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精神,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 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x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X〔X〕34号, 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通知》怎发〔x〕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 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市政 府所属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 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 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 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得到充分发挥。
(二)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 长期、系统性的复杂工程,坚持分类处理,责任上不溯及既往,逐步 清理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原则。公平竞争审查,坚持自我审查 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逐步 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保障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审查范围。X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 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 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 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 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 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 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 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 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由
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 责。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
、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
审批程序。
(1)不得对外地和进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
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
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
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 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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