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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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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常用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F9FB6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 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章名】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 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 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 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章名】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 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章名】 第四章 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安全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安全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代替。   第二十九条 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专家组的工作;工程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章名】 附录一:工程安全鉴定所需资料要求   为满足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准备好工程安全鉴定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鉴定工作所需工程资料一般包括以下三类。实际工作中,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具体情况,并征求鉴定单位意见后,确定需提供资料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要求。   第一类:工程设计报告、设计自检报告、施工质量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工程安全监测成果及分析报告、工程运行自检报告、大坝安全现场检查报告、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这类资料,一般需一式20份,提供给专家组使用并作为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附件。   第二类: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以后的专题报告及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其它有关重要工程文件。这类资料,一般应准备1~2份,提供给专家组阅研,专家组借阅后归还。   第三类: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原始资料、试验报告、验收签证资料等。这类资料供专家组在现场进行抽查阅研。   为使建设各方编写的自检报告能较好地满足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本附录提供了各类自检报告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及编写要求,供编写自检报时参考使用。蓄水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可根据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具体情况作适当简化;竣工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应基本包含所有的内容(机电工程不纳入鉴定范围时除外),但已在蓄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中阐明的内容,可不再重复。   Ⅰ.土建工程设计自检报告   一、工程设计   1.工程及设计工作简况。   2.洪水设计标准复核和评价,水工建筑物设防烈度及抗震复核和评价。 水电站工程建设班前会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3G6D8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目的 为了加强指导施工单位团队式班前会的开展,以及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团队式班前会开展的具体情况和效果,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形象,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建管处全体员工。 3 职责 3.1西能公司HSE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编写、发布、修编并监督本制度执行; 3.2建管处员工负责贯彻执行。 4 参加班前会时间及范围 4.1建管处安全和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分工要求的分管范按时参加团队式班前会; 4.2参加的班前会必须履盖工程建各个部位和各个专业。 5 监督检查内容 5.1班前是否按时召开,召开时长是否满足5-15分钟要求; 5.1施工人员是否全员参加; 5.3检查是否有生病、饮酒、着装不规范人员,确保出勤人员无任何安全隐患方可上岗作业,反之则不许上岗,责令休班; 5.4督促班组总结前一日安全生产情况,如存有安全不符合项,本班如何整改; 5.5检查本班施工任务,安全交底内容是否满足与本班次施工内容相符; 5.6检查班组成员对本次安全交底是否清楚; 5.7检查班组各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否按时参加; 5.8班前会是否由班长认真主持。 6 本制度由西能公司HSE部负责解释。 7本制度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B3D19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范围 1.1 为了规范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确保安全预评价报告质量,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 2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含评价目的、评价范围、评价依据、建设项目概况等)、危险及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评价结论等。 2.1 编制说明 1)评价目的和评价范围 明确评价目的和评价范围。一般以设计文件包括的范围作为评价范围。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也可把合同规定的范围作为评价范围,但不得将重要危险、有害因素排除在评价范围之外。 2)评价依据 编制预评价报告依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批准文件、预评价工作合同书,较详尽地列举预评价依据的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部门规章、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技术标准、水电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管理规定、参考资料等。 3)建设单位简介 对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组成、业务范围等做简单概述。 2.2 建设项目概况 介绍建设项目的任务、水文泥沙、工程地质、工程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机电及金属结构、消防设计、施工组织、工程主要设备等概况。 2.3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对建设项目在工程选址和枢纽总体布置、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及设备事故、生产过程中和生产作业场所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部位、方式,以及发生作用的途径和变化规律,明确预评价中要评价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 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是分辨、识别确定系统内存在的危险,而不是研究防止事故发生或控制事故发生的实际措施。它是预测安全状态和事故发生途径的一种手段,必须要有科学的安全理论作指导,使之能真正揭示系统安全状况、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并予以准确描述。 2)系统性 危险、有害因素存在于生产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要对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剖析,研究系统及子系统之间的相关和约束关系;分清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相关的危险、有害性。 3)全面性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时,不要发生遗漏,以免留下隐患。要从场址、自然条件、建(构)筑物、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设施、装置、特种设备、公用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辨识;不仅要分析设备正常生产运转、操作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还要分析、辨识设备启动、停运、检修和设备受到破坏及操作失误情况下的危险、有害后果。通过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诱导原因进行重点分析,为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基础。 4)预测性 对于危险、有害因素,还要分析其触发事件,亦即危险、有害因素出现的条件或设想的事故模式。 2.4 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依据水电建设工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考虑安全预评价的特点,结合水电行业特点和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说明划分评价单元的原则及确定的评价单元。水电建设工程习惯上评价单元划分为:枢纽总布置单元、水库近坝库岸单元、挡水建筑物单元、泄水建筑物单元、引水建筑物单元、厂房及生产设备单元 (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其它电气设备、水电厂自动装置、监控系统等)、安全监测系统单元、作业环境单元等。 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水电建设工程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对于不同的评价单元,可根据评价的需要和单元特征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选定的评价方法应做简单介绍,并阐述选定此方法的原因。 评价方法是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工具,选用哪一种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寿命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定。 2.5 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评价单元,参照有关资料和数据,用选定的评价方法对各评价单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真实、准确地确定事故可能发生的部位、频次、严重程度的等级及相关结果,并对得出的评价结果进行分析。 2.6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为保障水电建设工程建成后能安全运行,安全对策措施应包括:从水电建设工程的总图布置、功能分布、工艺流程、设施、设备、装置等方面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从水电建设工程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物料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等方面提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从保证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2.7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及框架要求 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定义、目标,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和依据,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及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应编制的主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2.8 安全专项投资估算 包括投资估算编制依据、价格水平年、安全设备设施清单、投资估算等内容。 2.9 评价结论 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指出本建设工程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2)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明确本建设工程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 3)给出本建设工程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3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格式 1)封面 封面上应有委托单位名称、评价项目名称、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评价报告完成日期,封面格式见附录A。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3)著录项 “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评价项目组成员”等著录项一般分两页布置。第一页署明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评价项目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公章用章区,格式见附录B;第二页则为评价人员、各类技术专家以及其它有关责任者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应亲笔签名,格式见附录C。 4)前言 5)目录 应包括各章、节的目录。 6)正文(包括评价目的、评价范围、评价依据、建设单位简介、建设项目概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及框架要求、安全专项投资估算、评价结论等)。 7)附件、附图 4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需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目录 4.1 建设项目综合性资料 4.1.1 建设单位概况 4.1.2 建设项目概况 4.1.3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4.1.4 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 4.1.5 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 4.1.6 气象条件 4.1.7 人员分布 4.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4.2.1 建设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准文件 4.2.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水文资料 4.2.3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安全资料 4.3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3.1 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4.3.2 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其它设计文件 4.4 安全设施、设备、装置、物料资料 4.4.1 生产工艺中的工艺过程描述与说明 4.4.2 生产系统中主要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描述与说明 4.4.3 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其它物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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