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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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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费率表(2021版)
一、基准费率
1‰
二、调整系数
1、保全方式调整系数
保全方式
调整系数
查封、冻结
扣押等其他方式
2、保全标的调整系数
保全标的
调整系数
房产、现金/银行账户
0.8-0.9
车辆、工程机械
存货、生产设备
1.2-1.5
有价证券、股权
1.5-1.8
其他
1.0
3、免赔调整系数
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不约免赔时,该系数值为1.1。
免赔率调整系数
免赔率
调整系数
5%(含)以下
5%-10%(含)
10%-15%(含)
15%以上
免赔额调整系数
免赔额
调整系数
500元(含)以下
500-1000(含)
1000-2000(含)
2000以上
4、案件证据情况调整系数
案件证据情况
调整系数
证据齐全,且证明力强,案情较为简单。
证据基本齐全,证明力较强。
证据不全,且案情较为复杂。
5、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渠道近三年赔付率,进行划分。
历史赔付率
调整系数
20%以下
20%(含)-40%
40%(含)-60%
60%(含)-80%
80%(含)以上
无历史赔付数据
1.0
三、保险费计算
每一保全标的保险费=每一保全标的赔偿限额×基准费率×保全方式调整系数×保全标的调整系数×免赔调整系数×案件证据情况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
总保险费等于各保全标的保险费之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保定市分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一、基准保费
(注:以每人死亡/残疾限额20万元为基数)
行业类别
责任限额
/基准保费
(万元)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经营企业
生产使用企业
专业仓储/油库
批发 (自带仓储)
批发 (不带仓储)
加油/加气站
医药/农药
油漆/化学试剂专卖
生产
固定销售
批发
临时零售
累计限额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保费
1.5
1.70
0.8
0.5
0.40
0.06
1
0.45
1.15
0.05
累计限额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保费
2.1
2.50
1.12
0.7
0.56
0.08
1.4
0.07
1.61
0.07
累计限额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1
保费
2.55
3.00
1.36
0.85
0.68
0.10
1.7
0.08
1.96
0.09
累计限额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1
保费
2.85
3.50
1.52
0.95
0.76
0.12
1.9
0.09
2.19
0.10
累计限额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1
保费
3.15
4.00
1.68
1.05
0.84
0.15
2.1
0.15
2.42
0.11
二、企业人数调整系数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企业人数
调整系数
企业人数
调整系数
企业人数
调整系数
企业人数
调整系数
1-10人
1
1-10
1
1-10
1
1-5
1
11-20人
1.2
11-20
1.2
11-30
1.3
6-10
2
21-30人
1.4
21-30
1.3
31-50
1.6
11-15
3
31-40人
1.6
31-50
1.5
51-70
2
16-20
4
41-50人
1.8
71-100
3
21-30
5
51-70人
2
71-100人
2.4
101-200人
3
201-300人
4
301-500人
5
501-700人
5.5
701-1000人
6
三、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1.0/20万;1.3/30万;1.5/40万;1.8/50万;2.0/60万。
四、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100万元的,包含救援费用50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为:1.0/50万元;1.3/100万元;1.5/150万元。
五、保险期限: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保险期限为2个月,其余为一年。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国家级0.90;省级0.95;市级0.98。
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50%。
八、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准保费×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每人医疗费用限额调整系数×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
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000元,其它类型企业5000元。
第二部分 非煤矿山
一、基准保险费(每人死亡责任限额:20万元)
非煤矿山类型
累计责任限额
200万元
3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39
146
160
174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20
336
368
40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783
822
900
979
非金属矿采选业
1,203
1,263
1,383
1,504
其他采矿业
1,565
1,643
1,800
