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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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HDKY-AQ-08-2021
发布日期:2o15年1月18日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生效日期:2021年2月1日
编 制 人:xx
审 核 人:xx
编制单位:安全ke
批 准 人:xxxx
制度页数:共5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由各级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本制度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强化安全管理,做到奖罚严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条 年度全面实现“五无二达标”(无因工死亡、无因工重伤、无重大交通、无重大火灾、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千人负伤率和粉尘合格率达标)同时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经考核后按年度《安全专业责任制考核办法》相关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结合矿山实际,实行安全生产贡献奖、安全技术攻关奖、安全管理创新奖、安全标准化班组达标奖、专(兼)安全管理人员季度绩效考核奖、AB级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奖等专项奖励。
1、安全生产贡献奖:及时发现或处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在安全管理上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安全生产及管理方面的其它突出贡献。
2、安全技术攻关奖:解决现场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隐患;解决事故多发岗位的主要安全技术问题;本质安全化方面的显著成果;从安全技术方面入手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课题。
3、安全管理创新奖:推行安全标准化作业、应用危险辨识、评价及控制技术、开展班组安全自主管理活动、推行安全目标管理、推行无隐患管理法、模拟运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它安全管理创新方法。
4、AB级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奖:对A、B级危险源(点)实行控制管理,对年度控制管理达标者实施奖励。
第七条 专项奖励的奖励办法和标准,根据xxx业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和矿业公司实际,在年初制定下发《安全专业责任制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每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给予重奖:
1、避免一次重大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2、多次避免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九条对单位及个人处罚标准:根据xx〔2021〕61号《xx集团股份员工奖惩条例》和xx矿业公司、桦甸矿业公司《安全专业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确定对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标准。
第十条 各级安全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检查出的问题,按《安全专业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给予100—3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各种违章行为的处罚:
1、指挥生产的负责人,在布置生产任务时,不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或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罚生产负责人100—300元。
2、指挥生产的负责人,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罚生产负责人100—300元。
3、劳动者在作业中不按规定佩带个人劳保用品的罚100元。
4、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麻痹大意,违章违规冒险蛮干的罚100—30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的;
2、在生产施工中,对危险有害作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拆除、破坏安全设施造成事故的;
3、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又不采取防范措施,以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生产施工中的事故隐患,安全部门已下达整改通知书,而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告,冒险蛮干造成事故的;
6、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者,不主动承担责任,隐瞒事故,甚至为调查工作设置障碍,嫁祸于人的;
7、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第十三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者的处罚: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xx〔2021〕61号《xxxx股份员工奖惩条例》,按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安全环保部审查,领导同意,可减少或免于处罚。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纯属外部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2、新产品、新工艺在试制和试用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仍发生意外事故的。
第三章 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安全奖励与处罚原则上执行此制度,如与专业部门、上级部门规定或制度不一致,可参照此制度执行,也可根据性质和后果就高不就低执行。
第十六条安全环保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各类隐患、违章现象、伤亡事故依照本规定有权进行罚款和考核,处罚由综合部根据安全环保部下发《xx》或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个人罚款应在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得在公款中报销或变相补贴。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罚款,由安全环保部按规定使用,综合部监督,本年度未使用完的罚款,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罚款收入只准用于改善劳动条件经费的不足,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表彰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受到上级表彰和奖励的,可同时受到本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受到经济处罚的责任者,可同时受到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孝感市汉北河防洪治理近期工程
第四标段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记录
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
孝感市汉北河防洪治理近期工程第四标段项目经理部
2021年3月25日
目录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记录
安全事故记录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一步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给予奖励。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给予奖励。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2)发现有事故隐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3)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蛮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4)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扩装置造成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已发现明显的事故征兆,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不加理采的,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者;
