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应用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
2、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 ,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 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
3、报投诉登记表》,并与 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 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 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
4、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 案; (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
5、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每人
6、每年不得少于 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 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 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
7、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 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 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
8、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 填写案件处理报
9、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 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
10、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 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 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五、登记立案制度 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
11、顺序号两个部分组成。 2、案件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②当事人投诉;③主动检查发现;④有关部门移送。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及时处理。 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 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 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阅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调查取证制度 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勘验现场, 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
12、全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 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来源和出处,由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当事人陈述;④证人证言;⑤视听资料 ;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 经核对无误的,
13、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 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 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 (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 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注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 案证据使用; (
14、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以证明当事人 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 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审查报批制度 1、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案件报批表,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还应写出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
15、况、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性质、处罚依据 、处罚建议等。 经调查,主办监察员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报批意见中说明不应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2、案件报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和案卷卷宗应由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审,重大复杂案件应 提交集体讨论。讨论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真评议,并记录各种意见。 核审和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处罚是否适
16、当; (6)程序是否合法; (7)文书语法、用词是否规范。 3、监察机构负责人经过案件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主办监察员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补充调查;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4、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核审应予以行政处罚(理)的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在案件报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卷宗一并报送劳
17、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审批内容和办法参照本制度第2、3条款执行。 一般案件按上述程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研究决定;重大 案件应上报局领导研究审批。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十五日内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5)违法行为给
18、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或支付有关费用,并可依法责令加处滞纳金或给予经济 补偿和赔偿; (6)调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在连续之中的,办案部门应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处罚条款之外写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7)违法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
19、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适用其他处罚方式的除外。 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八、告知听证制度 1、行政处理或处罚报批后,给予行政处理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及其他各类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 并送达当事人。 2、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应说明情况,并可参
20、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自当事人签收或留置送达或挂号邮寄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的事实和理由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听证结束后,需对原行政处罚意见
21、进行更改的,按听证审定意见执行;对认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主办监察员应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并将整改和执行 情况记录在案。 九、结案归档制度 1、办案人员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一般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件情节特别复杂的,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延期结案申请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劳动保障监察
22、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办案期限: (1)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2)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3)案情需要鉴定或因当事人原因耽误期限的; (4)委托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5)其他需要计算中止监察办案期限的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或案件撤销,主办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1)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合并处罚的可合并立卷归档(卷宗装订顺序见案卷装订程序);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副卷,正卷装订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形
