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以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食品 安全法、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就加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 法权益,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以下 简称“学校”)采用校外配餐方式进行供餐,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用校外配餐方式进行供餐(以下简称“校 外配餐”)是指学校接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从配餐 企业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食的行为。配餐企业, 是指依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 集中加工
2、 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校外 配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校外配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学校校外配餐实行属地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主管 部门,重点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配餐企业的招标入围;(二)制定本区校外配餐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对本区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 查;(四)会同市场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健全学 校校外配餐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五)配合市场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加强对 配餐企业加工制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应对食品
3、安全 问题。第五条 学校是本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书记、校长是本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校校外配餐工作管理措施办法,落实学 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 校外配餐的订购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学 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配餐,同一学校原则上采 用一种餐费标准。学生和家长要求回家就餐或送餐、带饭到校就餐的,学 校不得拒绝。第二章 配餐企业选择和退出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通过公开招标采 购, 确定本区校外配餐准入企业。 确定的准入配餐企业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准入有效时间不超过 2 年
4、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中标的校外配餐企业准入名单 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邀请学生家长代表(辖区 内使用校外配餐的学校均应当有家长代表参与) ,依法对招 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公证机关对招标采购过程进 行公证。第九条 配餐企业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二)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清真 餐配送企业需具备清真餐配送条件;(三) 具备 3 年以上餐饮业经验, 信用良好, 在 XX 市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 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重大说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四)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五)近 3 年内未因食品
5、安全问题被处罚;(六)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面积(指 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的区域) 不低于 600 平米,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七)具有与制作供给的餐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 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的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符合配送需 要的自有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八)设有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食 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九)至少配备 1 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十) 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 须将食品加工、 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
6、程的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行政部 门和服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 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 90 天以上;(十一)配合学校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家长代表的不定期考察监督,积极听取 建议和意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十二)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中标的校外配餐准入企业的上 述条件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取缔企业 中标资格,并由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处罚。第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2 人)、家委会成员(不 少于 6 人)、 家长代表 (不少于 9 人) 组成的配餐企业选取工 作小组。选取工作小组根据学
7、校实际情况、配餐企业距离学 校远近、配餐企业供餐能力等因素,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招 标的准入配餐企业中公开、公平、公正遴选不少于 3 家配餐 企业,作为本校配餐服务的备选企业,并对遴选确定的配餐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家长,从遴选确定的备选 配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配餐企业。最终选定 的配餐企业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学校最终需选定 1 家配餐企业的,按照得票“绝对多数” 的原则,配餐企业有效得票超过有效投票的 50%时,直接确 定;没有配餐企业有效得票超过有效投票的 50%时,则组织 得票最高的 2 家企业重新进行投票,直至最终产生有效得票 超过有效投票 50%的企
8、业。学校最终需选定 2 家配餐企业的,按照上述方法先产生 第 1 家配餐企业后,再组织剩余的备选配餐企业进行第二轮 投票,按照上述方法产生第 2 家配餐企业。确定配餐企业的投票计数,由配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进 行,学校将投票结果向家长公开,并将相关资料统归档。第十二条 选定配餐企业按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营 养需求制定主副食餐量,并提供高、中、低 3 档配餐标准和 对应收费标准,相邻两档之间价格差不超过 2 元。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组织本校学生家长,采取投票方式, 确定餐标及餐量。根据得票“绝对多数”的原则,餐标有效 得票超过有效投票 50%的,则确定该餐标为学校配餐餐标。 餐标有效得票未超过有效投
9、票 50%的,则需在有效得票最高 的 2 个餐标中再次投票,直至最终产生有效得票超过有效投票 50%的餐标。确定餐标的投票计数,由配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进行, 学校将投票结果向家长公开,并将相关资料统归档。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与最终确定的配餐企业签订供餐 合同(协议),合同期不超过 1 年。合同(协议)内容包括: 校外配餐企业服务标准、餐费标准、缴费方式、食品安全事 故应对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处理方法、 违约责任、 服务期限、 供餐场所、退出机制、解除合同条件、不定期查看视频监控 记录等。合同(协议)签订后,学校要将合同(协议)报属 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实行配餐企业退出机制,配