1,956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方法如下: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表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万元)
0-2
2-5
5-10
10-15
15-20
20及以上
每人死亡责任限额系数
0.7
0.8
0.85
0.9
0.95
(所选限额/20万*0.9)和1取大值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限额调整系数
二、救援费用保险费(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
当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时:
非煤矿山类型
每人保险费(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2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25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64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03
其他采矿业
1435
救援费用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
三、附加伤残基础保费(累计伤残责任限额200万元)
当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10000万元时:
非煤矿山类型
每人保险费(元)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4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1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75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6
其他采矿业
150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被保险人数×(每人伤残责任限额÷10000)
四、调整系数
1、安全等级系数
安全等级
系数
A类矿山
0.9
B类矿山
1
C类矿山
1.1
D类矿山
1.4
2、区域系数
地区分类
地区
区域系数
一类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宁夏、西藏、山西、海南
0.95
二类地区
山东、江苏、青海、黑龙江、广东、河北、甘肃
1
三类地区
河南、吉林、重庆、陕西、内蒙、新疆、福建、浙江、江西
1.05
四类地区
安徽、四川、云南、贵州、辽宁、湖北、广西、湖南
1.1
3、费率浮动
各司部可根据投保企业风险程度在20%范围内浮动费率,超过20%费率优惠,必须经财险部审批。
五、总保险费计算
总保险费=(基础保险费+救援费用保险费+伤残保险费 )×安全等级系数×区域系数×(1-优惠比例)
商户类别码(MCC)
适用范围
手续费率(%)
5094
贵重珠宝、首饰,钟表零售
1.25
5811
包办伙食、宴会承包商
1.25
5812
就餐场所和餐馆(包括快餐)
1.25
5813
饮酒场所-酒吧、夜总会、茶馆、咖啡馆
1.25
5932
古玩店-销售、维修和修复服务
1.25
5937
古玩复制店
1.25
5944
银器商店
1.25
5950
玻璃器皿和水晶饰品店
1.25
5970
工艺美术商店
1.25
5971
艺术商和画廊
1.25
7012
分时使用的别墅或度假用房
1.25
7011
住宿服务
1.25
7032
运动和娱乐露营地
1.25
7631
手表、钟表和首饰维修店
1.25
7033
活动房车及露营场所
1.25
7829
电影和录像创作发行
1.25
7911
歌舞厅、KTV
1.25
7922
戏剧制片(不含电影)、演出和票务
1.25
7297
洗浴、按摩服务
1.25
7298
美容、SPA
1.25
792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乐队、文艺表演
1.25
7932
台球、撞球场所
1.25
7933
保龄球馆
1.25
7941
商业体育场馆、职业体育俱乐部、运动场和体育推广公司
1.25
7992
公共高尔夫球场
1.25
7994
大型游戏机和游戏场所
1.25
7996
游乐园、马戏团、嘉年华、占卜
1.25
7997
健身、各种俱乐部、私人高尔夫课程
1.25
7998
水族馆、海洋馆
1.25
79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娱乐服务
1.25
1520
住宅与商业楼销售
1.25
80元封顶
5271
活动房车销售
1.25
80元封顶
5511
新旧汽车销售
1.25
80元封顶
5521
汽车货车经销商-专门从事旧车的销售
1.25
80元封顶
5551
船只销售商
1.25
80元封顶
5561
旅行拖车、娱乐用车销售商
1.25
80元封顶
5571
摩托车商店和经销商
1.25
80元封顶
5592
露营、房车销售商
1.25
80元封顶
5598
雪车商
1.25
80元封顶
5599
汽车、飞行器、农用机车综合经营商
1.25
80元封顶
5933
典当、拍卖、信托
1.25
80元封顶
7013
不动产代理——房地产经纪
1.25
80元封顶
4458
烟草配送
0.78
26元封顶
5398
大型企业批发
0.78
26元封顶
5013
机动车供应及零配件(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21
办公及商务家具(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3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建材批发(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44
办公、影印及萎缩摄影器材(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45
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46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商用器材(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47
牙科/实验室/医疗/眼科医院器材和用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51
金属器材及用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65
电器零件和设备(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72
