持查岗制度,值班期间要对地面生产系统、车间、变电所等重要场所及生产单位值班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参加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问题等内容详细记录在矿总值班巡查记录薄上,巡查必须严肃认真,有目的性、针对性,严禁走过场、搞形式。
3、总值班人员要经常到调度室询问本班的全矿安全生产情况,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调度室,要每两小时进行一次电话询问,并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当班调度员,以便及时解决全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要及时听取调度员汇报。
4、严格交接班制度。矿总值班人员下午14: 30在
调度室进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要兑现当日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对当班未落实及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应向下一班总值班交待清楚,并做好记录。
(二)矿领导带班制度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第33号令,落实矿领导执行24小时带班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1、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的领导下井带班,并三班现场交接班,非生产领导带班时必须配备一名生产管理干部协助带班。
2、矿领导带班时正常情况下必须按照排定的带班路线巡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带班路线行走的必须提前告知矿调度。
3、严格执行《xxx矿业有限公司领导值带班下井与检查制度》。
六、生产单位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一)生产单位值班人员必须是经分管领导同意的管技人员,无资质而参与值班的,罚单位负责人2元。
(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岗位值班制度,严禁擅自离岗,确因有事必须外出必须向调度请假,并指定本单位具有资质的人员替班,否则按脱岗处理。值班人员应认真传达调度会议精神、开好班前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
(三)值班人员应禁酒,否则按“三违”论处,并通报批评。
(四)各单位队长以上管理干部必须保证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联络通畅。
七、安全生产应急调度管理规定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现场安全负责人除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外,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清楚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是否留专人接听电话。
(二)、调度员要认真记录汇报人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影响范围等,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是否调度指挥事故地点附近的人力、物力,通知救护队和矿医院参与抢险救灾,并按汇报程序向矿值班和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通知勘查小组成员下井勘查现场,并详细做好记录。
(三)、发生以下安全事故时,调度必须立即通知带班矿领导到事故现场,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地面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和追查,制定措施:
1、发生瓦斯涌出异常、瓦斯超限、局扇循环风等一通三防事故;
2、发生出水征兆、出水、误透老空水、窜眼等防
治水事故;
3、发生冒顶及冒顶堵人、埋人、地质构造异常等顶板事故;
4、发生机电事故及运输伤人事故;
5、发生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工伤以及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
八、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应急救援目的:对事故实施快速有效救援,控制事故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
(一)、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接到重大事故通知后,矿调度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检查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配备、物资器材、车辆及所需资金的落实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逐项进行落实。
(二)、成立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
根据发生重大事故的类别立即成立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是事故抢险指挥部的总指挥和成员,即:矿长任总指挥,总工程师,副矿长为成员,事故抢险指挥部负责根据事故性质拟定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实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修正救灾措施。
九、生产系统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我矿生产系统中设备、人员、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进一步增强系统的可靠性,提高系统的可用度,尽量
Xxx (单位)公司
减少生产影响,特指定本规定:
(一)、皮带机及煤仓的管理
(1) 、皮带机司机、链板机司机发现大块矸石、木料、网片等杂物时,必须及时停车处理,严禁杂物进入系统;
(2) 、大块矸石、木料、网片等杂物混入煤眼,各煤仓上皮带机司机为第一责任人。如出现堵眼,上司机又没有向调度汇报,找不到责任单位(人),调度指挥中心根据上次放空仓时间到进煤(矸)期间所有班次煤仓上的司机每人罚款1〜2元;
(3) 、调度指挥中心不定期对煤仓上下进行巡查,对司机搬下的大矸石、木料等杂物做好记录,根据责任认定,罚上一级转载点司机或施工单位1元/件;
(4) 、掘进队在皮带机系统内施工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大矸石、杂物进入系统,对进入系统的大矸石、杂物及完工后未清理干净的大矸石、杂物,每件罚款1元;
(5) 、利用系统出货的掘进队,必须在扒矸机前将大矸石砸碎,杂物集中装车升井,只要扒矸机后皮带机(链板机)上有大矸石、杂物,每件罚款1元;
(6) 、所有煤仓上必须按照矿统一标准安装正规的算子、栅栏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合格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元;
(7) 、煤仓上由使用单位负责配备保险带,否则每次罚单位负责人1元;在煤仓上处理矸石、杂物时,作业
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否则按“三违”论处;
(8)、煤仓堵眼时,给煤机司机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并现场负责处理,不能尽快处理的,调度要及时协调处理。需要爆破处理的,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安排爆破处理,但爆破前必须编制爆破措施并贯彻。
(二)、出煤系统水的管理:
