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铸区域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类别 判定标准 存在问题及隐患情况 整改 时限 整改措施及预案 整改 责任人 整改情况(含资金投入情况) 整改前照片 (照片高度4cm) 整改后照片 (照片高度4cm) 安全管理 4.8 炼钢企业应根据 GB6222 的有关规定,配备煤气在线监测、防护设施,在煤气易泄漏和聚集区域,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4.11 炼钢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在
2、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影响范围内。 4.1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5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挪动、拆除或移作他用。 4.16 炼钢企业应建立铁水、钢水、液态渣跑漏、煤气中毒以及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 GB/T29639 的相关规定,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置必备的气体检测仪、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毒面具、呼吸器、洗眼
3、器、急救药品与器械等事故应急器具,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17 炼钢企业生产、检、维修作业外包的,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和安全交底,签订安全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安全措施进行审核。 4.18 炼钢企业强电磁辐射区域应设警示标识,体内安装有心脏起搏器或金属植入物的人员禁止进入。 厂房及其内部建、构筑物 5.2.4 炼钢厂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牌。 6.1.1 冶炼与浇注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
4、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 6.1.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6.1.4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5m 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四周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
5、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 0.8m,并应按起重机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 6.1.5 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主要工序主工作平台的参观走道,其宽度不小于 1.5m。纵向参观走道应贴近主厂房柱列布置,垂直于主厂房柱列的参观走道应沿厂房内边缘设置。 6.1.6 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 0.3m 及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室内地坪面一致。 6.1.8 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包括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的安全标志,应符合 GB2894 的规定
6、 厂房及其内部建、构筑物 6.2.2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 0.8m 以上的安全距离。 6.2.3 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6.2.4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防火设施的设置,设置灭火器的场所和数量要求应遵循 GB50016、GB50414、GB50140 等消防法规、标准的
7、规定,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连铸切割介质的气站、一次除尘风机房、电缆夹层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 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 7m 的,应设置通风设施。 厂房及其内部建、构筑物 6.2.5 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 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 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 GB4053.1、GB4053.2 的规定。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6.2.6 炼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
8、盖板或安全护栏。操作位置高度超过 1.5m 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 GB4053.3 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 1.5m 的平台,宽于 0.25m 的平台缝隙,深于 1m 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 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 0.3m 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炼钢相关设备 8.1.1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9、 8.1.2 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以上 0.2m~0.4m 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8,并以1.25 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8.1.3 应对罐体和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体每 2 年检测一次。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 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8.1.4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干燥,使用前应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8.1.11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
10、大于 1.5m 的净空距离。 8.2.1 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8.2.2 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信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煤气烘烤作业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 8.2.4 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空气助燃时亦应先点火后供风)。 8.2.5 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安全标志。 8.2.6 烘烤
11、装置、煤气吹扫装置介质管线在非检修吹扫作业时,两管线之间应可靠阻断。 8.3.1 车间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 8.3.2 车辆运行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8.4.10 起重机吊运通道下方不应设操作室、休息室等。 炼钢相关设备 8.5.8 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 8.6.1 高温工作的水冷件,应根据需要提供事故用水。 8.6.2 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
12、进行防护。 8.6.3 人员接近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设备外露运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 8.6.4 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连锁 钢水浇注 12.1.1 钢水罐、中间罐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 12.1.2 新砌或维修后的钢水罐、中间罐,应经烘烤干燥方可使用
13、 12.1.3 浇注后倒渣应注意安全,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倒渣区地面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其周围 应设防护板。 12.1.4 热修罐时,罐底及罐口粘结物应清理干净,更换氩气底塞砖与滑动水口滑板,应正确安装, 并检查确认。新砌制的中间罐,应确认水口塞棒安装可靠,方可使用。 12.1.5 新装滑动水口或更换滑板后,应经试验确认动作可靠方可交付使用;采用气力弹簧的滑板 机构,应定期校验,及时调整其作用力。 12.1.6 滑动水口引流砂应干燥。 连铸 12.3.1 确定铸机弯曲
14、半径、拉速、冷却水等参数时,应确保铸坯凝固长度小于冶金长度。 12.3.2 钢水罐回转台的支承臂、立柱、地脚螺栓设计,应进行强度计算,计算中应考虑满罐负荷冲击系数(1.5~2)。钢水罐罐盖的工作重量应小于设计重量,防止罐盖旋转机构超负荷运行而导致罐盖坠落。 钢水罐回转台旋转时,包括钢水罐的运动设备与固定构筑物的净距,应大于 0.5m。 钢水罐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应在操作岗位及临近安全位置配置事故紧急按钮,并定期检验与演练。 12.3.3 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
