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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使用制度
1. 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 行使用、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必须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技术培 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 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 制。设备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 操作规程。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3. 固定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做到“三 懂”(懂设备构造、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 养、会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
4.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 备不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5. 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设备拆套使用,凡特殊情况需拆套时,报请机电 科,经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拆套使用,并限期补上。设备损坏要 及时上报机电科,如隐瞒事故,擅自拆套设备,要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且根据 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设备的使用制度(二)
企业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报检单(正本);
2、报检委托书(正本,无报验资格或其他原因需提供此文件);
3、外贸合同;
4、外贸;
5、提运单;
6、装箱单;
7、货物流向单
7、进安全质量许可证(“3c”证书)(如需);
8、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与技术资料
9、理货签证(申请残损鉴定时);
11、报关单(申请出具检验/鉴定证书时需要,只作一般检验时,建议也提供 此文件);
12、其它应附单据(如质量保证书、原产地证明等对现场检验有一定帮助的文 件和单据)。
报验所需的单证
一、进
进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提单、装箱单、进 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 等有关单证。
(一)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 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 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 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等。 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 等各种有关资料。
(四)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 产的明细单、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维修保养情况 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五)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 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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