(8)不执行规章制度,对各级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指令据不服从,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者;
(9)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屡教不改,以致引起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10)任意拆除安全设置和安全装置者;
(11)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造成事故者。
安全生产奖罚记录
时间
2021年4月3日
受罚人
受罚原因及措施:
进行场地清表时,工人李明,离施工机械太近,容易发生危险,特此进行批评,并罚款50元。
受奖罚者(签名)
时间
2021年4月5日
受罚人
受罚原因及措施:
进行施工测量时,测量员苏尚轩没戴安全帽,违反安全法规,特此进行批评,并罚款50元。
受奖罚者(签名)
安全生产奖罚记录
时间
2021年4月10日
受罚人
受罚原因及措施:
对食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食堂缺少灭火器材,所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此对食堂安全负责人罗宗树进行批评,并罚款100元。
受奖罚者(签名)
时间
2021年月日
受罚人
受罚原因及措施:
在进行锥探灌浆的机械操作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特此进行批评,并处罚款50元。
受奖罚者(签名)
安全生产奖罚记录
时间
2021年月日
受罚人
受奖原因及措施:
电工张力,在进行工地用电检查时,发现多处用电安全隐患,预防了安全事故,特此奖励人民币200元整。
受奖罚者(签名)
时间
2021年月日
受罚人
受奖原因及措施:
安全员吕妙兰,在职期间,对此提出安全整改建议,为工地安全献计献策,确保安全施工,特此奖励人民币200元整
受奖罚者(签名)
事 故 记 录
工程名称
事故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事
故
情
况
姓名
姓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伤亡情况
事故
类别
有否经过安全培训
事故
性质
企业
资质
直接经济损失
事
故
经
过
及
原
因
事故责任者
参加调查人员
处
理
意
见
结
案
情
况
单
位
盖
章
开民高速公路开封段一分部A段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
开民高速一分部A段项目部
2021年1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2 -
第一节现场安全管理- 2 -
第二节现场机械设备管理- 4 -
第三节现场电气安全管理- 6 -
第四节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 8 -
第五节临边防护安全管理- 9 -
第六节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0 -
第三章综合考核奖罚制度- 12 -
第四章附则- 14 -
附件1 安全质量检查整改通知书- 15 -
附件2 安全质量罚款通知书- 16 -
附件3 安全质量奖励通知书- 17 -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严抓现场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并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标准化管理奖罚制度》。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项目安质部对项目部所属有关部门、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自觉遵守规定且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制度执行过程中,项目安质部承诺,我们将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所属项目部在安全标准化管理中依据本制度进行奖罚,奖罚流程如下:项目安质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单,如得不到良好执行,项目安质部将签发奖罚单据经由项目领导签字确认后转发给财务部和施工队伍(个人),罚款由财务部从划拨给施工队伍的工程款(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并纳入安全生产奖罚专用基金,奖励亦由此基金拨付。相关项目部对项目安质部的奖罚均有申辩权,如若对奖罚不服,均有权向上级领导申诉。
规定下发至项目部后,望各项目部项目经理及工程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节 现场安全管理
第1条 工程开工之前,项目部需向公司技术科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审批同意,如不及时报送,一经查出,对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如报送而未经审批,而现场组织进行施工的,一经查出对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2条 工程开工及每道工序工作之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项目不齐全、交底手续不完备的,内容可操作性差的,对项目总工处以200元罚款,工程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而施工现场不清楚交底内容,而组织进行盲目施工的,对项目副经理处以200元罚款。
第3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施工队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发现一次罚该施工队500元。
第4条 不按项目部规定张贴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志的,罚款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5条 未制订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罚款安质部负责人200元。
第6条 电焊工、机驾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出现一人,罚款施工队伍50元,项目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每人罚款50元。
第7条 模板、钢管架、起重机、电焊机、顶管工作平台、千斤顶等设备,进场、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在机械管理部门备案,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下部施工使用的,每发现一例,对施工队伍处以500元罚款,对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现场副经理处以100元罚款。
第8条 招用童工、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处罚施工队伍100元。
第9条 施工队伍未签订施工合同,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已进场施工的,每发现一例处以项目总经200元罚款,处以经营部长100元罚款。
第10条 月度安全学习不参加的,有代签名或弄虚作假的,班前安全活动次数不足的(均以记录为据),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1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必须齐全,缺一项罚款安质部门100元。
第12条 在各种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出具限期整改单不认真落实整改的对施工队伍按以下进行处罚:
1、已整改但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100元/项,且必须在限期之内整改达标;
2、整改已符合要求但超过整改限期的罚款200元/次;
3、完全没有整改的罚款1000元/次,且必须按第一次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整改;
4、拒收整改单或拒绝在整改单上签字的按整改项罚款额的2倍加倍处罚,同时必须进行整改到符合要求为止。
第13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适当经济奖励:
1、安全技术规程执行较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或施工队伍,奖励500~2000元;
