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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试行)
2021年6月
目 录
一、目的意义5
二、适用范围5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5
四、排名方法6
(一)排名断面6
(二)城市水质指数6
1.河流水质指数6
2.湖库水质指数8
3.城市水质指数8
(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9
(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9
五、数据统计10
(一)断面(点位)城市归属10
(二)数据统计和计算10
1.缺少监测数据的处理方式10
2.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的处理方式11
(三)数据修约11
六、信息发布12
(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12
(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信息12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1〕17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之一,对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提出了针对不同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比较排名的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排名,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1〕17号)
《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监测〔2021〕30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21〕22号)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21〕179号)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
四、排名方法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排名方法基于城市水质指数,即CWQI。
(一)排名断面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区、市)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参与城市排名的断面(点位)是“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中规定的1940个城市排名断面(点位)。
(二)城市水质指数
1.河流水质指数
河流水质指数计算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先计算出所有河流监测断面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再综合计算出河流的水质指数CWQI河流。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1/2检出限值参加计算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
用各单项指标的浓度值除以该指标对应的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计算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如式(1)所示:
(1)
式中:为第个水质指标的浓度值;
为第个水质指标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
为第个水质指标的水质指数。
此外:
① 溶解氧的计算方法
(2)
式中:为溶解氧的浓度值;
为溶解氧的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
为溶解氧的水质指数。
②pH值的计算方法
如果pH≤7时,计算公式为:
(3)
如果pH>7时,计算公式为:
(4)
式中:为GB3838-2002中的下限值;
为GB3838-2002中的上限值;
为的水质指数。
(2)河流水质指数
根据各单项指标的CWQI,取其加和值即为河流的CWQI,计算如式(5)所示:
(5)
式中:为河流水质指数;
为第个水质指标的水质指数;
为水质指标个数。
2.湖库水质指数
湖库水质指数(CWQI湖库)计算方法与河流一致,先计算出所有湖库监测点位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再综合计算出湖库的CWQI湖库。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1/2检出限值参加计算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另外,在计算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湖库总磷的Ⅲ类标准限值与河流的不同,为0.05mg/L。
3.城市水质指数
根据城市行政区域内河流和湖库的CWQI,取其加权均值即为该城市的CWQI城市,计算如式(6)所示:
(6)
式中:为城市水质指数;
为河流水质指数;
为湖库水质指数;
为城市的河流断面数;
为城市的湖库点位数。
若排名城市仅有河流断面,无湖库点位,则取城市的河流水质指数为该城市的城市水质指数。即:
(7)
(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基于城市水质指数,即CWQI城市。按照城市水质指数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越好。
(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基于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CWQI城市为负值,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好;△CWQI城市为正值,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差。按照△CWQI城市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程度越高。△CWQI城市计算如式(8)所示:
(8)
式中:为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
为城市水质指数;
为城市前一时段的水质指数。
五、数据统计
(一)断面(点位)城市归属
本规定所指城市指城市管辖市域,包括下属区县和已改为省直管的县;涉及上、下游城市的出入境断面,均纳入上游城市排名;存在往返流的断面按照年度主流方向,确定上游城市进行排名;涉及两个或多个城市界河的断面,同时参与所有涉及城市的排名。
(二)数据统计和计算
按不同时段进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时,采用各监测断面(点位)排名时段每个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排名;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算术平均值。
1.缺少监测数据的处理方式
(1)因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常年自然季节性河流以及上游其他城市不合理开发利用等原因导致断面断流无监测数据的,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的监测数据计算城市水质指数。以上情况需提供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图片、水文资料、气象数据等)。
(2)因断面汇水范围内实施治污清淤等引起所在水体断流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在工程上游确定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并报环境保护部核准,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和断流月份临时替代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计算城市水质指数。治污清淤实施前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工程实施计划,并提供工程实施的证明文件、图片资料等(包括招标合同、开工证明、清淤位置、淤泥去向、土方量、上游汇水去向、施工时限等);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以该城市水质最差断面(点位)最差月份数据计算城市水质指数。若最差月份水质好于劣Ⅴ类,则主要污染指标均以Ⅴ类水质标准浓度值计算城市水质指数。
(3)其他非上述原因,如渗坑、不合理开发利用(2021年12月前实施完成除外)引起河流断流等,导致城市任一断面(点位)部分月份(冰封期或监测规定允许情形的除外)无监测数据,则以该城市水质最差断面(点位)最差月份数据计算城市水质指数。若最差月份水质好于劣Ⅴ类,则主要污染指标均以Ⅴ类水质标准浓度值计算城市水质指数。
2.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的处理方式
若城市上游入境断面水质不达标,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21〕179号)中相关规定,扣除上游影响后计算该城市水质指数。
