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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 29-184-2017 (备案号 J11180-2017)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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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DB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ready- mixed concrete in Tianjin2017 12 1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ready- mixed concrete in Tianjin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科2017373 号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混凝土生产和施工技术进步, 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天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开展 2015 年天津市工程建设

2、地方标准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津建科201587 号)要求,修订完成了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 经市建委 2017 年 4 月组织专家审定, 现批准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DB/T29-184-2017)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原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DB/T29-184-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 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天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天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

3、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 前 言 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关于开展2015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报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津建科201587号)文件要求,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程,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管理,生产质量控制,工程技术协作,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质量问题及处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修订了部分专业术语; 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4、出发, 增加对取得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增加了原材料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规定;增加了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测方法的规定; 明确规定海砂应用技术要求;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要求;修订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计量管理规定;修订了预拌混凝土部分质量控制指标。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管理。 由天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和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 请有关单位总结实际经验, 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 随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128号 邮政编码:30019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5、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质安总队 天津环美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恒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沈平邦 支家强 张 弛 吴 鹏 林 瑞 曹殿群 陈宏图 王宪钦 董会芳 袁启涛 吴学安 周晓明 劳有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胡德均 张 方 曹 诚 于新文 雅 菁 白锡庆 刘亚柱 李 振 张文龄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材料管理.5 4.1 一般规定.

6、5 4.2 水泥.5 4.3 骨料.6 4.4 矿物掺合料.6 4.5 外加剂和水.7 5 生产质量控制.8 5.1 配合比管理.8 5.2 预拌混凝土搅拌工艺控制 .8 5.3 预拌混凝土运输控制 .9 5.4 预拌混凝土泵送工艺控制 .10 5.5 计量管理.11 5.6 设备管理.12 5.7 质量要求.12 5.8 试验方法.13 5.9 取样与组批.14 5.10 检验规则及合格判定 .15 6 工程技术协作.17 6.1 一般规定.17 6.2 技术交底.17 6.3 工程协作.18 6.4 交货及验收.18 7 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19 7.1 一般规定.19 7.2 浇筑与

7、养护.19 7.3 冬期、高温和雨期施工 .20 8 质量问题及处理.22 本规程用词说明.23 引用标准名录.24 条文说明.27 Contents 1 General.1 2 Term.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Materials Management.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5 4.2 Cement.5 4.3 Aggregate.6 4.4 Mineral Admixture.6 4.5 Chemical Admixture and Water.7 5 Quality Control.8 5.1 Management of M

8、ix Proportions.8 5.2 Mixing Control .8 5.3 Transportation.9 5.4 Pumping.10 5.5 Batching.11 5.6 Equipment.12 5.7 Quality Requirements .12 5.8 Test Method .13 5.9 Grouping and Sampling.14 5.10 Test and Assessment.15 6 Collaboration .1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6.2 Technology Disclosure.17 6.3 Coope

9、ration During Construction.18 6.4 Acceptance.18 7 Ready-mixed concrete Constructional Quality Control.19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9 7.2 Pouring and Curing.19 7.3 Construction in Cold, Hot and Rainy Weather.20 8 Quality Problems and Treatment .2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23 Norma

10、tive Standards.24 Explanation of peovisions.27 1 1 总 则 1.0.1 为提高本市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质量管理水平,推动混凝土生产和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确保混凝土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 1.0.3 预拌混凝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

11、合物的混凝土。 2.0.2 常规品 conventional product concrete 除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纤维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重混凝土以外的普通混凝土。 2.0.3 特制品 special concrete 特制品是指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纤维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重混凝土。 2.0.4 交货地点 delivery place 供需双方在供需合同中确定的交接预拌混凝土的地点。 2.0.5 出厂检验 inspection at manufacture 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按标准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2.0.6 交货检验 inspection at delivery pl

12、ace 在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按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的检验。 2.0.7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 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颗粒。 2.0.8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 全部或部分采用再生骨料作为骨料配制的混凝土。 2.0.9 混凝土运送延续时间 concrete transport continuation time 从第一盘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出至运输车卸料完毕所经历的时间。 3 3 基本规定 3.0.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混凝土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