2、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上报,避免重大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返修时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浪费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或施工队伍,奖励1000~5000元;
3、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或施工队伍,奖励500~2000元;
4、以下管理制度中的条款,如施工队伍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执行的相当突出,可给予相应金额奖励。
第二节 现场机械设备管理
第14条 起重吊装吊带、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施工队100元。
第15条 起重司机、操作指挥。司机无证上岗的,非本车型司机操作的,操作指挥无证上岗的,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施工队50元。
第16条 起重作业。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的,有超载作业情况的,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的,检查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施工队200元。
第17条 高处作业。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悬挂点的,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100元。
第18条 作业平台,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作业平台临边防护不符合规定的,作业平台脚手板不满铺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50元。
第19条 构件堆放。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的,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定措施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50元。
第20条 警戒。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100元。
第21条 电锯安装。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档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施工队50元。
第22条 手持电动工具。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的,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的,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或更换插头的,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施工队50元。
第23条 钢筋机械。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钢筋冷拉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传动部位无防护的,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施工队50元。
第24条 电焊机安装后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一次线长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电焊机无防雨罩的,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施工队50元。
第25条 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乙炔瓶使用或存放平放的,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的,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施工队50元。
第26条 卷扬提升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100元:
1、卷扬提升机无操作棚,无上下联络信号,无紧急断电开关,钢丝绳无过路保护;2、提升机总电源无短路及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倒顺形状作为卷扬机控制开关。
第27条 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不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每例罚款100元。
第28条 其他施工机具,有一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现场电气安全管理
第29条 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罚款500元。
第30条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电源线路不按规定设置,如电源线乱拉乱接等,一经发现,罚款300元;临时电源线路应由电工负责安装且用后应及时按期限拆除,违者罚款300元。
第31条 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的,电源不接用开关或插头而直接把导线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关上的,罚款200元。
第32条 电气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罚款100元:
1、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份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的;
2、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或未经验算违章使用铜线作保险丝的;
3、电气设备无三级防漏电保护或不匹配、不灵的(欠一级罚一级),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4、电气设备地接入体采用螺纹钢筋,接零(接地)线采用单支金属蕊线,接地线与接地体联结不用螺铨拧紧的;
5、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
6、配电箱、开关箱不使用标准箱体或无防雨措施、违反一机一闸规定、卧放在地面的;
7、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护罩的。
第33条 其他如出现下列情况一者,每项罚款100元:
1、宿舍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的,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
2、职工宿舍、临时工棚内使用“三炉”、煤气罐、电饭煲、热得快的(处以罚款100元,同时器具予以没收);
3、220伏及以上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
4、在电缆电线上晾挂衣服的;
5、电箱无门无锁或箱内有杂物的。
第34条 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无防回火安全装置以及各种气瓶放置于阳光下曝晒或距明火距离小于10米的,每例罚款100元。
第35条 操作电气设备要切实做到人离关机,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违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四节 脚手架、模板工程安全管理
第36条 单位工程的外脚手架搭设,应做好施工方案,并做到与建筑主体同步,违者罚款200元。
第37条 每10延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的,检查发现一次罚施工队500元。
第38条 每10延米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的,检查发现一次罚施工队500元。
第39条 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未按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发现每处罚施工队200元。
第40条 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有一处探头板,检查发现每处罚施队200元。
第41条 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或网间不严密,检查发现每处罚施工队200元。
第42条 支撑模板的立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模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500元。
第43条 模板工程,不按技术交底设置纵横向支撑的,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施工队500元。
