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全面版)资料
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号:AP-65II-TM-2021-01
下发日期:2021年10月22日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气象人员执照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定了《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送:民航局空管局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培训、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办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四条申请执照以及类别签注、注册,申请人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相关培训。
第五条民航气象人员执照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
岗前培训应当以使执照申请人具备在岗位上独立工作的知识和能力并取得上岗执照为目的,包括岗位知识培训和岗位实习。
岗位培训应当以使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巩固、更新、补充、扩展知识和提高技能为目的。
第六条培训内容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
的要求。
第七条民航气象人员的岗前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观测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在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所属气象台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二预报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在观测岗位实习不得少于2个月,在预报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在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所属气象台的观测和预报岗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
(三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在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所属气象台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八条民航气象人员的岗位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观测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在本岗位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民航气象培训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二预报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个学时;在本岗位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民航气象培训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个学时。
(三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
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在本岗位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民航气象培训机构或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九条民航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人员培训情况,并提供培训证明。
第三章考试考核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执照前应当参加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后方可参加相应的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
第十三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通常每年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考核的频次。
第十五条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从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抽取。民航局空管办负责执照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与更新。
执照技能考核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进行,根据申请人表现出的岗位工作能力做出评定。
第十六条负责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技能考核应当由指定的一名检查员主持。
第十七条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代替答卷;
(二复制或者取走考试试卷;
(三向他人提供或者从不正当途径得到考试试卷;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五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者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申请人,可以中止其考试,并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对违规申请人,可以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内的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一。
(二地区管理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时间和地点。
(三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理论考试,安排检查员主持技能考核。
(四主持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如实评判,记录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并签名。
(五主持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气
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报告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六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对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合格证》,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二十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应加盖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
第二十一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束后,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试考核的地点、参加考试人员清单、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理论考试试卷及成绩、技能考核内容及成绩等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空管办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执照申办程序
第一节执照申请
第二十三条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
第二十四条执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申
请人通过其所在单位提出。
