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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地安全施工制度规定.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004571 上传时间:2025-04-17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52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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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地安全施工制度规定全套资料 (全套标准方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 装饰工地安全施工制度规定 为确保装饰工程的进度,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应制定规范的装饰工地安全施工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装饰工地安全施工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装饰工地安全施工制度篇1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整齐,带好自己的防护用品。 2、施工现场禁止带小孩出入,逗留,严禁穿拖鞋。 3、施工现场禁止吸烟,禁止在施工现场聚众赌博,斗殴酗酒闹事. 4、施工现场使用的变、配、电箱、插板要保持清洁,干燥,通风,有良好的绝缘、防水措施。使用时要有专人看护,使用后立即断电,严禁私拉乱接。 5、施工现场严禁存放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6、禁止任何物品堵塞安全通道,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 7、施工作业期间特殊地段必须要设置特别的防护设备或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 8、本工地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各施工现场安全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9、对不遵守管理制度,不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寻衅闹事, 故意制造事端,出现事故,其医药费自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开除当事人。 10、严格遵守装修工地管理制度,若有违章操作,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伤亡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均由本人自理,若在工地以外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其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装饰工地安全施工制度篇2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险距离,均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7、发现火警时候,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积极参加扑救。 8、负责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9、定期实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10、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装饰施工图纸会审的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管理规定规定了工程施工图纸会审的一般规定,包括会审的方法、会审的内容、会审的时间安排. 1。 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工程范围内施工图纸的会审。 2、目的: 施工图纸是施工的依据,会审图纸的目的是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内容,明确技术要求,及早发现并消除设计及设计不合理,提出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 未经图纸会审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 3、会审方法: 3。1 综合会审: 3。1.1由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监理、总包及设计院确定图纸会审时间。 3。1。2图纸会审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公司主持,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作单位参加,多方进行图纸会审。 3。1。3图纸会审时,首先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者向与会者说明拟建工程的设计依据、意图和功能要求,并对特殊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提出设计施工要求。然后施工单位根据自审记录以及对设计意图的了解,提出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和建议;最后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所探讨的问题逐一地做好记录,形成“图纸会审纪要”,正式行文,参加单位共同会签、盖章,作为设计文件并与技术文件一起用于指导施工的依据,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估算的依据。 3.2 内部系统会审: 3.2。1 由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管理部组织、项目部总工、技术科各专业工程师参加。 审查设计的完善性,确认整体设计的合理性,发现有无影响施工、生产的重大设计缺陷。各单位之间协调性,以及根据设计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 3。2。3复合各专业会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对不能解决的,做出记录在综合会审中提出。 3。3 专业会审: 3。3。1由分公司/项目部专职工程师组织,技术员、施工员参加. 对本单位工程施工图纸进行熟悉和会审。目的在于掌握设计意图,确立施工措施,发现设计细节错误等.并对会审中存在的问题做出记录. 4、图纸会审内容: 4.1 所有施工图(包括标准图和复用图)和设计文件是否齐全,采用的标准规范是否明确。 4.2各种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4。3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相适应。 4。4图纸设计深度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4。5划分和加工要求施工能力能否达到。 4。6扩建工程新、老厂及新老系统之间的衔接是否吻合,施工过渡是否可行,特别注意按图面检查外,还应按实际情况加以校核。 4.7各专业之间设计是否协调.设备外形尺寸与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孔及予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正确。 4。8 施工中涉及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是否清楚,其品种、数量、规格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4。9 总图、分部图、分项图、构件图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安装图纸和土建图纸是否协调一致。 4.10 根据图纸目录,核对施工图纸是否齐全完整,图纸的尺寸、坐标、标高等,有关数据是否明确。 4。11各类管道、电缆等布置是否合理,坐标、规格是否正确。 4。12设备管口方位、接管规格与管道安装图、土建基础图是否吻合。 4.13各专业工程设计是否便于施工,经济合理。 4。14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安全经济的要求和检修作业的合理要求. 5、会审时间安排 5。l 专业会审应安排在系统会审前,所发现的问题在内部系统会审时进一步复核后作出决定。 5。2 内部系统会审安排在综合会审前,所发现问题汇总后交综合会审审定. 5。3 内部系统会审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完成,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综合会审会议上协商决定,由监理公司负责提出变更通知单发送有关单位。 6、图纸会审其它一般规定 6.1 图纸会审前,参加人员熟悉图纸,准备意见,进行必要的核对和计算工作. 6.2 图纸会审应由专人作出详细记录。 6.3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图纸应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后交出,加工单位提出的设计问题由委托单位提交设计单位解决。 7、图纸会审完成即提交开工报告,办理材料报验,工程开工。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998年6月17日)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配合、安监机构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建设工地应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地环境卫生制度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章 场容场貌 第六条 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悬挂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临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还应悬挂建筑物透视图. 第七条 市政建设工程不能进行全路段围场封闭时,必须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必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域分开,并设有醒目的指示标志,通道遇有坑、井、沟渠等处,必须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夜间须设红灯示警。 第八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封闭施工,封闭的高度必须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篱笆和劣质安全网。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第十条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并完善给排水设施,不得使污水横流、外溢.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理、电线、碎砖、灰砂、木材料头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钢、木)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工程验收后7日内,应按有关规定搞好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工地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三章 生活卫生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各类临时生活、办公设施,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并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场所应当符合规范性砖木结构的要求,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和污水。 