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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费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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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费率表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费率表(2021版) 一、基准费率 1‰ 二、调整系数 1、保全方式调整系数 保全方式 调整系数 查封、冻结 扣押等其他方式 2、保全标的调整系数 保全标的 调整系数 房产、现金/银行账户 0.8-0.9 车辆、工程机械 存货、生产设备 1.2-1.5 有价证券、股权 1.5-1.8 其他 1.0 3、免赔调整系数 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不约免赔时,该系数值为1.1。 免赔率调整系数 免赔率 调整系数 5%(含)以下 5%-10%(含) 10%-15%(含) 15%以上 免赔额调整系数 免赔额 调整系数 500元(含)以下 500-1000(含) 1000-2000(含) 2000以上 4、案件证据情况调整系数 案件证据情况 调整系数 证据齐全,且证明力强,案情较为简单。 证据基本齐全,证明力较强。 证据不全,且案情较为复杂。 5、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渠道近三年赔付率,进行划分。 历史赔付率 调整系数 20%以下 20%(含)-40% 40%(含)-60% 60%(含)-80% 80%(含)以上 无历史赔付数据 1.0 三、保险费计算 每一保全标的保险费=每一保全标的赔偿限额×基准费率×保全方式调整系数×保全标的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案件证据情况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总保险费等于各保全标的保险费之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保定市分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一、基准保费 (注:以每人死亡/残疾限额20万元为基数) 行业类别 责任限额 /基准保费 (万元)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经营企业 生产使用企业 专业仓储/油库 批发 (自带仓储) 批发 (不带仓储) 加油/加气站 医药/农药 油漆/化学试剂专卖 生产 固定销售 批发 临时零售 累计限额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保费 1.5 1.70 0.8 0.5 0.40 0.06 1 0.45 1.15 0.05 累计限额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保费 2.1 2.50 1.12 0.7 0.56 0.08 1.4 0.07 1.61 0.07 累计限额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1 保费 2.55 3.00 1.36 0.85 0.68 0.10 1.7 0.08 1.96 0.09 累计限额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1 保费 2.85 3.50 1.52 0.95 0.76 0.12 1.9 0.09 2.19 0.10 累计限额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1 保费 3.15 4.00 1.68 1.05 0.84 0.15 2.1 0.15 2.42 0.11 二、企业人数调整系数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企业人数 调整系数 企业人数 调整系数 企业人数 调整系数 企业人数 调整系数 1-10人 1 1-10 1 1-10 1 1-5 1 11-20人 1.2 11-20 1.2 11-30 1.3 6-10 2 21-30人 1.4 21-30 1.3 31-50 1.6 11-15 3 31-40人 1.6 31-50 1.5 51-70 2 16-20 4 41-50人 1.8 71-100 3 21-30 5 51-70人 2 71-100人 2.4 101-200人 3 201-300人 4 301-500人 5 501-700人 5.5 701-1000人 6 三、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1.0/20万;1.3/30万;1.5/40万;1.8/50万;2.0/60万。 四、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100万元的,包含救援费用50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为:1.0/50万元;1.3/100万元;1.5/150万元。 五、保险期限: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保险期限为2个月,其余为一年。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国家级0.90;省级0.95;市级0.98。 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50%。 八、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每人医疗费用限额调整系数×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 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00元,其它类型企业5000元。 