13、490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和供需合同相关规定。 3.0.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分支机构应符合相关部门资质管理要求方可生产,其管理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0.3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有完整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等检验资料,并按规定分类整理、归档、保存;具备满足相应检验要求的试验室。 3.0.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供应与储存应满足预拌混凝土连续生产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应随车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 2 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核对其厂商名称、品种规格、生产批号

14、、出厂日期、供应数量等,并按不同供应厂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分别储存,设置明显标识,建立材料台帐。 3 各种原材料按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0.5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采取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和现场的文明整洁。 3.0.6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 中相应等级要求。 3.0.7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砂石存放场地应有控尘防雨设施,并符合控尘改造要求。 4 3.0.8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自拌自用预拌混凝土的移动式搅拌站,也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3

15、.0.9 混凝土工程质量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施工、养护等环节构成,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应相互配合,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与使用方进行技术交底。 3.0.10 混凝土工程质量应通过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工程技术协作、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等过程实现,并应按本规程规定进行检验与评定。 5 4 材料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预拌混凝土用各种材料应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 4.1.2 预拌混凝土用材料检验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 4.1.3 预拌混凝土用材料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4.2 水

16、 泥 4.2.1 生产预拌混凝土宜采用新型干法窑生产的水泥,不得使用立窑生产的水泥和袋装水泥, 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天津市的有关标准规定。 4.2.2 水泥进厂时,供方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需方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4.2.3 水泥中的碱含量应按天津市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程DB/T 29-176 的规定执行。 4.2.4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质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或处置。 6 4.3 骨 料 4.3.1 预拌混凝土粗、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规定。当使用其它品种骨

17、料或用于特殊要求混凝土的骨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3.2 骨料进场时先进行分批检验,在骨料装卸及储存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持骨料颗粒级配的原始状态,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骨料储存的地面应为有排水设施的硬化地面。 4.3.3 对骨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或对氯离子含量有要求时,应按批检验氯离子含量,骨料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中的相关规定。 4.3.4 当使用海砂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 的相关规定,海砂禁止应用于预应力混凝土中。 4.3.5 当骨料为活性骨料时,应按天津市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程D

18、B/T 29-176 规定执行。 4.3.6 使用再生骨料应符合相关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规定。 4.4 矿物掺合料 4.4.1 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等相应产品的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其应用应符合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1003 的相关规定。 4.4.2 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7 4.5 外加剂和水 4.5.1 外加剂应符合国家

19、现行标准 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 混凝土防冻剂JC 475 和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宜优先选用高性能外加剂,其应用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的相关规定。 4.5.2 外加剂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4.5.3 外加剂的储存、保管应有防雨、防潮、防冻、防火及避免污染等可靠措施。 4.5.4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4.5.5 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 的规定要求。 8

20、 5 生产质量控制 5.1 配合比管理 5.1.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原材料品质和管理水平,制定企业的基本配合比,并应进行验证、调整和确认。 5.1.2 配合比的设计与试配过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有关规定,同时宜符合节能、科学、先进、环保的要求。 5.1.3 当有抗冻、抗渗、抗氯离子侵蚀和化学腐蚀等耐久性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的有关规定。 5.1.4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5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执行的配合比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签字,方可执行。 5.1.6 企业基本配合比应

21、用于实际生产时各材料用量的调整范围和权限应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分级授权。 5.1.7 基本配合比停用三个月以上或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确认配合比。 5.2 预拌混凝土搅拌工艺控制 5.2.1 搅拌机应为强制式,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 的 9 规定; 混凝土搅拌站 (楼) 应符合 混凝土搅拌站 (楼) GB/T 10171的规定。 5.2.2 操作人员工作时应按设备说明书规定使用,应在交接班前检查计量系统及上料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5.2.3 操作人员在生产前应核对任务单、配合比通知书、原材料的情况。原材料、任务单、配合比内容必须统一,并有复核人员进行确认。 5.2.4

22、操作人员在生产前,应进行计量设备零点校核。在生产过程中,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偏差应符合表 5.2.4 的规定。 表 5.2.4 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单位:% 原材料品种 水泥 骨料 水 外加剂 掺合料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2 3 1 1 2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1 2 1 1 1 5.2.5 操作人员与质检人员应共同做好开盘鉴定,当混凝土的工作性符合要求时,方可连续生产。 5.2.6 混凝土生产中,每一工作班测定骨料含水率和砂含石量不应少于一次,当含水率和砂含石量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并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并同时做好生产记录。 5.2.7 混凝土在搅拌机中的搅拌时间应满足