(三)数据修约
数据统计和计算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的要求进行修约。
各项指标浓度值保留小数位数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Ⅰ类标准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约为0则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数。
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保留4位小数位数,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保留百分数2位小数位数。
六、信息发布
(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
国家公布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包括: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从小到大排序前10个城市;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城市排在前面。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差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从大到小排序前10个城市;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城市排在前面。
(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信息
国家在公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的同时,可公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包括: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快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从小到大排序前10个城市;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城市排在前面。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较慢(或变差较快)的10个城市名单。即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从大到小排序前10个城市;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城市排在前面。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充分考虑未达水质目标的断面水质变化情况;对于城市所有地表水断面(点位)基准年和现状均满足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且考核达标时,不参加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情况时,公布的城市个数由各省(区、市)酌情确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GB3838一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3838一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941一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2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 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分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 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
号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V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B,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
1
水温(°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9
3
硫酸盐(以SO4-2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L-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
≤
0.05
1.0(渔0.1)
1.0(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
0.5
0.5(渔0.05)
1(渔0.05)
2
3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
0.1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8
10
15
15
溶解氧
≤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
20
30
4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
≤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1000
2000
5000
10000
30
氨氮
≤
0.5
0.5
0.5
1.0
1.5
31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
号
项 目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V类
1
总磷(以P计)
≤
0.002
0.01
0.025
0.06
0.12
2
总氮
≤
0.04
0.15
0.3
0.7
1.2
3
叶绿素a
≤
0.001
0.004
0.01
0.03
0.065
4
透明度(m)
≥
15
4
2.5
1.5
0.5
表3 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 单位:mg/L
序号
项 目
标准值
序号
项 目
标准值
1
苯并(a)芘
2.8*10-6
21
六氯苯
0.05
2
甲基汞
1.0*10-6
22
多氯联苯
8.0*10-6
3
三氯甲烷
0.06
23
2,4-二氯苯酚
0.093
4
四氯化碳
0.003
24
2,4,6-三氯苯酚
0.0012
5
三氯乙烯
0.005
25
五氯酚
0.00028
6
四氯乙烯
0.005
26
硝基苯
0.017
7
三溴甲烷
0.04
27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8
二氯甲烷
0.005
28
酞酸二丁酯
0.003
9
1,2-二氯乙烷
0.005
29
丙烯腈
0.000058
10
1,1,2-三氯乙烷
0.003
30
联苯胺
0.0002
11
1,1-二氯乙烯
0.007
31
滴滴涕
0.001
12
氯乙烯
0.002
32
六六六
0.005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林丹
0.000019
14
苯
0.005
34
对硫磷
0.003
15
甲苯
0.1
35
甲基对硫磷
0.0005
16
乙苯
0.01
36
马拉硫磷
0.005
17
二甲苯
0.5
37
乐果
0.0001
18
氯苯
0.03
38
敌敌畏
0.0001
19
1,2-二氯苯
0.085
39
敌百虫
0.0001
20
1,4二氯苯
0.005
40
阿特拉津
0.003
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IV类标准与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
序号
分类
地表水环境质量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基本项目IV类标准
一级A标准
1
水温
周平均最大温升≤1,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3
溶解氧
≥3
4
高锰酸盐指数
≤10
5
化学需氧量(COD)
≤30
5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y)
≤6
10
7
氨氮(NH3-N)
≤1.5
5
8
总磷(以P计)
≤0.3(湖、库0.1)
0.5
9
总氮(湖、库以N计)
≤1.5
15
10
铜
≤1
0.5(总)
11
锌
≤2
1.0(总)
12
氟化物(以F计)
≤1.5
13
硒
≤0.02
0.1(总)
14
砷
≤0.1
0.1(总)
15
汞
≤0.001
0.001(总)
16
镉
≤0.005
0.01(总)
17
铬(六价)
≤0.05
0.05
18
铅
≤0.05
0.1(总)
19
氰化物
≤0.2
0.5(总)
20
挥发酚
≤0.01
0.5
21
石油类
≤0.5
1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
0.5
23
硫化物
≤0.5
0.5
24
粪大肠菌群(个/L)
≤20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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