第二部分 非煤矿山 一、基准保险费(每人死亡责任限额:20万元) 非煤矿山类型 累计责任限额 200万元 3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39 146 160 174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20 336 368 40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783 822 900 979 非金属矿采选业 1,203 1,263 1,383 1,504 其他采矿业 1,565 1,643 1,800 1,956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方法如下: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表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万元) 0-2 2-5 5-10 10-15 15-20 20及以上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系数 0.7 0.8 0.85 0.9 0.95 (所选限额/20万*0.9)和1取大值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限额调整系数 二、救援费用保险费(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 当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时: 非煤矿山类型 每人保险费(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2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25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64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03 其他采矿业 1435 救援费用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 三、附加伤残基础保费(累计伤残责任限额200万元) 当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10000万元时: 非煤矿山类型 每人保险费(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4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1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75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6 其他采矿业 150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每人伤残责任限额÷10000) 四、调整系数 1、安全等级系数 安全等级 系数 A类矿山 0.9 B类矿山 1 C类矿山 1.1 D类矿山 1.4 2、区域系数 地区分类 地区 区域系数 一类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宁夏、西藏、山西、海南 0.95 二类地区 山东、江苏、青海、黑龙江、广东、河北、甘肃 1 三类地区 河南、吉林、重庆、陕西、内蒙、新疆、福建、浙江、江西 1.05 四类地区 安徽、四川、云南、贵州、辽宁、湖北、广西、湖南 1.1 3、费率浮动 各司部可根据投保企业风险程度在20%范围内浮动费率,超过20%费率优惠,必须经财险部审批。 五、总保险费计算 总保险费=(基础保险费+救援费用保险费+伤残保险费 )×安全等级系数×区域系数×(1-优惠比例) 商户类别码(MCC) 适用范围 手续费率(%) 5094 贵重珠宝、首饰,钟表零售 1.25 5811 包办伙食、宴会承包商 1.25 5812 就餐场所和餐馆(包括快餐) 1.25 5813 饮酒场所-酒吧、夜总会、茶馆、咖啡馆 1.25 5932 古玩店-销售、维修和修复服务 1.25 5937 古玩复制店 1.25 5944 银器商店 1.25 5950 玻璃器皿和水晶饰品店 1.25 5970 工艺美术商店 1.25 5971 艺术商和画廊 1.25 7012 分时使用的别墅或度假用房 1.25 7011 住宿服务 1.25 7032 运动和娱乐露营地 1.25 7631 手表、钟表和首饰维修店 1.25 7033 活动房车及露营场所 1.25 7829 电影和录像创作发行 1.25 7911 歌舞厅、KTV 1.25 7922 戏剧制片(不含电影)、演出和票务 1.25 7297 洗浴、按摩服务 1.25 7298 美容、SPA 1.25 792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乐队、文艺表演 1.25 7932 台球、撞球场所 1.25 7933 保龄球馆 1.25 7941 商业体育场馆、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场和体育推广公司 1.25 7992 公共高尔夫球场 1.25 7994 大型游戏机和游戏场所 1.25 7996 游乐园、马戏团、嘉年华、占卜 1.25 7997 健身、各种俱乐部、私人高尔夫课程 1.25 7998 水族馆、海洋馆 1.25 79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娱乐服务 1.25 1520 住宅与商业楼销售 1.25 80元封顶 5271 活动房车销售 1.25 80元封顶 5511 新旧汽车销售 1.25 80元封顶 5521 汽车货车经销商-专门从事旧车的销售 1.25 80元封顶 5551 船只销售商 1.25 80元封顶 5561 旅行拖车、娱乐用车销售商 1.25 80元封顶 5571 摩托车商店和经销商 1.25 80元封顶 5592 露营、房车销售商 1.25 80元封顶 5598 雪车商 1.25 80元封顶 5599 汽车、飞行器、农用机车综合经营商 1.25 80元封顶 5933 典当、拍卖、信托 1.25 80元封顶 7013 不动产代理——房地产经纪 1.25 80元封顶 4458 烟草配送 0.78 26元封顶 5398 大型企业批发 0.78 26元封顶 5013 机动车供应及零配件(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21 办公及商务家具(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3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建材批发(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44 办公、影印及萎缩摄影器材(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45 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46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商用器材(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47 牙科/实验室/医疗/眼科医院器材和用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51 金属器材及用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65 