第44条 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且堆料不均匀的,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施工队500元。
第45条 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的,各种模板存放不整齐,过高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施工队500元。
第46条 模板工程,2m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员的,留有未拆除悬空模板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200元。
第五节 临边防护安全管理
第47条 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200元。
第48条 雨季施工的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100元。
第49条 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规范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无措施的,检查发现每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50条 挖掘机作业时,有人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内,且挖掘机作业位置不坚固、不安全,未按规定程序挖土或超挖的,边坡不符合技术交底要求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200元。
第51条 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检查发现一处罚施工队500元。
第52条 井口不及时覆盖,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处罚款100元,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每处处以50元罚款。
第53条 临边防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处罚款100元:
1、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米护栏的;
2、上下交叉作业时无隔离防护设施的;
3、主要出入道口、邻近街道不设防护栏的;
4、安全网未依照规范或未及时张贴、悬挂警示牌的;
第54条 现场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含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带等)的,每人次罚款施工队伍50元,项目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2倍处罚。
第55条 现场高空作业,有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每发现一人罚施工队100元。
第六节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56条 施工现场、电器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高处坠落、防坠物伤人、闲人免入等)或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57条 施工现场断路施工未提前设置标志标牌,提示过往车辆、行人提前绕行,造成交通混乱拥堵的,罚款施工队伍200元。工区主管100元。
第58条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标牌应规范齐全,工完场清,零散碎料及垃圾应及时清理,违者罚款200元。
第59条 现场标识标牌随意丢弃,倾倒、污染、损毁未及时维护,每发现一例,处以相关施工队伍200元罚款,处以相关项目部管理人员100元罚款。
第60条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不得穿背心、拖鞋,不得打赤膊,不得在禁烟区吸烟,违者罚款50元/人次。
第61条 现场随意点火,检查发现一次罚施工队2000元。
第62条 施工现场未按标准插公司宣传刀旗,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第63条 水稳料车、沥青料车、砼罐车、拉土车,施工现场超速行驶(限速30Km/h),余料随意倾倒在施工现场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64条 施工机械(如:挖掘机),在油面上行走,处以200元罚款。
第65条 施工现场便道不通畅、扬尘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66条 工作时间现场发生酗酒、打架、斗殴等事件,每次罚款每人100元。
第三章 综合考核奖罚制度
第67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能顺利进行,实现最终目标,项目每月对各施工队伍实行统一检查和考评,并采取一定的奖罚措施,对每月考核结果第一名的奖励20000元(必须在合格以上),第二名的奖励15000元(必须在合格以上),第三名的奖励10000元(必须在合格以上),对月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处罚5000元,最差又不合格的处罚10000元,如连续二次月度最差,向项目经理建议,通知经营部做出退场处理。
第68条 建设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时,如果因违反相关规范开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部所属施工队伍必须按期整改,否则项目安质部将按照500元/条对施工队伍进行处罚,项目相关责任人负连带责任,按200元/条进行处罚,如果开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任部门逾期不解决的,对责任施工队伍1000元/条,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及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500元/条。如建设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经济处罚,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及施工队伍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69条 对建设相关部门在各种检查中被通报表扬和批评、扣分的处理: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考评中,受到公司通报表扬的奖励1000元/次,受到业主通报表扬的奖励3000元/次,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奖励5000元/次。
2、由于项目部没有做好安全、质量、进度、文明等方面的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考评中被通报批评的,公司罚款1000元/次,业主罚款3000元/次,市政府罚款5000元/次。
第70条 创出上级优质工程或奖杯的,项目将上级部门给予奖金的50%奖励给施工队伍,50%奖励给项目相关管理人员;
第71条 在项目年度考核评定中,项目部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模范遵章守法操作工人,项目除精神鼓励外,还给予经济奖励,如评定为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另外在安全质量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如及时制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项目给予表彰并参照上述标准给予经济奖励(包括项目有关管理人员)。
第72条 项目部员工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项目给予其经济奖励如下(以书面建议为准,并项目安质部核实上报项目经理承办):评定为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二等奖者,奖励1500元,三等奖者,奖励1000元。另外对安全质量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多项合理化建议,虽未被采纳实施但精神可嘉的,给予精神奖励200元,以资鼓励。
第73条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同等级安全事故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隐瞒不报,加倍处罚。待事故查明原因后,如属施工队伍或项目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工地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30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74条 本制度如果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与其他文件相抵触时,以本制度为准;
第75条 本制度由项目安质部负责解释更新;
第76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77条 所有进场施工队伍必须领取一本,加强学习执行。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
