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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1、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 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公布日期】 2008.11.20 • 【文 号】海船员[2008]555 号 • 【施行日期】 2008.11.2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 [2008]5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

2、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已 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为确保该规定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乙级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是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不能 申办海员证和为国际航行的船舶提供配员。 二、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1 ,由各局自行印制。 三、 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 对建立的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 (一)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 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

3、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 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 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二)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包括:船员服务机构内设部门和岗位安排,明确 部门和岗位职责;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如电脑、打印机、复 印机、电话、传真以及船员管理的各种法规资料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的资金安 排;处理船员应急事件时的资金保障。 (三)教育培训制度。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培训制度;船员日 常培训;船员任职前培训以及船上培训/见习等制度。 (四)应急处理制度。包括:服务机构应急事件报告制度;建立 24 小时畅通

4、 的服务机构应急联络通道;船员及其家人的应急联系方式;船员受伤、失踪、死亡 及其它在派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 (五)服务业务报告制度。包括:维护报告最新的服务船员名单;船员任解职 报告;船员服务业务报告等。 五、 申请船员服务业务的程序 (一)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向我局提出,同时报本机 构工商注册地直属海事局备案,如工商注册地没有直属海事局的,应当报我局指定 的直属海事局备案。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向本机构工商注 册地的直属海事局提出;如工商注册地没有直属海事局的,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本机构工商注册地的直

5、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 局提出。 (二)海事管理机构接收申请后,应按《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材料的 真实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包括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2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现场核查由我局或者我局指定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三)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由我局签发,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 构许可证》由直属海事局签发,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由直属海事局或 者省级地方海事局签发。 (四)在《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在 2009 年 1 月 31 日前,向相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成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 六

6、 关于对“最近 3 年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 300 人”的界定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关于“最近 3 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 300 人以上”的规定,系指最近 3 年为境外船东经营的外国籍船舶直接提供配员 300 人以上。 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供最近 3 年来为外国籍船舶配 员的、详细的、可供核查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3)。 七、 关于对“固定办公场所”的界定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拥有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与场所所有权人签订 2 年以 上(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租用协议。办公场所面积,仅计算用于船员服务业务 办公所用的场所面积,不包括

7、仓库、住宅、空地等与办公场所无关的场所面积。固 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固定办公场所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一致。 八、 关于航运公司从事船员服务业务行为 航运公司为本单位船员提供代为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 员证书)等有关手续,将本单位船员派往本单位船舶,无须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 可证》,但应当向我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符合《船员服务管 理规定》第 22、 23 条的规定)。航运公司从事除前述情形外的其他船员服务业 务,必须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前款所称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

8、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航运公司本单位船员是指与航运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航运公司本单位船舶,是指由航运公司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 理责任和义务的船舶。 九、 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一)《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二)为内河船员和海船船员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同时持有内河船舶《船员 服务机构许可证》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三)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在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后,应 当在 30 日内到原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签发机构申请注销该许可证。 十、 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

9、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证》中载明的业务范围,以本机构的名义到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员服务业务。船 员服务机构不得以其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部门或者其他名义从事船员服务业 务。 十一、 关于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 供船员服务 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海船提供船员服务 的,按照为国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 构许可证》。 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船员服 务的,应当取得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十二、 海船船员

10、服务机构与海员证申办单位的关系 批准成立并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如原来具有海员证 申办单位资质的,应注销原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以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名义 办理海员证业务。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海员证申办业务。批准成立并取得乙级海船 《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如原来具有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的,注销海员证 申办单位资质。 十三、 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经济实体以及与海事管理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机构不得从事船员服务业务。 二 OO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1 《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机构)名称(公章):

11、申请日期: 注:本表一式二份 单位(机构)名 称  单位(机构)性 质 工商注册地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联系人  工商注册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类别 船员 服务专职 管理和专 职业务人 员情况 办公 场所及设 备情况 公司 规章制度 建立情况

12、 其他 需说明的 情况  □内河船舶 □乙级海船 □甲级海船 公司声明: 本公司对以上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符,愿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法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许可

13、 注册号: 证发证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许可 证中间核 查情况 许可 证延续情 况 附送材料: 1、设立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6 、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 船员

14、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 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 □ 教育培训制度 □ 应急处理制度 □ 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7、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 人) 8、最近 3 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 机构申请人); 9、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2 船员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表 核查时 船员服务机构名称 间 船员服务机构法人  电话

15、 船员服务机构联系 电话 人 工商业务范围 申请船员服务机构 类别 船员服务机构地址 核查组 核查组组长 组员 现场核查方式  查看文件资料、抽查记录、访谈 现场核查 序号 1 2 3 4  现场核查内容 办

16、公场所 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 务人员情况 最近 3 年为船舶提供配 员情况(适用甲级海船船员 服务机构申请人) (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 制度建立情况; (2)人员和资源保障制 度建立情况; (3)教育培训制度建立 情况; (4)应急处理制度建立 情况; (5)服务业务报告制度 建立情况。  核查情况  核查组意见 其他 被核查方/日 期 核查组组长/日 期 5 确认 附件 3 最近 3 年来为外

17、国籍船舶配员情况一览表 适任证书 序 姓 职 海员证 所属 派往单 服务 派 号 号 名 务 号 单位 位 船舶名称 期限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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