23、成的材料,副卷装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案件形成的有关材料; (3)书写文书用墨水笔; (4)案卷装订符合规定的顺序。 3、副卷装订顺序如下: (1)复议申请书或起诉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2)答辩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 (3)代理词; (4)复议决定书或裁决书、判决书、执行情况等; (5)案件复议、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整理。若案件分别进行了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的,可按法定程序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材料较多的,可装订为副卷(一)、(二)等 。
24、 4、案卷装订后,办案部门应及时交送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监察机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案卷。 十、案卷装订程序规定 1、立案审批表; 2、接待(或受理)登记表(或案件来源材料,如移送函、现场检查记录等); 3、立案前审查材料;群众举报信、受害人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4、调查材料: (1)用工主体资格证明: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工资手册、营业执照及批准执业证件等证照; (2)劳动关系双方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就业证、任职资
25、格证明等; (3)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及缴费凭证等材料;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存根); (5)用人单位就询问通知上报的回复材料; (6)当事人陈述(按调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7)证人证言(同上); (8)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及其他证据材料。 5、案件讨论记录(含处理意见); 6、补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排列顺序见第5条);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8、整改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9、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 10、案件处理报批表及延期结案审批报告; 11、
26、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陈述、申辩材料; 13、听证申请报告; 14、听证会通知; 15、听证会答辩材料; 16、听证会笔录; 17、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8、复查及整改、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19、结案审批表。 备注: 1、案件装订以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办案时实际形成的文书材料为准;并非指每一案件卷宗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材料。卷宗材料应分类排列。 2、填写卷宗目录时必须分类按顺序逐一填写。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 (一)劳动用工类 1、违反
27、招工登记备案规定案 2、违法收取费用(抵押物)案 3、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案 4、非法使用童工案 5、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案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案 7、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案 (二)劳动标准类 1、违法制定劳动规章案 2、强迫延长工作时间案 3、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案 4、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 5、违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案 6、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案 7、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 8、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案 9、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案 10、违反未成年
28、工保护规定案 (三)社会保险类 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案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案 3、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案 4、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案 5、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规定案 6、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 7、拒缴社会保险费案 8、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案 (四)、其他 1、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案 2、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案 3、职业介绍超出业务范围案 4、违法从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案 5、伪造(滥发)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案 6、打击报复
29、举报人员案 十二、廉政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的各方面规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4、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工具。 5、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6、不准泄露监察秘密。 7、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8、不准超越职权范围。 9、不
30、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执法证件。 10、不准非执行公务人员以及未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穿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 十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局和监察支(大)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4、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工作精神振奋,努力钻研本职业务,熟悉岗位工作规定、程序,能胜任本职工作。 6、对负责的工作能按时、按质、
31、按量完成,对负责承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 件能认真调查,严格按规定处理。 7、团结同志,虚心学习,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发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年0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9月10日 编号: 劳动合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 :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 :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32、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年月日起至_ _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 __年月日至_ __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 __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 __年月日至_ __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 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
33、工种)工作,担任职务.工作地点位于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元/月。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
34、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劳动报酬按甲方的工资制度执行,月工作总额为元.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甲方支付乙方工作,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应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
35、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流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一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
36、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防低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 他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
3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乙双方均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上述所有条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38、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怀通39标质量保证措施及管理制度 质量是生命,是生存、发展之本,更是我合同段全体员工各自工作岗位上始终坚守的信念。因此我们必须保证质量,确保该合同工程的顺利实施, 1、质量控制机构和创优规划 工程质量的优劣是关系到工程运营生产的百年大计