第十六条 食堂的设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食堂应当采用砖木结构,禁止用油毡作屋面,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灶台贴釉面砖,并按标准设置防鼠设施。饮食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宿舍应当尽量与施工区域分开,并采用砖木结构,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处理,保证通风采光,保持整洁卫生。宿舍须设置2×0。8平方米规格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搭设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3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第十八条 建设工地应当设置厕所,蹲位与人数比为1:25--30。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卫生专人负责,定时清扫、清掏,保持清洁卫生.高层建筑物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 建设工地应当设医务室或巡回医疗点,医护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提倡设立文化娱乐室及必要的沐浴室、更衣室。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条 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响市容卫生。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内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从高层或多层建筑向下抛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应当设专人对进出工地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清洁,车辆料土装运必须符合规定。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八条 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术措施,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修保养。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临之前要作好防洪抢险准备。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卫、园林、市政等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制度 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力度,增强施工人员素质,经过甲、乙双方商定,特制定本条例以示督促: 一、 工地现场管理纪律罚则: 1、 施工队进场交底甲乙双方、分项负责人全部到位,分阶段验收要提前1—2天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违者罚款100元;装饰现场乙方必须定人定岗,每天准时(时间是几点?)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或提早离场,违者罚款200元/次,如多次违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现场负责人。若乙方按时通知甲方负责人进行阶段验收而甲方1-2天在没有验收的视为甲方已经验收。 2、 不按图纸指定工艺做法施工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所产生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但甲方要求改动的除外. 3、 不按合同中约定的工艺标准、设计要求施工的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所产生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 成品保护不利,成品柜内堆放杂物的,按每处罚款100元并当场清理和整改; 5、 现场卫生脏乱、材料码放无序的,(是否由甲方指定码放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当场清理; 6、 材料进场未提前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未验收私自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200元,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若乙方按时通知甲方负责人进行验收而甲方无故或其它原因未能验收导致工期延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完全承担。 7、严禁在施工现场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次。 8、 违章?(须量化)用水、电的,罚款200元;(到指定接电地点进行接电) 9、 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带严重疾病或酒后施工的人员一律清除现场并罚款200元/人,打架斗殴的,一次性罚款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 10、装饰现场甲供材料,甲方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与乙方负责人一起进行验收核实数量和质量,并完善相关的交接手续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手续完善后如现场出现材料丢失或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二、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罚则 1、室内地热工程地热管间距不超过250mm,安装完成后必须试压,发现渗漏现象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3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2、卫生间、淋浴间防水工程必须做闭水试验,发现渗漏现象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若因乙方施工原因且未做闭水试验导致渗漏从而造成的经济损 由乙方负责.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工程隐蔽验收单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地砖、墙砖工程验收标准: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空鼓,无裂痕,接缝平直光滑。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如果是乙方原因导致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则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吊顶工程验收标准: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固定牢固、接缝平整、缝隙均匀,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200元.如果是乙方原因导致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则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室内墙漆工程验收标准:颜色均匀一致,墙面平整洁净,阴阳角垂直,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如果是乙方原因导致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则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6、室内木作工序,要求木作拼缝严密平整光滑,柜体固定牢固,水平板面一致。五金件安装面板方正无倾斜,与木制品结合部位闭合严密、牢固无松动开裂。 7、室内布线线管横平竖直,线槽规整先切割后剔打,严禁野蛮施工。所使用的电线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不得以次充好以小代大。线盒布置均匀间距一致,水平控制平整规范。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工地管理制度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制度 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力度,增强施工人员素质,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条例以示督促: 一、 工地现场管理纪律罚则: 1、 施工队进场交底,设计师、工长、监理需全部到位,分阶段验收要提前1—2天通知质检员,违者罚款100元; 2、 不按公司指定工艺做法施工的,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 3、 不按公司规定工艺标准、设计要求施工的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 4、 成品保护不利,成品柜内堆放杂物的,罚款100元,当场清理; 5、 现场卫生脏乱、材料码放无序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当场清理; 6、 材料进场未提前通知质检员、监理,未验收私自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200元; 7、严禁在施工现场大小便,违者罚款200元。 8、 违章用电的,罚款200元;(到指定接电地点进行接电) 9、 现场有吸烟现象的,发现一个烟头罚款50元;(到指定吸烟处吸烟) 10、 施工现场工作期间酒后施工的人员清除现场并罚款200元,打架斗殴的,罚款500—-2000元,停工整顿; 11、 与甲方发生口角、不服从质检员管理、罚款500元,停工整顿; 二、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罚则 1、室内地热工程地热管间距不超过250mm,安装完成后 必须试压,发现渗漏现象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3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2、卫生间、淋浴间防水工程必须做闭水试验,发现渗漏现象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由于渗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3、地砖、墙砖工程验收标准: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空鼓,无裂痕,接缝平直光滑.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4、铝塑板、PVC板、矿棉板吊顶工程验收标准:平整洁净,色泽一致,固定牢固、接缝平整、缝隙均匀,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5、室内大白工程验收标准:颜色均匀一致,墙面平整洁净,阴阳角垂直,表面光滑,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6、外墙抹灰工程验收标准: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4mm,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4mm,阴阳角方正允许偏差4mm,分隔条(缝)直线度允许偏差4mm,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允许偏差4mm.