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某公司电气、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小****库 文档编号:10021360 上传时间:2025-04-1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公司电气、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某公司电气、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本文档共5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电气设备、电气运行和用电安全管理,避免各类电气事故、火灾爆炸和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电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检维修等的安全管理,承包商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生产部负责组织编制电气设备年度检维修计划,对电气设备新建、改造的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气设备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行使电气设备、电气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检查、监督车间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和检维修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电工负责对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电气设备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对电气作业进行安全管理。车间对防雷、防静电检测进行现场配合。 第三章:运行安全 第七条:在配电室和重要电气设备现场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置、运行及检维修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 第十条:移动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移动式电动工具引线及插头应完整无损,引线中间无接头,电动工具金属外壳可靠接地; 2、移动式电动工具、手电钻等手提式电动工具应装设检测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3、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采用防爆型; 4、移动式电动工具电源线须架设在牢固的支架上,穿越道路时高度不低于6米; 5、搬运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应先切断电源; 6、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危险场所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十一条:电气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正确使用符合要求的电气工具,熟悉触电急救方法,作业时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车间应每月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然后进行灭火,并及时通知有关领导、管理部门和生产岗位操作人员; 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灭火器灭火,禁止使用水和泡沫灭火器灭火。 第四章:防雷 第十五条: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十六条:可燃气体、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压力储罐、丙类油品钢制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第十七条:钢储罐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罐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30m。 第十八条: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当钢罐仅做防感应雷接地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第十九条:安装在钢储罐上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 第二十条:甲、乙类厂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其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 2、进出厂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第二十一条:丙类厂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d/a的地区,厂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其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18m; 2、进出厂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第二十二条:装、卸甲B、乙类液体的鹤管和装卸栈桥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露天装卸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在棚内进行装卸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 3、进入装卸区的甲B、乙类液体输送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五章:防静电 第二十三条: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四条: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 第二十五条:当金属导体与防雷接地(不包括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系统)、电气保护接地(零)、信息系统接地等接地系统相连接时,可不设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防爆电气设备 第二十六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2、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3、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的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4、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的化学、机械振动、腐蚀、热的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工程安装、监理与施工验收应遵循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十九条: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必须按国家及公司的相关规程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1、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2、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 3、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震动不得超过规定; 4、运行中的电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 5、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 6、检查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防爆胶泥进行封堵; 7、设备上的各种保护、连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应齐全完整; 8、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 9、在爆炸危险场所除产品规定允许频繁启动的电机外,其他各类防爆电机,不允许频繁启动; 10、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可采取紧急措施并停机,通知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和处理; 11、设备运行操作人员对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可以处理的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通知专业人员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均应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100-5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