15、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为了避免钢水罐滑板油缸管路连接错误,连接管必须明确标明尺寸大小。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12.3.4 中间罐车应设置事故撤离功能,出现异常情况可以紧急处理,钢水罐滑板自动关闭,旋转至受罐位,中间罐车行走至事故坑上方 12.3.5 对钢水罐回转台传动机械、中间罐车传动机械、钢水罐浇注平台,以及易受漏钢损伤的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措施。 12.3.6 结晶器、二次喷淋冷却装置应配备事故供水系统;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即发出警报,立即停止浇注,事
16、故供水系统启动,事故供水系统运行期间应降低拉速,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证铸机的安全;应定期检查事故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12.3.7 高压油泵发生故障或发生停电事故时,液压系统蓄势器应能维持拉矫机压下辊继续夹持钢坯 30min~40min,并停止浇注,以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连铸 12.3.8 采用放射源控制结晶器液面时,放射源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应使用专用工具,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和检测制度;放射源只能在调试或浇注时打开,其他时间均应关闭;放射源启闭应有检查确认制度与标志,打开时人员应避开其辐射方向,其存放箱与存放地点应设置警告标志。 1
17、2.3.9 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存放点,连铸平台上漏钢事故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 12.3.10 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应仔细检查结晶器,其内表面应干净并干燥,引锭杆头送入结晶器时,正面不应有人,应仔细填塞引锭头与结晶器壁的缝隙,按规定放置冷却废钢等物料。浇注准备工作完毕,拉矫机或扇形段出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引锭杆滑下伤人。 12.3.11 新结晶器和检修后的结晶器,应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的结晶器在安装前应暂时封堵进出水口。使用中的结晶器及其上口有渗
18、水现象,不应浇注。 连铸 12.3.12 钢水罐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以防滑板窜钢伤人。 12.3.13 浇注中发生漏、溢钢事故,应关闭该铸流。 12.3.14 输出尾坯时(注水封顶操作),人员不应面对结晶器。 12.3.15 浇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 ——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 ——浇注完毕,待结晶器内钢液面凝固,方可拉下铸坯; ——钢水罐回转台(旋转台)回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19、 12.3.16 浇注区每一流铸坯应设置隔离墙和结晶器盖板。事故状态下进入连铸机冷却室前应停止浇注,由指定人员进行设备复原。进入二冷室应有互保人员陪同。二冷室门只有在事故和设备维修时打开,只有停浇后才能进入二冷室。 12.3.17 引锭杆脱坯时,应有专人监护,确认坯已脱离方可离开 连铸 12.3.18 采用煤气、氢气、丙烷等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要求氢气和丙烷的管路上需要增设阻火器,防止回火造成事故,在氢气、氧气和煤气等阀站附近,严禁有明火,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20、 12.3.19 切割机应专人操作。未经同意,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切割机控制室。切割机开动时,机上不应有人。 照明 16.4 炼钢厂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适当配置安全灯插座;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潮湿地点和金 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 12V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方案表 单位名称:阿克苏恒通程物流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方案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情况, (2)履行责任制交底签字手续; (3)制定对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或办法; (4)
21、有考核记录。 2 安全操作规程 (1)项目部制定各工种或各分部(项)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操作规程在作业部位进行悬挂。 3 目标管理 (1)制定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实现目标; (2)并对目标进行有效分解和定期考核。 4 施工组织设计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针对工程特点的安全技术措施; (2)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4)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5 安全技术交底 (1)作业人员进场综合安全技术交底; (2)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
22、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对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有针对性,双方签字确认。 6 安全检查 (1)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2)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 (3)对检查出的隐患制定措施,定人定时进行有效整改,并记录。 7 安全教育 (1)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并按现场人员名册填写; (2)经常性安全教育情况; (3)各工种及变换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情况。 8 班组活动 分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 9 持证上岗 (1)项目经理、安全员持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情况,安全员的配备符合要求; (2)特种作业人员名
23、册及与之对应的上岗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无过期情况。其它操作工由企业培训发证上岗并建立档案。 10 工伤事故 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发生伤亡事故的现场按规定上报。 11 安全标志 (1)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 (2)履行审批手续; (3)按平面布置图布置安全标志。 12 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及演练 (1)应急救援预案有编制审核批准手续; (2)应急救援预案内明确组织机构通讯方式、物资设备等; (3)应急救援预案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2)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方案表 单位名称:阿克苏恒通程物流 序号 排查内容
24、排查方案 1 施工地场 (1)施工场地主要道路,有条件的用混凝土进行硬化; (2)有排水措施,现场无明显积水; (3)工程施工的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排放; (4)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处; (5)门前有冲洗设施,保持清洁。 2 材料堆放 (1)有材料堆放平面布置图,并按图堆放; (2)作业区及建筑物楼层内建筑垃圾及时清理; (3)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符合规定。 3 现场住宿 (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区严格分开; (2)在建工程未兼做宿舍; (3)宿舍内床铺及各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室内限定人数; (4)有宿舍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并上墙; (5)室内高度低于2
25、4m时,采用36V安全电压; (6)室内用电无私拉乱接现象。 4 现场防火 (1)有消防管理制度和动火审批制度; (2)有义务消防组织; (3)有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并按图配置消防灭火器材; (4)有消防防火管理台帐。 5 施工现场标牌 (1)施工现场入口处有符合要求的牌图; (2)施工现场在明显处,有必要的安全宣传标语。 6 生活设施 (1)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并有水冲设施及专人管理; (2)食堂使用洁净燃料符合卫生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有健康证,并穿戴工作服上岗; (3)生熟食分开存放,有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4)有淋浴室,并设置淋浴设施。
26、7 治安综合治理 (1)有现场工人业余学习和娱乐场所; (2)有现场治安保卫制度。 8 保健急救 (1)较大的施工现场设置医务室,一般现场配备保健急救箱及一般常用药品; (2)现场有急救器材及经培训的急救人员; (3)有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方案表 单位名称:阿克苏恒通程物流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方案 1 用电方案 (1)有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 (2)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外电防护 建筑物与外电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采取外电防护措施。要求封闭严密,防护脚手架搭设规范。 3 总配电箱(房)
