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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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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36E17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批示和规定,并不折不扣的执行。
2、在本值内备齐组织学习贯彻现场运行规程,有关器具、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所管辖设备的图纸、资料、安全用具等。督促本值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3、组织本值人员学习 安规 ,学习讨论事故通报及安全简报等,并做好记录。严格执行规程规定,执行 两票三制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如考问讲解、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防洪演习、消防演习等。努力提高自身和全值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
4、督促本值人员交接班时,对设备状况、安全防护措施、工作环境、安全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和交接。
5、接班前进行认真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安全主管解决,当值出现的安全问题未解决和安全工器具未交清,下值不予接班。
6、全面、准确、如实上报本值发生的故障、事故、异常等不安全事件,参加调查分析,按规定提供原始记录和资料。
7、支持安全员工作,组织好本值的安全日活动,并做好记录。
三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9DB2B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熟知三机在操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止意外发生的预防措施,负责三机(工作面运输机、转载机、皮带机)的检修、日常保养、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保证安全采煤。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避灾路线,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执行好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第2条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积极参加矿、队组织的技术学习、考试和各种技术比武活动,熟悉所用三机设备的型号、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3条 三机工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让他人代替,严格执行好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4条 接班时,详细了解上一班设备的工作状况,认真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第5条 三机司机必须站在安全地点操作,保证自身安全,并随时观察周围,检查好周围环境安全。他人工作或通过需停机闭锁时,要看管好闭锁。
第6条 保证各部位油脂油位正常,冷却水畅通,联接固定部位螺栓齐全牢固,护罩完好,各种保护、安全设施齐全完好,严禁甩掉保护开机。
第7条 随时注意开停机信号,在运转中要注意观察电机、减速箱及三机运行情况,监视各部分运转情况及声音、温度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停机处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第8条 与各工种相互协调好,及时开停机电设备,努力完成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第9条 三机工要做到开机开水开喷雾,停机停水停喷雾。
第10条 停机期间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精心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11条 当班出现问题,当班妥善处理,不准留给下一个班,不准隐瞒事故,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当班班(组)长或区队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处理。
第12条 交接班时对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有关注意事项要重点进行交接,搞好周围环境卫生,保持设备清洁卫生,对周围不安全因素要进行处理和汇报,保证环境安全。
第13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4条 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条 履行好师徒合同。
第16条 认真填写运行和检修日志及各种记录。开好班前班后会。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三机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三机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三机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三机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 20条 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21条 不持证上岗、不参加区队组织的技术学习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机工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进行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6条 本人工作失误造成设备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或发生机电事故的,三机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 开机前未提醒他人或未发出开机信号的,三机工应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第28条 不认真交接班致使设备带病运转的,三机工负主要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停机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设备运转中,因不合理操作损坏设备的应负直接责任。岗位范围内管线、电缆吊挂不好,杂物、浮煤、浮矸清理不干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1条 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32条 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33条 未佩带好个人劳动防护,不现场交接班,不认真填写设备运转日志的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本班出现的问题及存在的隐患未告知对班的负主要责任。
信号员(包括小运)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99B37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持证上岗,以公司安全条例为准则,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认真执行信号员操作规程。
2、严守工作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时应做到把所属通讯、信号工具、轨道道岔、大巷照明、机车车辆存放情况及本班发生问题处理情况详细交待清楚。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分配,按章办事,灵活合理调配车辆,严格控制带车数量。
4、负责运料安全。运坑木等大型设备材料时,应到沿线各危险地段提前检查处理,并认真检查所运设备材料捆绑状况、松散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检查好各自的信号指挥系统。
5、爱护公共财物,负责保管、维护好所属区域内的设备和设施,并经常保持所属区域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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