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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处理规程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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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处理规程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52D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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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障界定与处理
1.1总则
1.1.1设备在运行中,凡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情况均为故障,凡故障发生时,均应视情况分两级处理。
1.2重大故障
1.2.1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者。
1.2.2凡发生设备故障导致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万元以上者。
1.2.3凡因故障引起整个服务区停电者。
1.2.4凡在我公司服务区内发生火灾者。
1.3重大故障处理职责
1.3.1凡发生重大故障,由值班人员立刻报告管理中心经理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故障处理由管理中心经理负责。
1.4除上述重大故障外,其它为一般故障。
1.4.1一般故障由管理处负责处理,技术部协助,而当故障涉及面积小时,管理中心经理可授权值班负责人处理。
2事故处理
2.1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应立即处理,一般事故应先汇报后处理,事后作好记录。紧急事故应一面处理,一面汇报,无法处理应尽快报告管理中心经理听候处理。
2.2根据表计的指示和设备的外部征象,判断事故的全面情况,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迅速地排除危及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因素。
2.3最迅速地恢复设备(设施)至正常运行状态。
2.4处理事故必须迅速,正确,果断,镇静。不得违反安全规程。
2.5管理中心经理是处理事故全面领导人,负责调动、安排有关人员指挥事故处理.
2.6下列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均可由值班员自行处理,事后应速报告值班负责人。
2.6.1将直接对人员生命存在威胁的设备(设施)。
2.6.2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2.6.3根据运行规程的规定,将故障设备(设施)停止运行。
2.7对于需要立即试验,抢修故障的设备,值班员应判断故障部分和性质后在工作人员到达之前,把工作现场安全措施作好。
2.8发生事故应仔细注意表计和信号的指示,并记录操作的时间和事故现象。
2.9发现系统有故障时,应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区内寻找故障点,争取在故障未发展危及人身事故之前,将其处理。
3供电电源停电事故处理
3.1在接到供电部门发出的停电通知后,管理中心应在一小时内通知各用户.
3.2正常情况下的倒闸操作,管理中心接到通知后,提前三天贴出停电通知以告之用户。
3.3供电系统全部停电,大厦内无故障,发电机组启动,保证供电需要。
3.4如因大厦内故障引起供电回路停电,应在排除故障后,恢复送电。
3.5如设备或线路的电气联络部分发热,发红,不能继续运行时,应设法将负荷倒换由其他设备线路供电或者降低负荷。
3.6低压配电盘母线,楼房低压母线及其引出线事故时,应将故障段母线隔离,然后设法对未受影响的部分恢复送电。
4空调事故处理
4.1当主机发生故障时,启动备用机组投入运行,并且迅速检查排除故障。
4.2由于检修或其他原因导致冷却水或冷冻水大量外泄时,应立即按照正常停机程序停止系统的运行,排除故障后再补水投入运行。
4.3当故障停电时,立即关闭机组,保留电源指示,待恢复供电后,再重新启动运行,同时做好记录。
5停水及事故处理
5.1在接到自来水公司发出的停水通知后,管理中心应在一小时内通知各用户;水池清洗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发出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清洗时间,停水时间,影响范围等。
5.2给排水设备故障一般处理
5.2.1供水泵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应马上起用备用泵,然后及时进行维修。
5.2.2排污泵出现故障时,首先检查故障原因,如是控制回路出现故障,检查排除,如是水泵故障,检修水泵。
5.2.3供水管网出现故障,发生泄漏等影响正常供水,值班人员立即关闭阀门,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抢修,并做好受影响用户的解释工作。
5.2.4排污管,雨水井等因堵塞造成下水不畅,浸水等,立即组织人员疏通。
设备事故统计及处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C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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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因非正常的损坏造成停产或降低效能(停机修理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一定标准,或虽暂不停机修理,但内伤严重者)均属为设备事故。
2、设备事故的划分:
2.1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2.1.1一般生产设备停产四昼夜以上的。
2.1.2设备修理费用达2000元以上(不包括生产费用损失费)。
2.1.3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或一个车间中断60分钟以上的。
2.1.4设备性能严重受损的。
2.2其余的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3、设备事故的性质:
3.1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如:操作错误、维护保养不当、超规范加工、工艺不合理、瞎指挥等,致使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精度降低者。
3.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质量不好或检修、安装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者。
3.3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自然磨损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
4、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4.1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并逐级上报,责任单位领导应及时上报企业管理办公室,设备重大事故应在一小时内报告主管厂长。
4.2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规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企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重大设备事故及厂控设备事故,由企业管理办公室主持,主管厂长、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分析处理。
4.3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在三天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报送企业管理办公室,厂控设备事故需报告主管厂长批示处理意见。
4.4对事故责任者,除教育外,还要视情况给以严肃处理,如批评或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一般事故发生后,对于责任者,扣当月奖金总额5%--10%;重大事故责任者按奖金总额20% 50%加重扣罚,并扣除主管领导当月奖金总额的10%。
4.5企业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罚信息报主管厂长,事故责任者或其领导人对事故不按期限处理,隐瞒事故真相,破坏现场,欺骗上级或知情不报者,应按责任事故加重处理,最高处罚不能超过当月奖金总额的60%。
4.6设备事故发生后的抢修工作,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其经费自行负责。抢修如需采购零件应由企业管理办公室签字方可采购。
事故界定及调查处理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8A7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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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大唐桦南风力发电事故调查及处理程序,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事故调查处理管理。
3 引用标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21〕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5〕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大唐集团制〔2005〕48号
4 总则
4.1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4.2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5 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5.1 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注: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5.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注:“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5.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5.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5.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5.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5.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5.3 设备事故
5.3.1 特大设备事故
5.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5.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5.3.1.3 其他符合集团公司、省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5.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5.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5.3.2.2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5.3.2.3 风力发电机组落地。
5.3.2.4 塔筒折断。
5.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5.3.2.6 其他符合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5.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5.3.3.1 风电场、35~22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16小时。
5.3.3.2 风电场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a) 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b)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5.3.3.3 风电场全厂对外停电
5.3.3.4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3.3.5 发电机组、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a) 一般电气误操作:
--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c)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5.3.3.6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5.3.3.7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5.3.3.8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5.3.3.9 风力发电机烧损。
5.3.3.10 箱变烧损。
5.3.3.11 叶片折断。
5.3.3.12 齿轮箱烧损。
5.3.3.13 液压机构损坏。
5.3.3.14 润滑系统损坏。
5.3.3.15 风机主轴损坏弯曲。
5.3.3.1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5.3.3.17 其他符合集团公司、省公司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者。
5.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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