27、 (1)有专用变压器的现场采用TN-S系统配电; (2)无专用变压器的现场采用TN-C-S系统配电; (3)总配电箱(房)有总漏电保护装置; (4)总配电箱(房)的动力和照明分设线路引出。 4 保护接零 有专用保护零线;现场设置重复接地。 5 分配电箱 (1)分配电箱位置设置合理; (2)无一闸多用现象; (3)有多路配电标记; (4)有门锁和防雨措施。 6 开关箱 (1)漏电保护器选型恰当,并动作灵敏; (2)开关箱设置位置合理; (3)有门锁和防雨措施。 7 现场照明 (1)照明专用回路有漏电保护器; (2)灯具金属外壳做接零保护; (3)室内线
28、路及灯具高度低于2.4m时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4)潮湿场所使用36V以下电压供电; (5)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分设。 8 配电线路 (1)架空线路符合要求; (2)埋地线路引出部位符合要求,有接地做法的验收记录; (3)电缆线无破损、老化现象。 9 用电档案 (1)有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 (2)有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有电工巡视检查维修记录; (4)有施工用电专项检查记录; (5)有施工用电验收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方案表 单位名称:阿克苏恒通程物流 序号 排查内容 排查方案 1 安全帽 (1)安全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29、 (2)现场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事故隐患排查表 说明: 1.表中排查频次为最小频次,企业自己安排频次不能少于表中规定频次。 2.表中排查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增加相关内容,但不能减少。 3.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企业内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次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 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
30、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 12 条 1 次/年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 号)第13 条 3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21) 4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31、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21) 1 次/月 5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
32、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 号)第14 条 1 次/半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3、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18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 号)第17 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 条 1 次/ 年 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
34、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35、202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 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1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4 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4 条 1 次/半年 2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
36、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 22 条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4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37、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5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 23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6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23 条、第 24 条 7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
38、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21) 1次/月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
39、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21) 1 次/年 2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
40、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21) 1次/ 季度或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3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41、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21) 1 次/季度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42、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4 条 1 次/半年 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 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 条 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7
43、3条 4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 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21) 5 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并满足: 1.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
44、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 3013–2021) 1 次/ 季度或根据情况随时检查 6 在承包商管理方面,企业应满足: 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2.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45、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21) 1 次/季度 六、作业管理 1 企业应根据接触毒物的种类、浓度和作业性质、劳动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 37 条、第 39条 1 次/天 或根据现场作业情况随时检查 2 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企业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6、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16 条、第 19 条 3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21) 4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
47、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6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 规范(AQ3021-2021)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
48、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21)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21)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厂级、车间级分级管理,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69 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49、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21) 1 次/半年 2 企业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17 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3 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是否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应急预案经评审后,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50、第17 号)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69 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21) 1 次/月 5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企业是否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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