23、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并且从全部材料全部投完算起不应小于 30s;在制备特制品或掺加引气剂、膨胀剂和粉状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5.2.8 每车混凝土生产数据必须存档。 5.3 预拌混凝土运输控制 5.3.1 预拌混凝土运输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10 的规定。 5.3.2 司机出车前应保证搅拌运输车运转正常、安全可靠。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残留混凝土等。 5.3.3 司机应开动搅拌筒接料。出厂前检查发货单项目填写是否齐全。 5.3.4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 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筒体按 3rmin6rmin 速度旋转,使混凝土运至交货地点后不离析、

24、不分层,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工作性。 5.3.5 混凝土运送延续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当合同未作规定时,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宜大于 90min。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 5.3.6 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应保证施工现场浇筑的连续性。 5.3.7 冬期施工时,混凝土运输、泵送设施,应满足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标准的相关规定。 5.4 预拌混凝土泵送工艺控制 5.4.1 预拌混凝土在泵送过程中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 的规定。 5.4.2 泵送施工前,应固定输送泵、接通水电、接通管

25、道。检查输送泵、泵机、输送管道工作状态。泵送开始前应低速运转泵机,使输送泵处于正常状态,无故障隐患再进入正常操作。 5.4.3 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卸料前,应以 6r/min12r/min 速度旋转罐体一分钟后方可卸料。 5.4.4 润滑混凝土泵和输送管内壁可采取以下方法: 1 泵送水泥浆 2 泵送 1:2 水泥砂浆 11 3 泵送与混凝土内除粗骨料外的其余成份相同配合比的砂浆 4 泵送混凝土润泵剂 5.4.5 润滑用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应分散布料,不得集中浇筑在同一处。 5.4.6 当使用润泵剂时,泵车润泵剂溶液应排出混凝土模板外面,不得浇入混凝土结构中。 5.4.7 混凝土泵的进料斗上应安置网

26、筛,并设专人监视喂料,防止粒径过大骨料或异物入泵造成堵塞。混凝土泵送应连续进行。 5.4.8 泵送喂料时,运输车反转卸料应配合泵送均匀进行,且应使料斗内混凝土保持充盈, 使料斗内混凝土始终保持在高度标志线以上。 5.4.9 当泵出现压力升高且不稳定、油温升高,输送管明显振动等现象造成泵送困难时,不得强行泵送,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 5.4.10 混凝土泵送过程中,不得把拆下的输送管内的混凝土撒落在未浇筑的部位,废弃的和泵送终止时富余的混凝土,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5.4.11 当多台混凝土泵同时泵送或与其它输送方法组合输送混凝土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各自输送能力、浇筑区域

27、和浇筑顺序浇筑,并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做好泵送记录。 5.5 计量管理 5.5.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19022 的规定,建立测量管理体系。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期内使用。 5.5.2 生产工艺计量设备为强检计量器具,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 12 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 检定周期为六个月。 使用期间应定期校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月应至少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5.5.3 原材料、混凝土质量检测设备为强检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周期由法定授权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对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应进行确

28、认并填写确认报告。 自检的计量器具应按自检规程做好自检和校准工作,并应做好记录。 5.6 设备管理 5.6.1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6.2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设备档案,做到一机一档,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检定证书、 校准证书、 测试报告、确认报告、维修保养记录等。 5.6.3 各类设备应有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并应按计划做好设备的保养、维修工作,使各类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5.7 质量要求 5.7.1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规定。 5.7.2 混凝土坍落度和扩展度实测值

29、与合同约定值之差,应符合表 5.7.2 的规定。 13 表 5.7.2 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 单位:mm 项目 控制目标值 允许偏差 40 10 5090 20 坍落度 100 30 扩展度 350 30 5.7.3 混凝土含气量与合同规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0%。 5.7.4 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时,混凝土的总碱含量应符合 天津市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程 DB/T 29-176 的规定。 5.7.5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实测值应符合表5.7.5 的规定。 表 5.7.5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单位为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环境条