1、各煤仓附近的排水沟、泵窝和排水管必须保证正常排水,水不得进入煤仓,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元;
2、皮带机、链板机司机开车后,遇到空车、煤潮必须及时停车处理(关闭喷雾),否则每次罚司机1元;
3、平巷皮带机、链板机淋水和洼点处由使用单位挖一个排水窝,因淋水或喷雾洒水造成的积水必须及时把水排走,若造成积水,每处罚跟班队长1元;
4、各灭尘点及工作面洒水,要做到以灭尘为住,不得用水冲刷,因用水冲刷造成水进入煤眼及出煤系统的,罚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各1元;
5、确保系统内的管路、闸阀完好,管路闸阀出现漏水、漏风现象,每处罚责任单位1元。
十、生产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出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找出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
(一)、生产事故汇报
1、无论生产事故大小,现场跟班人员或班队长必
须在30分钟内如实汇报矿调度,超过规定时间0.5小时视为延报,超过规定时间4小时视为瞒报;
2、调度员应按汇报程序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并安排处理;
3、若现场情况严重,必须在30分钟内,经相关分管矿领导或矿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由矿调度如实汇报到公司调度;
(二)生产事故处理
发生生产事故查不清事故原因或拿不出处理方案时,根据事故影响时间,各级管理人员要到现场指挥处理;
1、影响时间0.5小时以上的,单位业务主管要赶赴现场;
2、影响时间1小时以上的,单位负责人要赶赴现场;
(三)生产事故追查
1、调度通知的事故追查会,各单位要组织好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对单位罚款5元/次,并对责任人罚款1元/次;
2、事故追查会一般由当日总值班主持进行系统性分析和追查,若事故性质严重或影响时间较长,则必须由分管矿长亲自主持追查;
3、事故当日总值班应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落实处罚决定及信息反馈闭合;
(四)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1、 主系统(指全矿井)主/副井、主运输、主供电(包括压风、供水、抽风)等影响全矿生产超过30分钟,按每半小时5元罚责任单位;
2、分系统(指采区) 凡影响整个采区头面生产的机电、供风、供水、运输事故等超过1h以上的,按每小时5元罚责任单位;
3、凡发生各类生产事故时,责任单位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处理,若处理不及时或不力,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5元,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4、凡不服从矿调度紧急指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元/次,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5、施工单位若汇报不实、延报或瞒报等,不实、延报罚责任人2元,瞒报罚责任人5元、单位党政负责人各5元,并加罚责任单位10元,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6、若发现下井设备、备件等在安装24小时内出现人为故障的或检修后在下一班发生事故影响的,对责任人
罚款2元/次,对责任单位将根据事故影响程度进行追查处理;
7、若设备、大件等由于专用车质量或装车、运输问题造成安全威胁和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元/次,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追查处理;
8、在大件打运时,若撞坏井筒固定设备、设施的,罚机运事业部及大件责任单位负责人各5元,并根据事故影响程度或后果轻重进行追查处理。
十一、特殊工程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殊工程管理,明确各单位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特殊工程指: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上下出管理,初采初放、末采、过断层、过老空等。掘进工作面开门与贯通、切眼刷大等,巷道揭(穿)煤、过断层、破碎带、淋水段、老巷等。大型机电设备运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其他作业场所;
2、生产部负责特殊工程的地质情况预测预报,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后,下发技术业务联系单,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矿分管领导或生产技术部负责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现场确定的施工方案及时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人员审批,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贯彻实施;
5、特殊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向调度指挥中心及分管领导或生产部部长汇报,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做好专门记录并通知有关单位;
6、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特殊工程的施工措施后,立即登记调度台帐,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对施工单位跟班人员巡查、安监员上岗、施工现场安全情况重点调度,每小班主动调度不得低于2次,特殊情况随时调问,及时掌握特殊工程的作业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并做好专门记录;
7、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应急用料管理。应急备用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存放位置应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用后或损坏要及时补齐;
8、特殊工程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由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并负责进行安全确认;
9、特殊工程施工时,安全管理部必须安排专职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10、特殊工程当班作业完毕后,跟班人员与安监员对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整改,并向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专门记录;
11、特殊工程施工时,如现场安全隐患较大,矿应成立跟班领导小组,现场跟班监督检查,不安全不施工。
十二、工程交接、验收及零星工程管理规定:
为确保工程交接验收及零星工程施工,杜绝工程交接时存在推委扯皮、工程质量把关不严等问题,严肃交接工作,明确交接验收程序,对巷道、工作面和单项工程交接验收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验收单位及人员:
矿长负责组织,由总工办、机电部、安监部、生产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按通知参加验收工作;
(二)、具体要求:
1、工程验收实行申请表、验收单管理制度,生产部负责工程交接验收并建立工程交接验收管理台账;(《申请表、验收单》见附表2)
