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 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 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分公司(含总承包事业部、 直管项目部,下同)、集团出资或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集团未控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及管理的子公司(以下统称集 团所属单位),其中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参照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内部审 计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 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或者指定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集团总部设立审计部,各单位应按照《关于建立健全集团所 属二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通知》(粤建集〔2020〕152号)设 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
所属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不得同时履行内部 审计职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 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 告。同时,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计划、审计工 作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本单位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集团审计部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年度审计计 划制定、审计项目实施,避免重复审计;集团审计部采用“以上 带下、交叉审计”等方式统筹安排集团审计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集团审计部应定期向集团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情 况,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集团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 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 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 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 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集团及所属单位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 工程、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独立设置内部审 计机构的单位,其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前征得集团审计部、人力资 源部同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 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 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集团及所属单位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 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全面风险管理;
(六)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相关负责人、 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除涉密事项外,集团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 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由集团审计部统筹招标,降低采购成本。 集团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审计过程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 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 进行审计;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 改工作;
(九)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提高审计 水平;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单位的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合理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 划,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集团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将上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请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审批后,按要求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
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建议:
(一)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 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 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要求本单位的纪检、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 协助;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 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作 出下列处理: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审 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负责。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 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和其他必 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 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 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 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报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审批。
审计实施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 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
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 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 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 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记录 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取 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 应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 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以经过核实的审计 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 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 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 议。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进行研 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连同该书面意 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 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 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提请本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 审议。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经过复核审理或审议的审 计报告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
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 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 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 计项目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 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 的整改机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集团及所属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 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 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 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集团及所属单位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有关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应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 问题线索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
第六章对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集团审计部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业 务系统垂直管理,对其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 查。必要时,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力量进行统筹管理、合理调配。
第四十四条 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内 部审计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十五条 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督导、专项检查 等方式,对集团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 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集团审计部对未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或报送虚 假备案资料的单位应责令限时报送或者整改,必要时根据实际情 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集团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集团审计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向集团纪委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责令 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本单位或上级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 时报告的;
(四)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脉恐吓、打击、 报复、陷害的,本单位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 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集团审计部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内部审计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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