电器零件和设备(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72 五金器材及用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74 管道和供暖设备(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11 文具/办公用品/复印纸/书写纸(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22 药品和药品经营者(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31 布料、缝纫用品和其他纺织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37 男女及儿童制服和服装(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39 鞋类(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72 石油及石油产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92 书、期刊和报纸(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93 花木栽种用品、苗木和花卉(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98 油漆、清漆用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998 其他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4733 大型景区售票 0.78 4722 旅行社 0.78 5814 快餐店 0.78 742 兽医服务 0.78 763 农业合作 0.78 780 景观美化及园艺服务 0.78 4011 铁路运输 0.78 4119 救护车服务 0.78 4214 货物搬运和托运(速递) 0.78 4215 快递服务(空运、地面运输或海运) 0.78 4225 公共仓储服务 0.78 4411 轮船及巡游航线服务 0.78 4457 出租船只 0.78 4468 船舶、海运服务提供商 0.78 4582 机场服务 0.78 478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运输服务 0.78 4812 通讯设备( 销售) 0.78 4816 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 0.78 4821 电报服务 0.78 5211 木材和建材卖场 0.78 5231 玻璃、油漆、壁纸商店 0.78 5251 五金商店 0.78 5261 草坪、花园品商店 0.78 5309 免税商店 0.78 5310 折扣商店 0.78 5311 百货商店 0.78 5331 各类杂货店、便利店 0.78 5399 其他综合零售 0.78 5422 冷藏、储藏肉类供应商 0.78 5441 糖果店、坚果店 0.78 5451 乳制品店、冷饮店 0.78 5462 面包铺 0.78 5499 各类食品店及专门食品零售店 0.78 5532 汽车轮胎商店 0.78 5533 汽车零件配件商店 0.78 5611 男子和男童服装及附件商店 0.78 5621 妇女时装商店 0.78 5631 妇女专用品商店 0.78 5641 儿童婴儿用品商店 0.78 5651 家庭服装商店 0.78 5655 运动服饰商店 0.78 5661 鞋店 0.78 5681 皮货商店 0.78 5691 男女成衣店 0.78 5697 裁缝、修补、改衣店 0.78 5698 假发商店 0.78 5699 各类服饰及饰物店 0.78 5712 家具、家用设备零售商 0.78 5713 地板商店 0.78 5714 帏帐、窗帘、室内装潢商店 0.78 5718 壁炉、壁炉防护网及配件商店 0.78 5719 各种家庭装饰专营店 0.78 5732 家用电器商店 0.78 5733 音乐商店-乐器、钢琴、乐谱 0.78 5734 计算机软件商店 0.78 5735 音像制品商店 0.78 5912 药店 0.78 5921 瓶装酒零售店 0.78 5931 旧商品店、二手商品店 0.78 5935 海上船只遇难救助 0.78 5940 自行车商店 0.78 5941 体育用品店 0.78 5942 书店 0.78 5943 文具店,办公室、学校用品商店 0.78 5945 玩具、游戏店 0.78 5946 照相器材店 0.78 5947 礼品、卡片、装饰品、纪念品商店 0.78 5948 箱包、皮具店 0.78 5949 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 0.78 5962 旅游相关服务直销 0.78 5963 门对门销售 0.78 5964 目录销售商户 0.78 5965 目录、零售兼营商户 0.78 5966 呼出直销 0.78 5967 呼入直销 0.78 5968 订阅/订购直销服务 0.78 5969 其他直销商户 0.78 5972 邮票和纪念币商店 0.78 5973 宗教品商店 0.78 5975 助听器-销售、服务和用品 0.78 5976 假肢店 0.78 5977 化妆品店 0.78 5978 打字机商店-销售、服务和出租 0.78 5983 燃料经销商-燃油、木材、煤炭和液化石油气 0.78 5992 花店 0.78 5993 香烟雪茄专卖店 0.78 5995 宠物商店、宠物食品及用品 0.78 5996 游泳池-销售、供应和服务 0.78 5997 电动剃须刀商店-销售和服务 0.78 5999 其他专门零售店 0.78 6010 金融机构-人工现金支付 0.78 6011 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支付 0.78 6012 金融机构-商品和服务 0.78 6051 非金融机构-外币兑换、非电子转账的汇票、临时支付凭证和旅行支票 0.78 6211 证券公司-经纪人和经销商 0.78 6513 不动产管理-物业管理 0.78 7210 洗衣店 0.78 7211 洗熨服务(自助洗衣服务) 0.78 7216 干洗店 0.78 7217 市内清洁服务 0.78 7221 照相馆 0.78 7230 理发店 0.78 7251 修鞋店、擦鞋店、帽子清洗店 0.78 7261 丧仪殡葬服务 0.78 7273 婚姻介绍 0.78 7276 水手准备服务 0.78 7277 咨询服务—债务、婚姻和个人私事 0.78 7278 购物服务及会所(贸易、经济服务) 0.78 7295 家政服务 0.78 7296 出租衣物 0.78 72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其他个人服务 0.78 7311 广告服务 0.78 7321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0.78 7333 商业摄影服务 0.78 7338 复印及绘图服务 0.78 7339 速记和秘书类服务 0.78 7342 灭虫及消毒服务 0.78 7349 清洁、保养、门卫服务 