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气临时线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企业所属各部门及进入各部门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职责
3.1设备动力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3.2临时用电部门和外来施工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的手续;
4程序
4.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4.1.1按《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的同时,按规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2本企业内部部门的临时用电,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由用电部门持《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设备动力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 1. 3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部门、车间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由用电单位、部门持《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检修任务书》等到设备动力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4.1.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致。
4.2 临时用电管理
4.2.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动力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部门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4.2.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部门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设备动力部注销。
4.2.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2.4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5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临时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临时用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2.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2.7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熨排除。
4.2.8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2.8.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2.8.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8.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 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2.8.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2.8.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4.2.8.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9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1(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2.1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部门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部门负责。
4.2.13临时用电单位、部门不得私自向其它部门转供电。
4.2.1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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