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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艺法律制度.docx

1、中国文艺法律制度 文艺法制, 体现着国家的文化管理意志。 当代中国艺术发展史的相当一段时 间, 文艺活动是作为政治的工具或宣传的工具存在的。 改革开放以来, 文艺作品 的商品价值逐步得到确认,文艺管理法律法规逐渐制定和完善。近年来, WTO 规 则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深入, 国内外文艺市场不断发展, 中国艺术家逐步进 入国内国际市场,制定和完善保护文艺作家和创作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在中国, “艺术法”一词很早就有人使用, 流行的艺术法的定义来源于 1990 年成 立的瑞士艺术法中心。 艺术法是指涉及艺术作品以及文化财产的创作、 展示、 表 现、复制以及买

2、卖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税务、海关、经营管理、复制权和精神权 利、艺术表现自由、艺术品流通、行为艺术管理、真伪鉴定、销售条件、保险、 以及与盗窃、 非法出口和作伪等行为有关的民事、 行政以及刑事法律问题。 国际 上艺术法的发展已有多年的历史, 在一些国家, 艺术法成为一门学科, 许多大学 设置了艺术法课程, 出版专门的艺术法研究刊物, 成立高层次的艺术法研究协会。 以中国音乐学院为代表的国内艺术院校,也开设有《文化艺术法学》课程。 艺术法必须与各国文艺发展状况相适应, 是文化法制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 般来说,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

3、的 实施。 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及需要承担的义务, 通过规范人们的行 为服务阶级统治, 形成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因此, 法 律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不管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还是发展 中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文化法制毫不例外, 体现的是阶级利益和国家意志, 区别在于具体体现的是资产阶级利益还是无产阶级利益。 因此, 艺术法具有意识 形态属性。 在当今中国, 文艺法制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助于推动文化艺术事 业走向繁荣, 有助于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 法治中国,必须协调推进依

4、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必须共同建设法治国 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制定和完善文艺法律法规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文艺创作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 艺术家的著作权、 文化市场规范管理、 艺术品的 创造、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需要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无论是艺 术家的言论自由、知识产权保护,还是艺术品的进出口、拍卖、鉴定、保险、税 收,需要制定多种法律和专门文艺法规加以规范调整。 1.文艺法制建设历程 中国共产党初创不久就认识到文艺工作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不同的革命历史阶段, 中国共产党分别在中央苏区、 解放区和革命根据地人民 政权制定和颁布了一系

5、列有关文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譬如, 1931 年 11 月 7 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工农劳苦大众应享有 的文化权利和文化权益。 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第一届参议会 1939 年 1 月通过 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 1941 年 11 月 17 日通过的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和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 会议 1946 年 4 月 23 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宪法原则》,对边区文艺工作提出 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保障人民言论

6、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 与通讯之自由, 提倡科学知识与文艺运动, 欢迎科学艺术人才”。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文艺法规、 规章和法规性文 件。新中国成立第一个十年(1949-1959),围绕建设新中国的人民文艺进行立法, 制定规范性文件 150 多件,文件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文化大革命前后(1960-1977), 中国文艺立法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制定的法规趋于完整、 系统和统一, 大量重要 的文艺工作法规陆续制定和实施, 这些法规比较注重保护文艺工作者创作自由和 智力成果。改革开放以来(1978-今

7、),党和国家制定和完善了文艺法规,在调节 人民的社会文化关系及社会文化管理等方面, 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由此可见, 国家由最初依靠政策管理社会文化生活, 经过依靠政策和法律管理的 过渡,最后完全依靠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社会文化生活管理最终迈入法治轨道。 2. 中国文化艺术立法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有关部门加大了广播电视立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与央视春节联欢晚会有关的文化艺术立法包括, 1997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第 61 次 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 228 号令发布, 当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 例》。中共中央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 (中宣通〔1990〕 16 号)。 文化部、 国家版权局出台的 《关于加强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 (1996 年 8 月 19 日)、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 (1996 年 2 月 1 日)、 《音像制 品复制管理办法》 (1996 年 2 月 1 日)和《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 (1996 年 2 月 1 日)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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