39、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施工承包企业生死存亡、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根本问题,做为工程施工的承包商和项目经理,应该从领导和决策方面,以战略的眼光看待这一问题,为此我项目部特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附后,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是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副经理、质检部长、试验室主任、测量组长等主要人员组成,制定整个合同段工程质量创优规划、方针、措施。各施工队分别设质量管理现场领导组,由施工队长、质检部长、试验室主任组成。质检部和试验室专职抓现场质量管理.施工队的质量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小组领导下,制订本工段施工区段的创优措施,质量实施计划,并重在现场落
40、实.施工队所属各施工班组根据自己的创优任务,拟定项目工程具体的分项实施计划,责任到人,严格要求,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 2、完善自检体系,加强质量控制 在职工中树立“质量关系千万家、搞好质量人人抓”的观念,使其认识到质量工作的好坏与企业、个人利益的关系,把质量工作贯穿到施工的全过程中,深入到每一个人,形成道道工序齐抓共管、上下自律,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制度控制状态,严格按照公路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使各项工程质量落实到实处,推行投标人以行之有效的(技术管理条例)和(分项技术负责制),使基层单位技术工作规范化;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行项目分解目标管理,对重大技术问题组织专业技术干部科学指
41、导施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质量全优的目标共同努力. 建立一系列责任制度,包括项目经理责任制、总工责任制、质检工程师责任制、试验人员责任制、测量人员责任制、生产班长责任制、操作人员责任制,施行每个管理员、操作人员都同工程质量紧密联系,到全员质量控制.针对施工过程、内容等制定不同的制度,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技术质量交底制度、工序交接制度、技术复核、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二级验收及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制度、现场材料质量管理制度,并对作业人员坚持定期质量教育和考核。施工前组织人员,对照工地实际情况,细致审核图纸,发现问题与项目总工取得联系,在项目总工的指导下,即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
42、工地试验检测制、分阶段技术交底制、定期与日常质量教育检查制,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项目经理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查组织机构全力支持和充分发挥质检机构人员的作用,详见自检体系流程图。主动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帮助,积极为监理工程师的生活提供和创造便利的条件。 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保证质量,重点是操作、控制上下功夫,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奠定良好的质量管理基础,狠抓工程技术工作. 工程技术工作以招标文件和合同规范和图纸为依据,参照工程量清单,制订相应的技术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以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2、 熟悉合同条件中有关技术和质量要求
43、和条款。有关这方面的合同条款,要做到了如指掌,严格遵照执行。 3、熟悉设计图纸并建立审核把关制度,领会设计意图,对图纸各结构以及轴位尺寸标高必须一一复核,并与实地核对,做到准确无误,以免出现缺陷返工浪费。 4、 熟悉并掌握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是提高工程技术管理的重要依据,该技术规范包括了工程项目规范和范围、施工工艺和方法、材料及设备的性能与指标,对施工过程起着指导的制约作用。 5、做好施工组织与技术设计工作,指导施工进度。同时选择有技术性专业的精兵强将,采用高、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的电脑管理手段,使人员和技术水平相协调,发挥出各自的积极作用。 6、
44、建立必要的技术规章制度,注意完善技术档案工作。严格执行工地现场的信息报告联络制度,工地会议制度、即时将有关合同文件、规范、图纸、变更令、会议纪要、信息、分门别类归档保管。 7、 技术交底必须及时、全面、彻底,一律以书面形式出现,做到责任明确,由工程技术主管负责执行。根据工程特点设立测量组承担线型纵横轴线测量放线工作,放线时工程队的责任技术员参加,将定位桩由施工技术人员负责复核。 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做到工序层层把关,试验室负责试验配合比及剂量配合及现场过秤,质检部除履行全面质检评定之外,还要配合驻地监理作好施工与监理程序的资料工作,工程分项、分部的开工,施工中前后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现场把
45、关、控制、逐项签认以及质量合格与否和质量隐患、事故等,均按《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9、 树立一切为用户服务的观点,强调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要围绕用户展开,建立行之有效的自我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10、确立“防检结合、以防为主、重在提高”的观点,不仅要对工程质量的结构进行管理,更重要的是对原因的管理,对施工工艺方法及各施工环节进行检查,检验采购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检查预防施工工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标准,对关键工种操作的技术工人要事先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11、树立实事求是“一切用数据说话”的观点。工程施工的全面质量有定性的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的判断。 12、严格执行混凝土操
46、作细则,施行责任制并设专门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负责技术指导质量监督。 13、认真做到检查凭证的签证工作 .施工过程中的系统检查、签证工作,是工程质量的保证,签证前要认真进行检查,自检合格后填写检查凭证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予以签证. 4、技术保证措施 (1)、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分部、分项编写完善的施工方案和要点.重点部位要详细编写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及要点.施工方案和要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可执行. 施工工艺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主要工序施工方法和操作规程、施工大样图、质量要求及标准、试验检测的要求及方法、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使用计划等。 (2)、加强施工技术管理,以施工
47、组织设计为纲领,以施工工艺设计和施工要点为指导,以三级技术交底、操作规程和工序交接检查为保证,严格各施工工序的控制与管理。对易产生问题或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要加大技术投入和管理力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施工工艺流 (3)、为防止路基不均匀沉降、桥头跳车和桥面混凝土脱落,对路基填石方工程实行弯沉值控制;桥头填土采取台背回填技术处理,按独立分项进行质量检测和评定. (4)、水泥混凝土工程须集中拌和,小型混凝土工程和高标号砂浆须机械拌和,零星混凝土及砂浆可人工拌和但一律严格计量(严禁使用体积法) (5)、按要求配置施工机械和试验检测设备,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质量监测水平和各种设备的
48、应用效率。 (6)、各项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保证高速公路的高标准、高质量,现制定以下制度: 工程的请验报告 对于分部工程每个基础上的施工,工段负责人要根据设计图纸的图示各分项工程,以及轴线尺寸、标高一一复测,并付诸于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做准确无误。项目完成后,认为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向质检部打检验报告。 工序的自检 质检部接到工段的请验报告后,根据该工程的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检查,逐次进行检查,包括协调驻地监理共同检查。 施工质量签认 质检部通过检验,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施工监理程序和实施细则》及
49、时填写自检记录表,确认工程质量的合格与否,如不合格时,在检验通知单上注明其不合格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回工段。 工序互检、交接 当本道工序经工序负责人抽检合格后,后续工序必须对本工序进行互检,然后由质检部检查合格后报监理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质量保证体系流程图 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 晋劳社厅发[2007]1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50、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执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选拔、培训、任命、履责、考核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任职前的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和核发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和标志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热爱劳动保障事业; (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