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乡**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 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 施意见?、 ?**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和?**乡农村小型水 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村水利工程实 际,经工程受益区用水农户代表讨论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 为了适应新形式下农村社会经济的开展,保障生产生活的用水需 要,有效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 理 “相互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效劳〞的原则,经 **村民委员会组织用水户充 分讨论决定
2、对水池、水窖设施到户管理,对本行政村内人饮管网工程和渠道等 农灌工程设施组建**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统一管 理、分类收费;统一建制、分类执行;统一建帐、分别核算〞的原则进展管理,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平安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水费征收、 防汛抗旱及工程新建、更新和改造等与水有关的事务和综合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村用水户代表大会推选,管委会由以下 **人组成。推选田景全 同志为管委会主任, *德云同志为第一副主任兼任会计,宗廷义同志为第二副主 任兼任出纳,柳尧富同志为常务委员;成员为: ***************。工程管委会 三年改选
3、一次,可连选连任。管委会成员如在工程的平安运行管理、维护用水 调度、等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有半数以上用水户提出重选时,进展重新选举。 第四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按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主任职责: . z. - 〔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负责,定期向用水户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组织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主持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方案、重要事项及大额开支, 并组织落实执行; 〔四〕、监视所属用水小组及聘请的管护人员对制
4、度执行履职检查和考核; 〔五〕、 定期组织用水户开展冬、 夏两次工程清淤除障, 确保工程平安畅通, 负责水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一副主任职责〔兼会计〕: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平安运行、管理 维护、用水调度、防汛抗旱的监视管理及考核工作,具体对聘请的管护人员履 职情况进展检查和考核; 〔二〕、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和完善各工程收支台帐,做好核算工作,定期向用水户公告、公 示年终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四〕、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相关资料等建立档案,并 妥善保管; 〔五〕、
5、协助第二副主任开展工程建立管理。 第二副主任职责〔兼出纳〕: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费、损失赔偿和筹资等 的征收,具体填写收款收据; 〔二〕、负责工程新建、更新、改造等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监视; 〔三〕、负责严格按报帐审批程序支出各类款项; . z. - 〔四〕、协助第一副主任对各用水小组和聘请管护人员的工作检查及考核; 〔五〕、协助第一副主任进展各工程财务收支核算和财务收支公告公示工 作。 常务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委员职责:
6、 管委会委员均为各工程受益区村民小组长 〔一〕、参加管委会办公会议,并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维护本辖区内水利设施,组织本辖区用水户对工程清淤除障,确保 工程平安畅通; 〔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管辖范围的用水调度、工程防汛渡汛; 〔四〕、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水价,按时收缴本辖区内的水费并上交管委会; 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水事纠纷; 〔五〕、审查管委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一章工程管理养护 以及配套设 第五条本管委会管理的工程是:辖区内所有公共使用水工程 施、附属建筑物和水源、工程保护范围。 第六条 管护形式:聘请管护人员直接收理 。 第七条
7、 管委会对工程进展维护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 开展工程管理、工程建立、供水管理及综合经营。 第八条 管委会承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镇水管站的监视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对工程及其管护范围进展管理。小型渠道工程的管护范围 是:取水坝上下各 30 米以内,主干渠沟埂两边各 5-10 米以内,支渠及田间渠 . z. - 道沟埂外延各 0.5-1 米以内;人畜饮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点方圆 30 米 以内;取水池、供水调节池直墙边线外 1 米以内;小型蓄
8、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 水池直墙边线外 1 米以内,小塘坝最高水位线以上 2 米和坝、泄洪道、输水道 等建筑物轮廓线外 2 米以内。 第十条 工程管护必须到达的根本标准:一是监视管理水源水质不受污染; 二是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渠、池、塘内无淤泥、淤沙及障碍物;三是管 护范围内无林木刺棵、杂草和农作物。 第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制定工程的渡汛方案,建立防 洪值班制度,强化汛前、汛期、和汛后的检查,确保工程平安渡汛。同时每年 组织各用水小组不少于两次大面清淤除障和工程维修。 第十二条 对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聘请管护人员进展 管理,与管
9、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具体的管护内容、范围、职责、待 遇等事项。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 “一查、二报、 三管、四护〞。 “一查〞,即 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展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 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二报〞,即一是值班人员在正常情 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受损情况、 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 “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 种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 “四护〞,即护岸,确保沟渠边、池塘边不垮塌;护平 安,确保水工程平安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
10、 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 序正常。 第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制止进展爆破、打井、采石、取沙,取土、 建房、开采地下资源及其他危害工程平安的活动。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水工程 . z. - 设施的,应报工程管委会同意,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清全部移迁建立费 用后,由乡水管站进展规划设计,管委会对移迁工程建立完毕后,方可动用。 第二章供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执行“适时供水、平安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配 水量、充分发挥工程
11、效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 管委会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 协议供水。由于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要停顿供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第十六条 管委会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偷水抢水、私自截留放水、破 坏水工程设施的一切行为进展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管委会的同意,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管道, 不得在主管道上任意开口安接收道,如需解决饮水,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管委 会审核批准,并交 300—500 元开口费〔该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方可开口 接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口安装管道的,处以 300