10、餐企业出现以下 任一情况的,立即取消其为学校供餐的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市场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 经营许可证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撤销营业 执照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四)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 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 食品安全问题的;(五)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 谱,经学校约谈警告后,仍不进行改正的;(六)在学校进行的配餐学生满意度调查中,不符合学 校规定的最低要求的;(七)转包、分包配餐业务,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等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上
11、述内容应当在供餐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作为学 校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校外配餐食品安全实行书记、校长负责 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校外配餐 的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实行书记、校长陪餐制,制定陪餐 方案,每餐均应当有校级领导和教师代表与学生共同用餐。 书记、校长在校期间没有特殊情况必须陪餐,书记、校长因 外出等原因确实不能陪餐的,委托其他校级领导代替。陪餐 人员每餐应当轮流选择不同的班级进行陪餐,负责对饭菜进 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 映的食品质量、重量、温度、卫生和营养等问题。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
12、号、校内公 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配餐企业名称、资质(营业执照、食 品经营许可证)、 配餐合同、 收费标准、 主副食餐量、 每周食 谱、送餐人员健康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联系方式、教育 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负责人员的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家长、师生和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配餐企业配送 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做好以下工作:(一)索取并留存配餐企业配送清单(出货单);(二)检查核对送餐人员健康证、 工作证件, 以及制服、 胸牌;(三)检查配送车辆是否为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检查食品容器和配送车辆的消毒记录;(四) 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 感官性状是否异常,
13、食品中心温度是否低于 60 摄氏度,食品加工制作时间与食 用时间间隔是否超过 4 小时;(五)检查配餐品类和质量是否与食谱一致;(六)填写交接单,做好各项记录。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每餐配餐进行全品类食品留样。 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25 克,按配餐整盒盛放于密闭留样 专柜 (冰箱) 内, 在冷藏条件下保存 48 小时以上, 并做好对 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文 字记录。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做好配餐食品分发工作,加强就 餐秩序管理,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教育引导 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把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务作为中小学德育和劳动教育的重要组
14、成部分,鼓励小学高年级以 上学生通过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参与配餐的分配和餐后的清 洁整理等服务工作,实现中小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 我教育的目的。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 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 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马上 采取以下措施:(一)积极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 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 市场管理、 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 按照市场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应对措施;(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 家长联系,通报情况
15、做好沟通引导工作。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 收受配餐企业财物,或接受配餐企业安排的宴请、旅游等,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 转嫁给学生承担。教职工付费就餐,餐费独立结算。第四章 监督共治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公示校园食品 安全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解决学生及家长 反映的问题。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邀请有陪餐 意愿的家长代表,前往学校进行陪餐,陪餐过程包括接餐、 验收、 就餐等全环节。 家长在其对应学生所在班级进行陪餐, 陪餐费用由相关家长自理,陪餐结束后填写陪餐意见表。第二十七条 学校
16、应当要求配餐企业将“互联网 +明厨 亮灶”视频信号接入本校,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 性查看,并做好查看记录。发现加工制作不规范的,立即向 配餐企业反馈,要求其整改,并向教育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 报告;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留存证据并立即向属地教育行 政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报告。学校在供餐期间,应当不定期 邀请家长代表查看视频监控,每月不少于 1 次。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 2 次家长代表对配餐 企业的集中抽查走访,每次抽查走访原则上每班家长代表不 少于 1 人。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调 查,组织学生和家长对饭菜质量、重量、价格、温度、食品 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
17、全面评价,每学期至少开展 2 次。满意度调查计数由学校选取家长代表进行,每年级不少 于 2 人,学校将满意度投票结果向家长公开,并将相关资料统归档。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外配餐管理工作, 作为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发现的 问题,切实督促整改。第三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考核体系, 将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书记、校长年度工作 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职人员及学校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组织处理,或由纪监部 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员、领干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玩忽 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二) 收受配餐企业财物, 或接受配餐企业安排的宴请、 旅游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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