开民高速公路一分部A段项目部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附件1 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开民高速一分部A段项目部 安质( )改字第号
:
经检查发现下列问题,须立即按照整改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月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项目安质部核查。
发现问题:
要求及整改意见
检查人: 年 月 日
通知接收人: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一式三份,被检查施工队伍、主管技术员、安保部各一份。
附件2 安全罚款通知书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开民高速一分部A段项目部 安质( )罚字第号
施工队伍(个人)
罚款金额
罚款事由:
经办人 : 年 月 日
项目领导班子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项目财务(罚项目管理人员)、经营部(罚施工队伍)被罚施工队伍各一份,安质部留存一份
附件3 安全奖励通知书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开民高速一分部A段项目部 安质( )奖字第号
施工队伍(个人)
奖励金额
奖励事由:
经办人 : 年 月 日
项目领导班子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项目财务(奖励项目管理人员)、经营部(奖励施工队伍)被奖励施工队伍各一份,安质部留存一份。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设备安装单位,下同)等各级管理主体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保障各级单位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效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 安全生产奖惩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 安全生产奖惩以工程项目内部经济奖惩为主。达到奖励标准的,由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违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工程项目部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奖励
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每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对于符合以下条款、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良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给予1000元~5000元奖励。
(一)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在评比周期内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 积极主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 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合理、有效,无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达到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标准的,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
(四) 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有创新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三、安全生产处罚
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保证金。根据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约定收取相应金额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并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性违章、行为性违章等予以处罚。
(一)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3万元。
2)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5万元。
3) 若建设单位扣罚金额高于上述标准,按建设单位标准执行,若建设单位扣罚低于上述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4) 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等事故,除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外,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损失。
(二) 安全生产管理违章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0元的处罚。
1)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制定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未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资源、设施的;
3) 未将本工程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专项用于本工程安全投入的;
4) 未按照建设单位、监理方、工程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的;
5) 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工程项目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6)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指挥的;
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8)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或台帐记录不能及时、真实、有效地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安全管理资料严重短缺的;
9) 未按照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能指导安全施工的;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1) 施工现场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2) 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的;
13) 施工设备、设施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有严重缺陷的;随意拆毁安全防护措施的;
14) 特种机械设备未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未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报工程项目部备案的;
15) 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报工程项目部、监理方、建设单位审批的;
16) 未按照国家、建设单位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标识标牌,或擅自拆除、变动的;
17)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源告知牌的;
18) 未落实防汛、防冻、防暑、防雷等安全措施的;
19)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混乱;建筑、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20) 未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回收处理安全管理措施的;
21) 未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22) 未落实现场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的;
23)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后,未及时报告工程项目部及建设单位等相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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