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最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提升我街道社 区(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1、报账制度 .社区(村)设报账员 1 人,报账员原则上由妇女主任兼任。负责 日常开支的结算及备用金的管理。报账员必须按时结账,原则上是业务往来多的社 区(村)必须按月报账,社区(村)主任审批,社区(村)支部书记审核。正常报账时 间为 3、 6、 9、 12 月份。报账员必须设现金日记账,以备与会计核对
2、2、备用金 管理制度。社区(村)月拨款实行备用金制,原则上备用金1万元以下,用于社区 (村)正常公用开支。 3、资金管理制度。报账员负责备用金现金的发放、保管及现 金收入的缴存专户.办事处在指定银行为报账员设立账号,此账号为社区(村)集体 账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必须先入银行专户,严禁坐收坐支,禁止公 款私存、私借、挪用。 第二条 推行社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各社区(村)必须实行社区(村)账 办事处代理(即资金代理、财务代理),同时严格遵循村账镇代理的有关要求。并规 定以下基本原则: 社区(村)级财务实行“六不变”、“六统一”,即社区(村)级集体资金使用权 不
3、变、资金管理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资金监督权 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收益权不变;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收付票据、 统一代理记账、统一账务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工作考核。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三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实行计划管理,各社区(村)要 本着“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不得负债经营。 第四条 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凡涉及重大建设、重要项目、重大支 出、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支、村两委集体研究,提请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大会讨 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备案,方可列入财务计划.未经审批通过的项目不得实 施。凡工程项目预算资金在5 0
4、 万元以下的必须报批, 5 0万元以上履行招投标程 序。凡不按规定公开招标或不按程序邀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 依纪对项目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工作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街道办事处招投标管 理委员会机构由纪委书记任主任,主管领导为副主任,纪工委、财政所为成员。 第五条 预算方案一经确定,认真执行,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报街道办事处 经管站备案.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六条 社区(村)报账员(出纳)职责 (一)及时登记现金 . (二)及时分类整理有关凭证票据、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 (三)登记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台账. (四)审核本
5、村支出原始凭证,定期办理报账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财务监 管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加强对社区(村)村级财务的监督 和管理。 (三)办理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科目 ,编制财 务会计报表,保管会计档案. (四)协助各社区(村)财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和资产使用. (五)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遏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 (六)对各社区(村)报账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现金盘库。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6、 货币资金(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一律由报帐员(出纳)管理,非出纳 人员不得保管。确因工作需要,由其他人代收款项的,应及时与出纳结清,一般不得 超过二天,数额较大的应当天结清。 第九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下拨到社区(村)的各类款项,应凭村出纳开 具的统一收据,通过银行转帐办理结算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实行现金结算。 第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集体资产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凡是社 区(村)收入的各类现金款项必须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准擅自出借、不准白条抵 库,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未批先报。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严格实行存款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多头账户.社区(村)原
7、有银行账户一律撤销,现由经管站统一在湘江银行开设一个总账户,账户名称为“攸 县春联街道办事处社区账务代理中心专户”,账号是: 823 10 3 1 1000002076.所有 社区(村)财政拨款统一拨在代理中心专户中,征地款及青苗补偿款的拨付必须由各 组出具分配方案,并由社区(村)书记核实签字后, 由重点工程办审核后,再由经管 站开支票转到各社区(村)各组各农户。项目资金的拨付2万元以下由办事处主管 领导审批,2 万元— 3 0万元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3 0万元以上的报街道联席会研 究。 第十二条 建立现金、存款盘点制度.代理中心每月与出纳核对现金、存款,每 季进行盘现,
8、发现差错,查明原因, 以《现金管理条例》进行严格处罚到位. 第五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社区(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按照专款专用、量 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凡需报销的每笔支出业务,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白条不 得超过公用支出的 10— 1 5%入账.所有单据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 人或三人以上签名,各项开支实行 由社区(村)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正规发票的,应由收 款方出具自制凭证(收据)代替正式发票;无法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的支出,一律由经 手人填写无据支出证明单,且要有证明人签字. 向农户购买农副产
9、品(土特产)时,必 须由农户出具收条。 第十五条 凡是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事由或用途,并由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 证、主管财务审批人审批、支部书记审核,监督委员会成员签章才能由报账员办理 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在任村干部的工资严格按办事处文件执行,原则上由村里发放,绩效 考核工资按月考核,按季由办事处代为发放并在转移支付中扣除。年终补贴、开张 红包、交通及通信补贴必须严格按照街道党工委相关文件和考核标准执行,不得擅 自提高发放标准。 第十七条 实行村主干(支书、主任)工资与村财务年度消赤减债挂钩,每年必 须在前年负债总额上完成1 0%, (冲账不计减债比例)。年度减债未
10、完成目标的社 区(村) ,社区(村)主干工资按比例扣除. 第十八条 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手续不完备的开支 不予付款,不合理开支经办人有权向监督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公用经费是 指办公费、交通费(租车费)、招待费(应酬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六项, 各社区(村)公用经费在上年基数基础上保证不增加基础争取调减 10%。实行村主干 工资与公用经费使用情况挂钩,超过比例的村主干工资按相应的比 例扣除。社区(村)土地征收工作经费必须用于社区(村)组织活动场所,社区 (村)干不能违规分配,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 第十九条 因工程项目、争
11、取帮扶、洽谈业务的经营性、公益性事业需要购买 礼品或其他进行交际的,金额较小的由支、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金额较大的须经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代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存折、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由出纳保管 ,其他任何人无权保管 , 各村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督的收据,统一票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 代用、盗用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统一票据"必须连号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 废”字样.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对多余票据作剪角作废。 第二十二条 “统一票据"由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专管,社区(村)出纳向代理
12、中 心领用和调换,一次一本,以旧换新,代理中心做好“统一票据”的领用、收回、审 验、销号、调换的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如发现票据遗失,要立即报经管站,及时 查清原因,作出妥善处理. 第七章 财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库存资金应分别建立明细账薄,并有专人负责管理.每 年要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调整账面,使帐实相符 ; 属于因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 应的经济责任.集体财务租赁、出租、出借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收取租金 或占用费.坚决杜绝无偿占用集体财产的行为. 第八章 财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
13、级重大事项必须向村民公开,村 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凡涉及重大基建工程、村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的事项必 须及时公开,实行一事一公开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区(村)成立 3— 5 人组成的财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成 员必须具有代表性、财务知识比较熟悉、公道正派,且由村民代表会议推举确认,报 办事处主管领导同意后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集体资金运行情况和村务公开制度的落 实。每半年召集一次村民代表、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开会,公开社区(村)级财务状 况。财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审核、检查收支凭证、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 否决不合
14、理开支。财务监督委员会印鉴必须由社区(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人员掌 管,决不能由村自行管理,所有的支出发票、合同及其他结算必须由财务监督委员 会成员集体审核,盖章签字方可入账。 第二十七条 各社区(村)应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必须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 向村民公布村务及财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必须按每次做账的会计报表及时、如实公开 .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结时,会计人员应将各种财会资料分类管理,及时归 档。 第三十条 代理中心建立档案室,配齐档案柜,确保村档案完整无缺,配置防 湿、防蛀、防潮、防盗等设施,实行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经由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 册,社区(村)主要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同意后,由档案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派员 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 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列明,保管 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春联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和经管站负责解释,制度自公 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