0.78 7361 职业中介、临时工 0.78 7372 计算机编程、数据处理和系统集成设计服务 0.78 7375 信息检索服务 0.78 737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计算机维护和修理服务 0.78 7392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0.78 7393 侦探、保安、安全服务 0.78 7394 设备、工具、家俱和电器出租 0.78 7395 照相洗印服务 0.78 73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商业服务 0.78 7512 汽车出租 0.78 7513 卡车及拖车出租 0.78 7519 房车和娱乐车辆出租 0.78 7531 车体维修店 0.78 7534 轮胎翻新、维修店 0.78 7535 汽车喷漆店 0.78 7538 汽车维修、服务商店(非经销商) 0.78 7542 洗车 0.78 7549 拖车服务 0.78 7622 电器维修 0.78 7623 空调及冷藏设备维修店 0.78 7629 家电维修店 0.78 7641 家具维修、翻新 0.78 7692 焊接维修服务 0.78 7699 各类维修店及相关服务 0.78 7832 电影院 0.78 7841 出租录像带服务 0.78 7991 旅游与展览 0.78 7993 电子游戏供给 0.78 7995 博彩业(包括彩票等) 0.78 8011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医生和医师 0.78 8021 牙科医生、整牙医生 0.78 8031 正骨医生 0.78 8041 按摩医生、盲人按摩 0.78 8042 眼光配镜师、眼科医生 0.78 8043 光学仪器商、光学产品和眼镜商 0.78 8049 手足病医生 0.78 8050 护理和照料服务 0.78 8071 医学和牙科实验室 0.78 80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医疗保健服务 0.78 8111 法律服务 0.78 8241 函授学校 0.78 8244 商业和文秘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0.78 8249 贸易和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 0.78 82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学校与教育服务 0.78 8351 儿童保育服务 0.78 8641 市民、社会及友爱组织 0.78 8661 宗教组织 0.78 8675 汽车协会 0.78 86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会员组织 0.78 8911 建筑、工程和测量服务 0.78 8912 装修、装潢、园艺 0.78 8931 会计、审计、财务服务 0.78 89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其他专业服务 0.78 5411 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 0.38 5722 家用电器商店 0.38 5542 自助加油站 0.38 5541 加油站、服务站 0.38 5200 大型仓储式家庭用品卖场 5300 会员制批量零售店 4111 本地和市郊通勤旅客运输(包括轮渡) 0.38 4121 出租车服务 0.38 4131 公路客运 0.38 4511 航空公司 0.38 4784 路桥通行费 0.38 4112 铁路局指定票务代售点 0.38 3998 铁路局(直属) 0.38 4900 公用事业 0.38 5960 直销-保险直销 0.38 6300 保险缴款(实际经营保险的公司) 0.38 4814 电信服务,包括本地和长途 (含固话、移动缴费类业务) 0.38 4899 有线和其它付费电视服务 0.38 8651 政治组织(政府机构) 0.38 9211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0.38 9222 罚款 0.38 9223 保释金 0.38 9311 纳税 0.38 9400 使领馆收费 0.38 93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政府服务 0.38 5994 报亭、报摊 0.38 7523 停车场及车库 0.38 9402 国家邮政服务 0.38 8062 公立医院 0 8211 初级和中等公立学校 0 8220 公立大专院校 0 8398 慈善和社会服务 0 9703 县乡优惠—宾馆餐饮娱乐类 0.8 9704 县乡优惠—房产汽车类 0.4 22.5元封顶 9705 县乡优惠—批发类 0.4 9元封顶 9706 县乡优惠—超市加油类 0.2 9707 县乡优惠—一般商户类 0.4 9708 县乡优惠—三农商户类 0.24 2.4元封顶 9498 信用卡还款 3.00元/笔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各种医疗费用; (五)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执行安生生产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伤亡人员名单; (三)死亡还需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残疾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五)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工作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金。 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每人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死亡或伤残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二)伤残: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本保险合同“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所得的数额内据实赔偿: 1. 如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同一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残疾时,根据《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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