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处方制度
l.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医务部审查,报业务院长批准, 办理手续,并将字样留于药学部及药房。新毕业及进修医师(士)一般工 作三个月以上,根据实际情况,亦可照此办理。无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 处方。
2.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不合规定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及发药。药学部有权监督医生科 学用药,合理用药。
3.有关毒、麻. 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 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 5~7 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
2、麻醉 药处方权。
4.处方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用药正确,医师签全名配方,发药划价都 要签名或盖章,对项目不全.字迹潦草.签名不清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 药。
5,一般处方药品以三日用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最多 不超过七日量,如超过七日量须经药学部主任或医务部批准。处方当日有 效,过期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调配。
6.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 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 用量;麻醉药品每次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
酊剂,糖浆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 7 天,下次再 用至少须间隔
3、 10 天。如住院危重患者或癌症晚期患者确需超过限量使用 时,应由科主任申请,并经院批准。
7.医师开具麻醉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8.医师不得为自己及直系亲属开处方。
9.处方由药房严格把关,药剂人员按处方分类,分级权限对照签字留 样卡片严格执行,不准超越权限范围使用,对无处方权的处方或不合格的 处方应拒绝发药并予登记、处罚。
10.不同处方采用不同颜色,麻辞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 处方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 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l1.药房每月对全院处方进行抽查并做出分析,对重大错方和大方及 伪方应及时汇报,由医务部及时解决。
12.处方一般用
4、钢笔. 圆珠笔书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要清楚,不得 涂改,如有修改,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医师在修改处签字,一般用中文或 拉丁文书写。急诊处方须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13,处方格式以“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剂 型、规格、数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口服者可 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皮试等)。
14.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部、省厅颁发的药 品标准为准,外文缩写应从严限制。如因医疗需要必须超过
剂量时,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对于国家未规定的药 品名称,可用通用名。
15.处方药品含量,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
5、字码书写,用量以克 (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丸,胶囊剂,以 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容量和(或)剂量;合 剂要标明数量和单位;溶液必须注明含量浓度,以瓶为单位,标明数量。
16,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 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 2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 年。
17,医师处方要自己签名,不准代签,更不准在空白处方上预先签名 交给无处方权者使用,一经发现即予严肃处理。
18.药剂师(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于违反规定、 乱开处方滥用药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情节严重者,应报告医务部 检查处理。
19.药剂人员及医技科室人员不得开专业用药之外的处方,特殊情况 报请业务院长批准后,方有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