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目标责任制管理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管理改和创新,进一步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升管理水平、育人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科学有效的目标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目标责任制管理是以实现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和工作要点为中心,通过上下协同的方式将学校发展规划目标和工作要点逐级分解到各个单位和部门,利用配置资源、赋予权限、合理评价、有效激励等多种手段,达到全员完成目标的活动。目标责任制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目标制订、目标实施过程监控、绩效考核、反馈与奖惩等四个方面。
第三条目标责任制管理对象包括院(部)、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目标管理的周期为一个自然年。
第四条为了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大学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
第五条目标责任制管理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一)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目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文件,研究解决目标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审核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及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评分办法,审核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结果。
(二)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是目标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与协调机构。负责拟定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各单位拟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分解方案、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下达目标管理任务书;收集并发布目标管理相关信息,组织监控目标完成过程,向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考核结果报告和奖惩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工作流程优化;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是目标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应职责范围的重点工作目标的拟定与分解、目标完成情况的过程监控、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拟定和实施、奖惩方案的拟定以及年度管理工作流程优化。
第二章目标制定
第六条本规范所指目标为院(部)、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目标由目标指标、目标值组成。
第七条院(部)工作目标由本科教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与人事管理、科学研究与资源利用、学生教育管理和建、精神文明与管理工作等六个一级目标构成,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其中本科教学目标任务由教务处提出;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目标任务由研究生(部)处提出;人才队伍建设与人事管理目标任务由人事处提出;科学研究与资源利用由科技处(提出“科学研究”目标任务)和资产处
(提出“资源利用”目标任务)共同提出;学生教育管理目标任务由学工(部)处牵头负责,学工(部)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单位共同提出;建、精神文明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由组织部牵头负责,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X委、保护处、工会等单位共同提出。其它根据学校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需要院(部)完成的工作,目标任务由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细化和实施。
第八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目标体系由工作作风与服务评价、建和精神文明与日常管理、核心目标任务以及突出贡献与工作创新四大部分组成。其中核心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单位)自己提出,由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它根据学校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需要各部门(单位)完成的工作,目标任务由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完成。
第九条年度目标制定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与学校中长期规划目标一致,服从服务于学校规划发展方向。
(二)重点性原则。围绕学校年度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发展的关键指标确定目标体系。常规性的工作一般不纳入目标管理体系。
(三)标杆原则。充分考虑学校发展现状与发展要求,提出省内、国内、国际的目标参照物,依此设定目标。
(四)资源匹配原则。根据人、财、物等有形和其他无形资源状况设定目标,依目标配备资源。
(五)分类管理原则。遵照学科特点、学院发展定位和现实基础的差异,分类核定目标。
(六)上下联动原则。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民主程序,充分沟通、上下认同为基础分解与确定目标。
(七)发展性原则。根据校内外发展状况的变化和未来发展需要,及时科学地调整目标,体现前瞻性、动态性。
第十条目标的制定必须突出重点,目标指标不宜过多,切实体现单位的工作核心和重点,并与学校的重点工作关联度高。
第十一条目标任务书的制定程序
(一)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发布年度目标任务书制定通知,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分解方案和学校下年度工作要点,提出下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指标和目标值,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并提交确定依据(11月初)。
(二)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汇总各职能部门提出的目标指标,形成学校下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初稿)(11月中旬)。
(三)学校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学校下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并报校委常委会审定(11月底)。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委常委会审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制订目标分解的依据、原则和办法,初步将目标分解到院
(部),并与院(部)充分沟通,形成院(部)目标任务书分解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与此同时,各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拟定本部门(单位)下年度目标任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12月上旬)。
(五)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单位目标任务,形成下年度院(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目标任务书(初稿)(12月中旬)。
(六)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各单位下年度目标任务书(12月下旬)。
(七)学校委常委会审定各单位下年度目标任务书后,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形成可供签订的下年度院(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目标任务书(12月下旬)。
第十二条签订《目标任务书》(下一年1月份)。学校举行《目标任务书》签约仪式,由校长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目标任务书》。
第十三条《目标任务书》确定后,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确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目标指标或指标值需要调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同意后,按照目标制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目标实施
第十四条目标实施遵循学校统管理,单位主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一把手为目标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目标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目标实施全程跟踪,保证目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协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过程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涉及其它单位协办的工作目标,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同完成目标。
第十七条机关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服务、指导院(部)开展目标实施工作。各院(部)目标的综合完成情况以及对机关部门服务满意度评价,作为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是按照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坚持分级负责、公平公开、绩效优先、群众公认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科学。绩效考核工作一般在本年度末至下一年度的1月初进行。
第十九条院(部)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单项考核分为自查自评和学校考核组考核,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综合考核是根据考核测评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对各单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认定,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考核工作由目标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的绩效考核为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由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对各方面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提交目
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请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布各单位单项得分和综合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X委、监察处提出书面报告,学校X委、监察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章反馈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考核完成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考核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反馈意见。根据学校统安排,由校领导向其联系的院(部)和分管的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反馈该考核情况。
第二十四条目标责任制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干部年度考核、单位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与单位年度考核、干部年度考核、单位年度预算挂钩。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院(部)和机关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考核结果实行联动奖惩,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有义务积极服务院(部),指导、协助其完成目标任务。如果当年有1/4及以上院(部)未完成目标任务,或院(部)在某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连续三年仍然未得到有效解决,相应的职能部门也不能在当年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六条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由目标责任制管理办公室提出、校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目标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无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对连续2年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直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高质量完成目标、创造性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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