第二十五条执照申请材料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网上提交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的执照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具有相应的岗位实习和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三。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培训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工作经历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
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件,采用网上申报受理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采用提交复印件方式的,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的,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采用PDF格式。
通过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个人单独提交申请材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予以核对,必要时可要求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时出示原件。
第二节受理与颁发
第二十八条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九条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照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的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性。
(四申请人的岗前培训证明。
(五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第三十条初审人在审查完成后,填写初审结论,并由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地区管理局完成对执照申请的初审后,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
同时,由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空管办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民航局空管办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
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由民航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气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民航局空管办负责组织办理气象人员执照颁发的具体事宜。
第三十四条气象人员获得执照后,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除记录气象人员的基本资料,持照前的培训、考试、考核情况外,还应当持续记录岗位培训和在岗工作情况,并保持记录连续和完整。
第三节执照及其使用
第三十五条民航局空管办负责制定气象人员执照的样式,统一制作气象人员执照。
第三十六条气象人员执照编号采用持照人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七条气象人员在岗工作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接受执照检查时应当出示执照。
第三十八条持照人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照,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防止遗失或损坏。
第三十九条执照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执照时应当提交补发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的执照遗失证明,并同时向地区管理局提供遗失执照复印件,不能
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遗失执照载明的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
第五章 执照类别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
第四十条持照人可以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和执照基本信息变更。
第四十一条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的持照人应当完成相关类别的执照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持照人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增加类别签注申请表》,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四十三条持照人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增加类别签注申请表》;
(二所持执照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相应签注类别的培训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相应签注类别的工作经历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相应签注类别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相应签注类别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第四十四条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申请增加类别签注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上报民航局。同时,由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空管办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
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民航局空管办在收到报送的增加类别签注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由民航局做出是否同意增加类别签注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做出的增加类别签注的决定为申请人办理签注。
第四十七条持照人执照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第四十八条持照人要求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应当提交证明姓名更改的户口簿或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更改证明。
第四十九条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信息的,应提交相应的基本情况变更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由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需要换发执照的,报民航局空管办换发。
第六章执照注册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持照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地区管理局申请定期注册。
第五十二条持照人进行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和近期工作经历证明;
第五十三条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的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
第五十四条持照人工作地点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的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
第五十五条地区管理局每年对气象人员持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持照人培训情况的检查;
(二对持照人技术档案的审查;
(三对持照人近期经历的核实;