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7、外墙涂料工程验收标准:颜色均匀一致,不允许出现泛碱、咬色、流坠、疙瘩、砂眼、刷纹等现象。若超出上述任 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8、塑钢门窗工程验收标准: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允许偏差3mm,门窗横框的水平度允许偏差3mm,门窗横框标高允许偏差5mm,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9、白钢扶手、护栏工程验收标准:扶手高度不低于900mm,允许偏差3mm。扶手直线度允许偏差4mm。栏杆间距不大于120mm,允许偏差3mm。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3mm。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10、楼梯踏步工程验收标准:表面整齐,色泽一致,无裂纹,缝隙严密,踏步高度一致,防滑条位置平直,排列均匀,镶嵌牢固。若超出上述任何一种验收标准,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整改,罚款500元。并且整改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负责。 随着《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制度》的实施,希望各个工种的施工方必须要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这项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业绩及更大的价值。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正在施工的现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是指对建设工地安全、整洁、美观、文明、卫 生、环境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社会监督和施工单位 总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县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成立和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 第七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地实施检查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地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 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和人员,建设工地必须 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安全 生产责任人。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以及爆破、吊装、拆除、水下、深坑、边 坡、幕墙等大型特殊工程,要有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员、会计员等管理 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组织开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凡未经安全培训、教 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场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应设置 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有施工公告,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总高、投资规模和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项目经理、施工员、 安全员、质检员、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临街主干道的大型建筑应悬挂其透视图。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必须封闭施工,封闭高度应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 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筒笆、非密目安全网和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三宝"、“四口”防护工作,所用安全网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密 目安全网。 第十五条 市政道路工程应全路段围场封闭施工,不能全封闭施工时,应设置人行通道, 人行通道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分开,并设置醒目指示标志;人行通道遇有坑、井、沟时,应搭设安 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夜间须设红灯示警。 市政公用其它工程,也应围场封闭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 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搭设和塔吊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规 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施工企业机械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有专业人员 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均要齐全有效, 并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洞和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 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 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有害气 体中毒,雨季来临之前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平面 布置图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且布局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地应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建筑材料、成 品、半成品和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排水畅通、道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城区建设工地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一、二级施工企业应做到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砖、灰砂、木料头的清理和回 收、利用工作。架料和模板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水通、电通、卫生 干净、场地清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文体娱乐等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通风、采光、卫生 等要求.各类临时设施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要有灭“四害”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办公场所应采用规范性的砖混结构,室内保持整洁。 第二十九条 宿舍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硬化处理,室内保持整洁。 第三十条 办公区和宿舍区要有盥洗间、污水池、排水沟和垃圾箱,严禁随地扔垃圾或倒 污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地应设置厕所,可采用简易砖木结构,蹲位与人数之比不超过1:30, 并有专人保洁;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高层建筑物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 便.厕所设置应远离食堂及饮用水源,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食堂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配置必备炊事用具,炊事人员 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管理的供水点。饮食和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 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地应设置医务所或巡回医疗点,医务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 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和进行预防。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建设工地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文体娱乐室、淋浴室、更衣室等。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 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 和危害。 第三十六条 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装置的设备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 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三十七条 在城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 民。夜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严禁溢流到街道马路上。未经处理的泥 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撒建 筑垃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城区建设工地外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确保马路清洁;外 运泥土及建筑材料车辆,装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漏、撤和污染现象。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内应有固定宣传栏和悬挂、张贴必要的横幅、标语,施工单位管理 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四章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由建设、环保、市政环卫 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整顿的处罚,同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 具财政部门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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