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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种植产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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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宁市农业种植〔 〕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收购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 亩,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 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假设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升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必须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 ;化肥 ;农药 ;农膜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以下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生产人: 收购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联系 : 联系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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