第五十六条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执照注册和注册检查情况报民航局空管办。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
地区管理局: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拟申请气象人员执照,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现申请参加下列类别(划“√”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试/考核。
理论考试
□气象观测 □ 气象预报
□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 □ 天气雷达设备保障
□ 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
技能考核
□气象观测 □ 气象预报
□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 □ 天气雷达设备保障
□ 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电子信箱:
备注: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二: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合格证
编 号: XX地区管理局 [XXXX年]气象第XX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您已通过 年 月 日在 (考试地点进行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 (执照类别的 (理论考试或技能考核 。
按照《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现予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执照类别的 (理论考试或技能考核 合格证。
有效日期至: 年 月 日
主考人签字:
(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
本部分由申请人填写
Ⅰ 基 本 信 息
1 姓名(汉语及全拼 2性别 3 国籍
4 出生日期
5 出生地
6 民族
8 照片
7 身份证明编号
9 工作单位 10 联系
11 通信地址 12 邮政编码
13 学历 14 毕业院校和专业 15 毕业时间
起止年月 在何单位、任何职务及职称
16
工
作
简
历
Ⅱ 申 请 信 息
17 申请何种类别执照
□气象观测 □气象预报 □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 □气象雷达设备保障 □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
18 理论考试合格证信息
编 号 颁发单位
颁发日期 有效日期
19 技能考核合格证信息
编 号 颁发单位
颁发日期 有效日期
20 培训经历
起止日期 培训项目、名称 培训单位
21岗位实习经历
起止日期 实习岗位 实习单位
22附下述文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培训经历证明复印件 □实习经历证明复印件
其他 :
III 声明:我保证上述填写内容属实,如有不实后果本人负责。
23申请人签字 24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本部分由地区管理局填写
IV 地区管理局受理及初审
25 所在地区
□华北 □东北 □华东 □中南 □西南 □西北 □新疆
26 受理决定
□ 该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下事项:
27受理人 28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29 初审事项
□ 核实申请人身份。
□ 核实申请人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 检查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性。
□ 检查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性。
□ 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要求的培训经历和工作经历。
30 初审结论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符合颁发气象人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民航局最终审核。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不符合颁发气象人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民航局最终审核。
理由:
31 初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32负责人签字:
(加盖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本部分由民航局填写
V 民航局审核
33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颁发气象人员执照的条件,建议为其颁发气象人员执照。
□经审核,该申请人不符合颁发气象人员执照的条件,建议不予颁发气象人员执照。理由如下:
34 审核人 35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36执照管理部门负责人37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38 □同意颁发气象人员执照。
□不予颁发气象人员执照。
(加盖行政印章
年 月 日
39 执照档案编号
M E T
附件四: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增加类别签注申请表
地区管理局: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完成规定的气象人员执照培训,满足相应的工作经历要求,通过要求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现申请增加以下类别签注。
□气象观测 □ 气象预报
□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 □ 天气雷达设备保障
□ 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电子信箱:
附:执照复印件、培训及工作经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绿野新农村人员管理软件
GHR_XNC快速入门操作流程图
安装
软件注册
系统登录
数据库初始化
EXCEL数据导入或信息维护手动录入(行政村信息维护
户、户经济状况信息维护
村民基本信息、工作简况信息维护)
口令设置
初次使用GHR_XNC时建立数据库;单击Windows【开始\程序\绿野新农村人员管理软件】菜单,运行[GHR_XNC数据库初始化]。
系统登录后进入软件主控台,初始默认服务器、用户名、口令即可。
建议正式启用GHR_XNC时设置口令,对口令严格管理,包括服务器端及客户端。
花 名 册
登 记 表
统计报表
统计分析
信息上报
所属自然村代码维护
所属机构代码的建立,对应修改D844代码表。
运行GHR_XNC主控台(各类应用程序的配置、执行、控制中心);通过GHR_XNC主控台,执行GHR_XNC主控台菜单命令【系统\软件注册】。
基础信息维护:行政村、户、村民信息的常规输入、修改、删除等
登记表:设计输出类似于村民履历表等类型的文档
花名册:组合查询,可以制作输出各类人员花名册
统计报表:设计、计算生成二维统计报表
统计分析:设计生成统计图表
信息上报:用于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数据或数据备份
简明操作说明
一、 软件安装
本系统采用向导式安装模式,安装轻松简便,将光盘放入光驱后,系统将自动弹出软件安装向导,只需要按照系统的提示,点击“下一步”即可,软件安装结束后会提示您重新启动计算机,请一定要按要求执行。重启后,系统将有一个10至15分钟的系统配置工作,系统配置结束将会以“配置成功”提示。
二、 数据库初始化
在软件安装完毕后,要进行数据库初始化,创建没有任何数据的数据库。具体操作:单击Windows[开始]菜单,然后打开[程序]菜单项中的[绿野新农村人员管理软件],运行[数据库初始化]。出现“数据库登录”对话框,服务器名称、数据库名、用户名、口令按系统默认点击“确定”即可。后面出现提示操作的对话框同样点击“确定”,系统执行完毕后出现初始化成功的提示。
三、 软件注册
通过双击桌面快捷方式“GHRZJ_XNC主控台”进入系统主控台界面,选择左上角菜单[系统\软件注册],将弹出GHRZJ_XNC注册对话框(未注册成功前不要关闭),输入用户名称(单位全称或简称),输入完毕后,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序列号。注册方式:a、 注册(0571-87057486),获得注册码;b、网上注册(index.aspx)填写相关信息后获得注册码。
四、 维护所属自然村代码
“信息维护”界面,双击打开左侧信息表目录下的P01户信息表,双击“所属自然村”信息项编辑框,在所属自然村代码表选择框中点击右键“修改代码”,进入单位代码维护界面,执行菜单【代码\新建】或单击依次输入代码、代码值、说明。“拼音简写”由系统自动生成,单击保存。再次点击新建其他自然村。
