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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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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文件编号:DY-754G6编写人:类 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9.1总则 (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 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1)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9.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2、要点 (1) 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l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l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 现场勘察; (b)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 进行负荷计算; (d)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3、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专业人员 l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l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

4、及时报告解决; (e)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 安全技术档案 (a)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l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l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文件编号:DY-G513C编写人:类 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

5、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以上。二是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三是装机总容量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四是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五是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六是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

6、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七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兆瓦以上。八是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九是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十是供热机组装机容量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小时。 规定强调,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

7、准确报送信息。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规定指出,对多次发生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电力企业违反规定要求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8、我国电力行业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9日在济南联合召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持续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力争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近日,国务院又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要求,强调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电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是

9、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 根据电力行业实际,电监会决定先行开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并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计划在明年制定出台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开展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据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介绍,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努力实现2021年

10、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21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前,全省117家供电企业、68家发电企业完成二级标准化创建任务,180多家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完成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目标。自2007年以来,山东电力系统连续四年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2021电力设备市场需求分析 电网侧 2021 年迎来行业拐点,但投资增速有限,关注智能电网、配网和特高压三大增长确定的领域:(1)“十二五

11、年均智能化投资350 亿元,变电、配电和用电环节智能化投资成为重点。智能变电站在2021 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加速、配电自动化第二批试点正在开展;(2)“十二五”配网投资将达到10000 亿元,占总投资50%;其中农网投资同比增长36%,中低压一次设备未来需求将保持15%-20%的增速;(3)随着扩建线路的验收,特高压交流技术不断成熟,2021 年特高压交流项目建设将加速。 电源侧 能源结构转型加速,清洁能源投资成为重点,关注核电重启和水电建设加速:(1)发展核电是必然选择,到2 年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 万千瓦,AP1000 三代核电技术将成为安全核电的保障,预计在建项目和新项目带来核电设

12、备需求超过3300 亿元;(2)“十二五”期间,水电发展将提速。根据水电规划,我们预测“十二五”期间对水电设备需求为1046 亿元,年均209 亿元,水电设备提供商订单将获得快速增长。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文件编号:DY-7A29B编写人:类 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

13、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

14、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

15、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

16、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

17、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

18、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 勘察单

19、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

20、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

21、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

22、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

23、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

24、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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