30、件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素混凝土 干燥环境 0.3 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 0.2 潮湿而含有氯离子的环境、盐渍土环境 0.1 除冰盐等侵蚀性物质的腐蚀环境 0.06 0.06 1.0 5.7.6 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 5.7.7 当需方对混凝土有其它性能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无相应标准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合同要求。 5.8 试验方法 5.8.1 混凝土抗压及抗折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的有关规定执行。 5.8.2 混凝

31、土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试验,应 14 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的规定执行。 5.8.3 混凝土抗渗性能、抗冻性能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的规定执行。 5.8.4 混凝土拌合物中碱的总含量可根据各组成材料的碱含量,按天津市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程DB/T 29-176 进行评估计算。 5.8.5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依据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322 检测。 5.8.6 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

32、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执行。 5.8.7 对合同中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应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没有相关标准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5.9 取样与组批 5.9.1 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取样,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取样。 5.9.2 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20min 内完成, 试样的制作应在 40min 内完成。 5.9.3 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取样,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 1/4 至 3/4 之间采取。罐口的混凝土不得作为评定混凝土性能的依据。 5.9.4 每次取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

33、目所需用量的 1.5 倍,且不宜少于 20L。 15 5.9.5 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 100 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 1 次;每 1 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 1 次。 2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规定执行。 5.9.6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5.9.7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为同一工程、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均不得少于1 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

34、际需要确定。 5.9.8 对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冻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为同一工程、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均不得少于1 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9.9 预拌混凝土的含气量及其它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及检验频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规定执行。 5.10 检验规则及合格判定 5.10.1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规则按下列规定进行: 1 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2 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

35、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含气量及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 16 混凝土总碱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其它检验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3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 10d 内通知供方。 4 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5 混凝土的取样试验必须使用专用的工具, 按标准方法进行。 6 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工作性能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 7 特制品除要检验本规程 5.9.2 条所列项目外, 并应按合同约定检验其它项目。 8 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应检验其含气量。 5.10.2 预拌混凝土检验合格判定按下列规定: 1

36、 混凝土强度的试验结果满足本规程 5.7.1 条规定为合格。 2 混凝土坍落度和含气量的试验结果分别符合本规程 5.7.2条和本规程 5.7.3 条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若第二次试验结果分别符合本规程5.7.2 条和本规程 5.7.3 条规定时,仍为合格。 3 混凝土总碱含量的计算结果符合本规程 5.7.4 条规定为合格。 4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 的规定且结果符合本规程 5.7.5 条规定为合格。 5 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满足本规程 5.7.6 条规定为合格

37、。 6 其它特殊要求项目的试验结果符合本规程 5.7.7 条规定要求的为合格。 17 6 工程技术协作 6.1 一般规定 6.1.1 需方应保证现场泵送运输停靠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安全的作业环境。 6.1.2 供方在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环境情况,应提出作业环境需满足的条件。 6.1.3 需方应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夜间照明,协助解决混凝土运输、浇筑、泵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6.1.4 供需双方应准确计算混凝土用量、供应频率、施工速度等,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动态控制,提高效率。 6.2 技术交底 6.2.1 浇筑前需方应提前以书面、传真或其它有效方式,向供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技术

38、指标、质量要求、数量、浇筑时间及方式,应保证供方有足够时间进行技术准备。 6.2.2 供货前,供方应派人到施工现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协作进行有关混凝土供应技术交底。 6.2.3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应有混凝土供应和施工专项方案。 18 6.3 工程协作 6.3.1 供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需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 6.3.2 供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混凝土供应的协调以及质量的跟踪服务。 6.3.3 需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的指挥,保证车辆和人员进出场的安全并采取措施保证车辆出场达到环保要求。 6.4 交货及验收 6.4.1 预拌混凝土交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货时,供方应随

39、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 2 发货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发货单编号、需方、 供方、 工程名称、 浇筑部位、 混凝土标记、 本车的供货量 (m3) 、运输车号、 交货地点、 交货日期、 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 特殊要求、供需(含施工方)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3 需方应对以上内容进行确认。 6.4.2 预拌混凝土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需方对送到现场的混凝土应指派专人及时验收, 验收合格后在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认可,并注明到达及卸料时间。 6.4.3 供货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以体积计,以 m3为计算单位。 2 预拌混凝土体积的计算,应由运输车实际装载量