五、 使用excel模板导入数据
(1)软件安装路径“C:\绿野新农村人员管理软件\GHRZJ_XNC\excel转换模板”文件夹中双击打开模板,根据所列项目依次将模板填写完整(不允许用户自行修改模板格式),保存并关闭Excel模板。(2)双击打开软件安装路径下“Excel导入导出.exe”,出现“Excel数据导入”窗口,打开Excel模板,点击右侧“选择表”选择对应导入的表,点击“数据导入”即可。注意:导入表的顺序依次为“N01行政村信息表、P01户信息、P11户经济状况信息表、Q01村民基本信息表、Q11村民工作简况信息表”。
六、 维护行政村信息
(1)在主控台界面,单击[基础信息管理\基础信息维护],进入“信息维护”界面。(2)双击打开左侧信息表目录中的N01行政村信息表。点击工具栏“新增”按钮,维护行政村基本信息,如行政村名称、驻地、户数等;切换页签,维护土地面积信息,如土地总面积、耕地、园地等;切换页签,维护劳动力信息,如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数、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数等。(3)点击工具栏“保存”按钮,保存相关信息。
七、 维护户信息、户经济状况信息
“信息维护”界面(1)双击打开左侧信息表目录中的N01行政村信息表,选择需要维护户信息的行政村。(2)双击打开左侧信息表目录下的P01户信息表,点击工具栏“新增”按钮,维护户信息,如所属自然村、户号、户主姓名、住户性质等,其中表中黑色加粗信息项为必填项。点击工具栏“保存”按钮,保存相关信息。(3)双击打开左侧信息表目录中的P11户经济状况信息表,点击工具栏“新增”按钮,维护户经济状况信息,如年度、股份分红、年终分配;切换页签,维护承包地信息,如承包地总面积、耕地、园地等。点击工具栏“保存”按钮,保存相关信息。(4)重复2-3步,维护其他户、户经济状况信息。
八、 维护村民基本信息、村民工作简况信息
“信息维护”界面(1)双击打开左侧信息表目录中的P01户信息表,选择需要维护村民信息的户。(2)双击打开左侧信息表目录下的Q01村民基本信息表,点击工具栏“新增”按钮,维护村民基本信息,如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日期等,切换页签维护其他村民相关信息。其中表中黑色加粗信息项为必填项。点击工具栏“保存”按钮,保存相关信息。(3)双击打开左侧信息表目录中的Q11村民工作简况信息表,点击工具栏“新增”按钮,维护村民工作简况信息,如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从事职业等。点击工具栏“保存”按钮,保存相关信息。(4)重复2-3步,维护其他村民基本信息、工作简况信息。
九、 信息上报
在主控台界面右上方,单击“信息上报”,出现“信息上报”窗口,单击右上角“上报”按钮,在出现的“保存上报文件”窗口中输入文件名(如:八位上报日期+行政村名称)即可生成上报文件,可以通过U盘拷贝、发送邮件等方式上报给上级单位。
十、 信息接收
上级单位接收下级单位数据,单击主控台界面右上方“信息接收”,在“打开”窗口中选择下级单位上报的文件,出现“信息接收”窗口,点击右侧“导入”即可导入汇总信息。
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
原工作单位(章): 单位编号:
基本
情况
姓 名
个人编号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所在社区
□本地人员: 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居外人员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健康 □一般 □较差
特长技能
兴趣爱好
家庭状况
□特困 □低保
发挥作用情况
□从事专业技术服务 □创办经济实体 □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特殊人员情况
□孤寡老人 □重病
家庭
情况
居住
情况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社区(村) 路(新村) 幢(号)
所属派出所
邮政编码
现 居 住 地
省 市 区(县) 社区(村) 路(新村) 幢(号)
联 系 电 话
邮政编码
配偶
情况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出生年月
目 前 状 况
□有职业 □无职业 □离退休
健康状况
□健康 □一般 □较差
工 作 单 位
联系
家庭
主要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工作单位
联 系 电 话
关系
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单位经办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 退管输入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两份,市退管中心、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社区各一份。
2.本表各栏须根据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或在相应□内打√,并经单位经办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3.原工作单位栏:填本人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名称;因原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退休后分流至其他单位或单位改制后更名的,填分流或改制后的单位名称;自谋职业退休和协保退休人员分别填写“自谋职业”或“协保”,并由托管其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盖章。
4.个人编号栏:按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 证》或《职工退休养老证》上的个人编号填写,共8位,不足8位的前面加“0”补足8位。
5.所在社区栏: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内人员在“本地人员”前□内打√,并填写居住地所在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名称;居住地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人员在“居外人员”前□内打√。
6.家庭状况栏:按民政部门规定的“特困”、“低保”标准填写。
7.特殊人员情况栏:其中重病人员包括精神病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尿毒症患者和因患严重疾病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企业退休人员。
8.居住情况中,户口所在地情况和现居住地情况分别按本人户口簿和本人实际居住地情况填写。
9.本填表说明中所称“市区统筹范围”为苏州市区社会 联网统筹区域,包括金阊区、沧浪区、平江区和高新区、虎丘区,不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
但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
原则:专户数量≤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变更终止后新协议时间相同)
3、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20%
超过5000万元或20%
超过1000万元或5%的
超过1000 万元或10%的
4、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的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无明确约定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
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
1、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10-2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辽宁地区进出口商品衡器计量室
考核、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口商品计量和鉴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第103号令)规定和要求,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申请实施进出口商品计量的衡器计量室(大型衡器、配套设施、计算机软件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考核、登记。特制订考核、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大型衡器最大称量为3吨以上(含3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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