五金器材及用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074
管道和供暖设备(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11
文具/办公用品/复印纸/书写纸(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22
药品和药品经营者(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31
布料、缝纫用品和其他纺织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37
男女及儿童制服和服装(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39
鞋类(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72
石油及石油产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92
书、期刊和报纸(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93
花木栽种用品、苗木和花卉(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198
油漆、清漆用品(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5998
其他批发商
0.78
26元封顶
4733
大型景区售票
0.78
4722
旅行社
0.78
5814
快餐店
0.78
742
兽医服务
0.78
763
农业合作
0.78
780
景观美化及园艺服务
0.78
4011
铁路运输
0.78
4119
救护车服务
0.78
4214
货物搬运和托运(速递)
0.78
4215
快递服务(空运、地面运输或海运)
0.78
4225
公共仓储服务
0.78
4411
轮船及巡游航线服务
0.78
4457
出租船只
0.78
4468
船舶、海运服务提供商
0.78
4582
机场服务
0.78
478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运输服务
0.78
4812
通讯设备( 销售)
0.78
4816
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
0.78
4821
电报服务
0.78
5211
木材和建材卖场
0.78
5231
玻璃、油漆、壁纸商店
0.78
5251
五金商店
0.78
5261
草坪、花园品商店
0.78
5309
免税商店
0.78
5310
折扣商店
0.78
5311
百货商店
0.78
5331
各类杂货店、便利店
0.78
5399
其他综合零售
0.78
5422
冷藏、储藏肉类供应商
0.78
5441
糖果店、坚果店
0.78
5451
乳制品店、冷饮店
0.78
5462
面包铺
0.78
5499
各类食品店及专门食品零售店
0.78
5532
汽车轮胎商店
0.78
5533
汽车零件配件商店
0.78
5611
男子和男童服装及附件商店
0.78
5621
妇女时装商店
0.78
5631
妇女专用品商店
0.78
5641
儿童婴儿用品商店
0.78
5651
家庭服装商店
0.78
5655
运动服饰商店
0.78
5661
鞋店
0.78
5681
皮货商店
0.78
5691
男女成衣店
0.78
5697
裁缝、修补、改衣店
0.78
5698
假发商店
0.78
5699
各类服饰及饰物店
0.78
5712
家具、家用设备零售商
0.78
5713
地板商店
0.78
5714
帏帐、窗帘、室内装潢商店
0.78
5718
壁炉、壁炉防护网及配件商店
0.78
5719
各种家庭装饰专营店
0.78
5732
家用电器商店
0.78
5733
音乐商店-乐器、钢琴、乐谱
0.78
5734
计算机软件商店
0.78
5735
音像制品商店
0.78
5912
药店
0.78
5921
瓶装酒零售店
0.78
5931
旧商品店、二手商品店
0.78
5935
海上船只遇难救助
0.78
5940
自行车商店
0.78
5941
体育用品店
0.78
5942
书店
0.78
5943
文具店,办公室、学校用品商店
0.78
5945
玩具、游戏店
0.78
5946
照相器材店
0.78
5947
礼品、卡片、装饰品、纪念品商店
0.78
5948
箱包、皮具店
0.78
5949
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
0.78
5962
旅游相关服务直销
0.78
5963
门对门销售
0.78
5964
目录销售商户
0.78
5965
目录、零售兼营商户
0.78
5966
呼出直销
0.78
5967
呼入直销
0.78
5968
订阅/订购直销服务
0.78
5969
其他直销商户
0.78
5972
邮票和纪念币商店
0.78
5973
宗教品商店
0.78
5975
助听器-销售、服务和用品
0.78
5976
假肢店
0.78
5977
化妆品店
0.78
5978
打字机商店-销售、服务和出租
0.78
5983
燃料经销商-燃油、木材、煤炭和液化石油气
0.78
5992
花店
0.78
5993
香烟雪茄专卖店
0.78
5995
宠物商店、宠物食品及用品
0.78
5996
游泳池-销售、供应和服务
0.78
5997
电动剃须刀商店-销售和服务
0.78
5999
其他专门零售店
0.78
6010
金融机构-人工现金支付
0.78
6011
金融机构-自动现金支付
0.78
6012
金融机构-商品和服务
0.78
6051
非金融机构-外币兑换、非电子转账的汇票、临时支付凭证和旅行支票
0.78
6211
证券公司-经纪人和经销商
0.78
6513
不动产管理-物业管理
0.78
7210
洗衣店
0.78
7211
洗熨服务(自助洗衣服务)
0.78
7216
干洗店
0.78
7217
市内清洁服务
0.78
7221
照相馆
0.78
7230
理发店
0.78
7251
修鞋店、擦鞋店、帽子清洗店
0.78
7261
丧仪殡葬服务
0.78
7273
婚姻介绍
0.78
7276
水手准备服务
0.78
7277
咨询服务—债务、婚姻和个人私事
0.78
7278
购物服务及会所(贸易、经济服务)
0.78
7295
家政服务
0.78
7296
出租衣物
0.78
72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其他个人服务
0.78
7311
广告服务
0.78
7321
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
0.78
7333
商业摄影服务
0.78
7338
复印及绘图服务
0.78
7339
速记和秘书类服务
0.78
7342
灭虫及消毒服务
0.78
7349
清洁、保养、门卫服务
0.78