40、除以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求得。 3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 19 7 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要求。 7.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7.1.3 需方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混凝土取样及试件制作。 7.1.4 需方应建立满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养护设施。 7.1.5 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静置的环境,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

41、准GB/T 50081 的要求。 7.2 浇筑与养护 7.2.1 施工准备满足下列要求: 1 需方应检查模板、钢筋、保护层和预埋件等的尺寸、规格、数量和位置以及模板支撑的稳定性和接缝的密合情况。 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发出混凝土供货指令。 2 需方应保证混凝土的浇筑环境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施工规范的要求。 7.2.2 浇筑与养护 20 1 混凝土浇筑后的静置过程,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分蒸发,必要时应及时洒水与苫盖。 2 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及模板和支架的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规定。 3 为了预防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楼板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之

42、前,不应集中堆载,施工荷载应符合相应规范、规程的规定。 7.3 冬期、高温和雨期施工 7.3.1 根据本市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 日稳定低于 5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日稳定高于 5时,可解除冬期施工措施。 1 混凝土混凝土冬期施工,根据冬期施工期间环境条件、养护方法等经试验确定冬期施工混凝土配合比。 2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 的有关规定进行热工计算。 3 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地基、模板和钢筋上的冰、雪及污垢并应进行覆盖保温。 4 混凝土拌合物出机温度不应低于 10,入模温度不得低于5。 5 冬期施工期间应选择与环境条

43、件相适应的混凝土品种,浇筑后必须进行苫盖保温,保证混凝土达到临界强度前不受冻。 6 在混凝土养护和越冬期间,不得直接对负温混凝土表面浇水养护,且应按混凝土冬施方案进行养护。 (在气温低于 5条件下混凝土严禁浇水养护,且应按混凝土冬施方案进行养护。 ) 7.3.2 当日平均气温达到 30及以上时,应按高温施工要求采取 21 措施。 1 要依据环境条件和采取温控措施的实际情况,确定高温施工混凝土配合比。 2 原材料最高入机温度不宜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表 10.3.3 的规定。 3 混凝土拌合物入模温度不得低于 5且不应高于 35,出机温度不宜大于 30,

44、4 出机温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 7.3.3 雨季和降雨期间,应按雨期施工要求采取措施。 1 雨期施工期间,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设备和浇筑作业面应采取防雨措施,小雨、中雨天气不宜进行混凝土露天浇筑,且不应进行大面积作业的混凝土露天浇筑;大雨、暴雨天气不应进行混凝土露天浇筑。 2 雨期施工期间,应采取防止模板内积水的措施。模板内和混凝土浇筑层面出现积水时,应在排水后再浇筑混凝土。 3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 应及时采取覆盖塑料薄膜等防雨措施。 22 8 质量问题及处理 8.0.1 当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出现

45、异常时,供需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 8.0.2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不能证明混凝土强度是否合格时 ,应委托有工程结构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质量评定,并作为处理依据。 23 本规程用词说明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

46、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4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2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 3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8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9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 10混凝土搅拌站(楼) GB/T 10171 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12用于水泥和

47、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 1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 14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15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16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17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18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19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2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21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1003 2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23普通混凝土配

48、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25 24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25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6 26混凝土防冻剂JC 475 27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 28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 29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 112 30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 3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 32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322 33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 34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T 5094 35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29-148 36天津市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

49、应技术规程DB/T29-176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 管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ready-mixed concrete DB/T29-184-2017 J11180-2017 条文说明 2017 天 津 28 修 订 说 明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多次调查研究,总结了本市建设工程在预拌混凝土原料采购、外加剂选择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养护全过程的实际经验,同时参考了外省市相关技术规程、标准。充分体现出本市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施工、养护等质量管理方面的地域特色。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

50、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天津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规程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的参考。 29 目 次 1 总则.31 2 术语.32 3 基本规定.33 4 材料管理.35 4.1 一般规定.35 4.2 水泥.35 4.3 骨料.35 4.4 矿物掺合料.36 4.5 外加剂和水.36 5 生产质量控制.37 5.1 配合比管理.37 5.2 预拌混凝土搅拌工艺控制 .37 5.3 预拌混凝土运输工艺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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