2、移交验收程序: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及联系单、施工措施要求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本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预验收,无问题后,填写工程验收单连同工程设计及联系单复印件和技术质量要求、隐蔽工程复印件等资料在需要验收的前一天一同交到生产技术部,由生产部组织调度、安全部、机电部、总工办等有关单位以及交接双方单位进行验收;
3、验收要求: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设计或联系单要求,对照质量标准化要求严格验收,一旦验收签字过后,再发现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没有上报的隐蔽工程除外),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三)职责分工:
1、生产部:负责组织验收,收集、整理移交报告,工程存在问题现场监督处理,工程移交后存档,验收结果向领导汇报。
2、安全部:负责验收工程质量、支护材料、安全设施、文明生产等验收;
3、机运部:负责检查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电器设备、电缆、管路吊挂等验收;
4、总工办:按技术设计要求检查工程技术参数,负责施工措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负责检查一通三防设施,质量标准化;
5、移交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安全设施牢固可靠,文明生产达标,负责将工程按标准移交;
6、接收单位:仔细对照申请单内容,对所接收工程的所有项目按标准标准化要求认真验收;
(四)、其它规定:
1、凡不需要交接的设备由移交单位拆除后转运到指定地点或升井,在施工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如因矿工作需要急需交接、验收的工程,移交单位的剩余工作量将由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管理部等单位现场折算出工作量并汇报给有关领导后,由接收单位最终完成;
2、生产技术部接到交接验收报告时,必须把所有需要移交的工程及内容向接收单位详细说明;
3、凡生产部通知参加交接验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安排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对责任人处以2元的罚款,并视为验收;
(五)、处罚规定:
1、施工单位预验收不认真、敷衍了事,不具备验收或交接条件而申请验收的,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元,每超一天罚单位负责人2元。重新规定完成时间再次申请验收仍不合格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加倍罚款;
2、施工单位应回收的材料没有及时回收,按材料价格的双倍进行罚款;
3、凡是参加交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规定进行交接验收,迟到、早走罚款1元,无故不参加的罚款2元;交接验收单位不听从生产部安排,对问题推委扯皮、安排参加人员敷衍了事,罚责任人2元;
4、验收人员不认真负责,对现场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发现而给予验收的,对当天参加验收的人员根据责任大小罚款1 — 2元(施工单位隐瞒隐蔽工程除外);
5、对移交过程中查出来的不合格部分,如果能够当场整改的,由移交单位整改好再移交;不能现场整改的,接收单位愿意接受的,验收人员负责平衡,视工作量大小,明码标
价交给接收单位,费用从移交单位扣除拨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限期内必须完成,否则每超一天,罚款5元;
6、交接过后因施工单位隐瞒工程质量而发生问题的,移交施工单位仍负主要责任;
7、工程移交必须保证通风(防尘)、供(排)水、供电、通讯以及运输系统的完好,巷道内正常使用的设备及其它设施将一并进行交接。经现场确定后不得随意拆卸,否则罚款5 元;
(六)、零星工程严格按照技术部的设计验收。
十三、生产调度电话管理办法
为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改善矿井通讯条件,确保调度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好地为我矿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调度电话的管理规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电话管理档案:所有调度电话都要登记电话机位置、电话号码、安装时间、使用单位、责任范围、电话线数量等,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落实;
2、电话机安装和维修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电话的使用和保护由使用单位负责;
3、凡安装使用的调度电话,使用单位都要明确到责任人,没有责任人的,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使用单位责任区内的电话单机、分支线、接线盒均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
管理,严禁出现私接线头、线路失爆等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出现责任区变更的,以移交的文字记录为准;
4、调度电话发生故障时,应尽快就近找电话汇报给矿调度室,以便及时派人维修;
5、安全生产电话机一律专机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电话使用。调度指挥中心通讯班不定期巡视各单位的通讯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罚款2元;
6、对蓄意破坏和偷盗通讯器材者,除进行处罚外,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7、凡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话机、线路受损,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出现私接电话或接头不合格的,一处罚使用单位2元;挪用调度电话的,责令恢复并处罚单位2元;话机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的,每部罚使用单位5元。
(二)调度电话的安装、移交和回收办法
1、凡需要安装电话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联系单,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注明电话使用的地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调度指挥中心通讯班负责安装;
2、因安全生产急需安装的临时电话,必须经矿总值班批准,明确电话管理的单位和专人保管后,方可安装,并在单项任务结束后,由责任单位及时书面通知调度指挥中心通讯班拆除,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3、调度电话的安装、移挪、延线、拆除通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施工,达到完好标准后,应出具安装验收单,安装验收单上应标明线盒位置、小线长度、接头数量、电话机完好度、电话号码、小线长度、安装人、使用单位等,并由施工人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验收交接,安装验收单将作为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
4、各采掘工作面施工结束后,需拆除、延线、或挪移电话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天,书面通知调度通讯班。否则造成设备和线路丢失、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
5、回收小线长度在150米到5米之间的,小线的完好程度必须达到80%以上,低于80%的,每米按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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