7361
职业中介、临时工
0.78
7372
计算机编程、数据处理和系统集成设计服务
0.78
7375
信息检索服务
0.78
737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计算机维护和修理服务
0.78
7392
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0.78
7393
侦探、保安、安全服务
0.78
7394
设备、工具、家俱和电器出租
0.78
7395
照相洗印服务
0.78
73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商业服务
0.78
7512
汽车出租
0.78
7513
卡车及拖车出租
0.78
7519
房车和娱乐车辆出租
0.78
7531
车体维修店
0.78
7534
轮胎翻新、维修店
0.78
7535
汽车喷漆店
0.78
7538
汽车维修、服务商店(非经销商)
0.78
7542
洗车
0.78
7549
拖车服务
0.78
7622
电器维修
0.78
7623
空调及冷藏设备维修店
0.78
7629
家电维修店
0.78
7641
家具维修、翻新
0.78
7692
焊接维修服务
0.78
7699
各类维修店及相关服务
0.78
7832
电影院
0.78
7841
出租录像带服务
0.78
7991
旅游与展览
0.78
7993
电子游戏供给
0.78
7995
博彩业(包括彩票等)
0.78
8011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医生和医师
0.78
8021
牙科医生、整牙医生
0.78
8031
正骨医生
0.78
8041
按摩医生、盲人按摩
0.78
8042
眼光配镜师、眼科医生
0.78
8043
光学仪器商、光学产品和眼镜商
0.78
8049
手足病医生
0.78
8050
护理和照料服务
0.78
8071
医学和牙科实验室
0.78
80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医疗保健服务
0.78
8111
法律服务
0.78
8241
函授学校
0.78
8244
商业和文秘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0.78
8249
贸易和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
0.78
82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学校与教育服务
0.78
8351
儿童保育服务
0.78
8641
市民、社会及友爱组织
0.78
8661
宗教组织
0.78
8675
汽车协会
0.78
86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会员组织
0.78
8911
建筑、工程和测量服务
0.78
8912
装修、装潢、园艺
0.78
8931
会计、审计、财务服务
0.78
8999
未列入其它代码的其他专业服务
0.78
5411
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
0.38
5722
家用电器商店
0.38
5542
自助加油站
0.38
5541
加油站、服务站
0.38
5200
大型仓储式家庭用品卖场
5300
会员制批量零售店
4111
本地和市郊通勤旅客运输(包括轮渡)
0.38
4121
出租车服务
0.38
4131
公路客运
0.38
4511
航空公司
0.38
4784
路桥通行费
0.38
4112
铁路局指定票务代售点
0.38
3998
铁路局(直属)
0.38
4900
公用事业
0.38
5960
直销-保险直销
0.38
6300
保险缴款(实际经营保险的公司)
0.38
4814
电信服务,包括本地和长途 (含固话、移动缴费类业务)
0.38
4899
有线和其它付费电视服务
0.38
8651
政治组织(政府机构)
0.38
9211
法庭费用,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0.38
9222
罚款
0.38
9223
保释金
0.38
9311
纳税
0.38
9400
使领馆收费
0.38
9399
未列入其他代码的政府服务
0.38
5994
报亭、报摊
0.38
7523
停车场及车库
0.38
9402
国家邮政服务
0.38
8062
公立医院
0
8211
初级和中等公立学校
0
8220
公立大专院校
0
8398
慈善和社会服务
0
9703
县乡优惠—宾馆餐饮娱乐类
0.8
9704
县乡优惠—房产汽车类
0.4
22.5元封顶
9705
县乡优惠—批发类
0.4
9元封顶
9706
县乡优惠—超市加油类
0.2
9707
县乡优惠—一般商户类
0.4
9708
县乡优惠—三农商户类
0.24
2.4元封顶
9498
信用卡还款
3.00元/笔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各种医疗费用;
(五)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执行安生生产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伤亡人员名单;
(三)死亡还需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残疾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五)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工作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金。
被保险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每人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死亡或伤残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二)伤残: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本保险合同“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所得的数额内据实赔偿:
1. 如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同一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残疾时,根据《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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