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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docx

1、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学校外配餐工作, 保障学生安全、 卫生、 健康用餐,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外配餐服务,是指企业接受学校 或者学生监护人委托,为提供中小学生集体午餐从事食品加 工、分送等就餐服务活动。 第三条学校外配餐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政府监管,企业和学校共同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监护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委托学校处理校 外配餐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应当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招标、竞争 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备配餐资质的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 (以 下简称配餐企业 )。学校选择配餐企业应当

2、成立专项工作委 员会,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和学生监护人 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学生监护人代表所占比 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学校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应当在市教育行政部门 指导下,与配餐企业签订配餐服务合同。配餐服务合同应当 包括配餐企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配餐场所、 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学生监护人根据配 - 1 - 餐服务合同向配餐企业缴纳费用。学校应当在自签订服务合 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所签配餐服务合同报所在区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学校应当在校内为配餐企业提供配餐场所,协助 配餐企业做好午餐分发、加热等辅助性工

3、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长负责制、配餐卫生安全管理制 度,加强对配餐企业的卫生监督。 第九条学校应当安排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校外配餐 的管理工作。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卫生和营养的 基本知识。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 事件的, 应当按照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处理,并向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配餐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有关 规定,具备配餐资质,取得卫生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 许可证。 第十二条配餐企业不得转让或分包中小学配餐业务。 第十三条配餐企业应当

4、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 法规,严格执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按照"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要求提供配餐服务。 第十四条配餐企业应当到持有卫生许可证而且采购食 - 2 - 品有定期送检合格证的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有关规定索取 凭证。配餐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配餐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储存、加工、配送 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 重点监督。 第十六条配餐企业应当保证送达食品质量,食品变质变 味的,应当全部收回并销毁。配餐企业不得加工隔餐的剩余 食品,不得配送冷荤凉菜食品。 第十七条配餐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食

5、品留样,并将留样食 品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时以上,以备追索与查验。 第十八条配餐企业应当对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 关键项目、 卫生检查情况、 人员健康状况、 教育与培训情况、 食品留样、检验结果、投诉及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 措施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配餐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取得 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配餐企业应当根据中小学生的成长特点和营 养需求制定膳食营养计划和食谱,并在配送学校公布。膳食 营养计划和食谱应当保存一个学期。 第二十一条配餐企业应当保证按时送达配餐。配餐企业 应当预先做

6、好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 - 3 - 配餐的紧急情况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生监护人向配餐企业缴纳配餐费用后,配 餐企业应当向学生监护人提供合法有效票据。 第二十三条配餐企业应当建立配餐信息反馈制度,每月 征求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食监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关 于校外配餐工作的要求,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六、八、九条规定,学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学校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一) 委托不具有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提供午餐服务的 ;(二)不与 配餐企业签订配餐服务合同的

7、 ;(三)未建立配餐卫生安全管 理制度的;(四)未安排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餐企业不按规 定采购食品的,由卫生或质量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以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配餐企业不收回并 销毁变质变味食品、加工隔餐剩余食品、配送冷荤凉菜食品 的,由卫生或质量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 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条规定,配餐企业 不按规定记录并保存有关情况,不公布、保存膳食营养计划 和食谱的,由卫生或质量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 - 4 - 千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配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与配 餐企业终止配餐服务合同,学校拒不终止配餐服务合同 的:(一)对配餐业务进行转让、分包的;(二)无正当理由两次 配送迟到半小时以上的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造 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四)有关部门检查发 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疏于 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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