12、 元— 500 元的罚款后,再办理入户手续方准予安装。 第三章水费征收及使用 第 十 八 条 农 业 灌 溉 用 水 的 水 费 征 收 实 行 终 端 水 价, 暂 按 昭 计 价 [2004]571 号?关于**县水利局“关于全县水工程供水价格定价的请示〞批复 ? 〔永计价[2004]29 号〕批复水价的上限执行。在计量设施不具备,不能实行计 量征收的前提下,经讨论采用按亩收费。执行标准为:旱地每亩5 元/年,水田 每亩 10 元/年,经济作物及林果每亩 12 元/年。人饮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征收 实行一户一表及年度户均制。安装了水表的人饮工程水费实行“保底〞收费与 正
13、常用水量加超量加价相结合的原则收取,即:每户每月用水保底量为2m3。根 据新民村人饮工程供水范围和人口情况,经用水户代表讨论决定,人饮工程收 . z. - 费标准为: 0.8—— 1 元/ m3 ,超标准用水水价为: 2.5 元/ m3 ;未安装水表的人 饮工程按照每户每年 50 元或者每人每年 15 元计收。水费主要构成为维修养护 费和工程大修积累基金〔占水费收入水平的 35%〕、管护人员报酬〔占水费收入 的 45%〕、办公费和管委会组成人员误工补助〔占水费收入的 20%〕
14、 第十九条 渠道等灌溉用水的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征收,在当年的三月底 前征收。人饮管网供水工程的水费按季度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季度末。水费征 收逐户造册建立台帐,并向用水户出具水费收据。 第二十条 水费管理 〔一〕水费和相关收入实行自收自支,由工程管委会统一征收,存入农村 信用社统一管理,可跨年结转继续使用。同时承受乡政府及农经站审查和用水 户监视,水费收支情况按年度向用水户公布。 〔二〕水费取之于用水户用之于水利工程,由工程管委会设专人分工程立 册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管委会管理工程以外的其他开支。 〔三〕辖区内各件工程水费收支分别建立台帐,假设*件工程因
15、自然灾害造 成严重损失而本工程维修基金不够修复支出时,可在其他工程维修基金中借支, 由该工程所收水费逐年归还。 第二十一条 水费使用 〔一〕原则:水费使用必须坚持有效合规使用、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 则,做到精打细算,努力降低用水本钱,减轻农民负担。 〔二〕使用范围: 1 、工程管护承包费; 2、工程的岁修、维修、治理、养护、改善及防汛等工程所需经费; 3、管委会管理人员的补助、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等; . z. - 4 、组织管理的宣传、会务人员培训经费等。 第二
16、十二条 管委会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数额在 300 元以下的由管委会主 任审批;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1000 元以上的 由管委会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报销的支出凭据,须有管委会主任的审批和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应注明支出款项的用途方可报销,出纳必须严格把关,会计在审核原始 凭据时,对手续不全的可不予报销;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财务的收支情况每年应向用水户集中*榜公布,承受用 水户监视。 第四章工程维修改造与投劳集资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由管委会拟定出实
17、施方案和经费方案, 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由管委会组织 实施; 第二十六条,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需要用水户投工投劳或集资的,由管委 会按相关规定组织用水户进展分摊筹集。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水户都有参加工程防洪渡汛和应急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五保户、属特困户的水费及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投劳集资的 减免,由管委会提出方案,经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处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管辖的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做 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顿供水等处理。 第三十条 人为损坏水利工程及建筑物的,当事人必须在 2
18、 天内修复;取水 口或分水码口遭到破坏,当事人应在 1 天内修复。对拒绝修复者除收取修复工 . z. - 程所需全部费用外,另处以 200—500 元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或使用水量 追缴水费或补偿受害者相应损失,对拒绝不交者可以用物资折抵。 第三十二条 渠道上挖缺口放水、堵码口抢水或任意在管道上破口接水者, 按偷水论处,每次处以 200— 500 元工程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和用水量追 补水费。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不得拖欠水费。对拖欠者从次月起按日交纳 1%的滞
19、纳 金,并限期交清,在未交清水费前可对其停顿供水。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通过的兴建、更新改造或修复损毁工程的集资分摊费 用,用水户都必须足额交纳。对拒绝交款的,管委会可对其限制供水,直至停 顿供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停顿供水;对 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实际损失费的 1-3 倍的损失赔偿。 〔一〕拒绝交纳水费的; 〔二〕对兴建、更新改造或维护工程的投劳集资分摊费用拖欠两个月以上 或拒绝交纳的; 〔三〕私自拆卸、改装工程分水码口等设施的; 〔四〕拒绝承受工程管委会或管护承包人对分户设施检查的; 〔五〕私自撤除量水装置和限制供水装置设施或用水
20、户龙头、水表损坏不 及时申报进展修复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责令其 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 200 元-500 元的损失赔偿。 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分 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水源点取水池处截水挖水影响水量和水质平安的; . z. - 〔二〕在库塘、水池、水窖、管网、渠道建筑物和保护范围内,进展爆破、 挖沟、采石等危害工程平安的; 〔三〕在库塘、水池、管道、水窖、渠道等建筑物钻孔
21、打洞造成渠道等 水工建筑物损坏、管道变形影响正常能水和用水秩序的; 〔四〕在耕种时不保护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和漏水的; 〔五〕扰乱管委会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程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展的; 〔六〕利用渠道作运输工具放竹放木的。 第三十七条 非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必须经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满足 其他用水户正常用水条件下方能使用。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处予 50— 100 元损失赔偿费,并强行停顿用水。 第三十八条 上列各类损失赔偿费,由管委会根据实际发生的情节和损失情 况具体决定, 并组织收取。 其收入用于对工程管理作出突出奉献人员的奖励〔占 40%〕和补充管委会办公经费及
22、相关人员补助〔占 60%〕。 第六章奖励 第三十九条 奖励的原则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奖为主、以罚为辅、 施奖公正、处分合理〞。 第四十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彰与物质奖励。 〔一〕对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 现金奖励。 〔二〕预交水费或按时交清水费者,视其情况予以优先供水。 〔三〕对发现工程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从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发现人为破 坏工程予以制止、并向管委会报告防止重大损失者,给予100-200 元的现金奖 励并通报表彰。 . z.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新民村水利工程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 管委会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 . 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