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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1、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 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公布日期】 2010.04.12 • 【文 号】 • 【施行日期】 2010.04.1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 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 局,各有关航运公司: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

2、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 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 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 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此外,为确保中文信 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 AIS 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3、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 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 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 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渔船; (二)公务舰艇; (三)体育运动船艇; (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

4、 海图系统和 AIS 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管理。 第五条 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 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 第六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 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 的 A 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 A 级 AIS 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 标准《海 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 自动识别系

5、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 统(AIS) A 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 B 级 AIS 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 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62287- 1 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 B 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 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AIS 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 品检验。 第八条 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

6、船载电子海图 系统、 A 级和 B 级AIS 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九条 为更好地发挥 AIS 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 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 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 AIS 可免 除本条要求。 第三章 配备要求 第十条 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 1 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 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 MSC.232 (82)决议要

7、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信 息系统(ECDIS)。 第十一条 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 2 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 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第十二条 中国籍 500 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 3 中规定的时间要求 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 A 级或 B 级AIS。 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 200 总吨以下沿海航行 船舶配备 A 级或 B 级AIS 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

8、按附表 4 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 标准的 A 级或 B 级AIS。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 100 总吨以下船舶配备 A 级或 B 级AIS 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 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 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 A 级或 B 级AIS 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 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 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

9、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第十五条 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AIS 设备,生产厂 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 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十六条 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 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 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第四章 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 布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应

10、技术要求。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 常运行。 第十八条 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 AIS 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 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 设备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 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 S-57 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 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 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 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 第二十一条 配备船载电

11、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 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二条 船舶配备的 AIS 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 (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 AIS。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对船舶 MMSI 码的连续跟踪,船舶 MMSI 码发生变化时, 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AIS 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 “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

12、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 2010 年 7 月 1 日 30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 不迟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后 1000 总吨至 3000 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 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 船舶、 3000

13、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 1000 总吨至 3000 总吨液货船 第一次年度检验 不迟于 2011 年 4 月 1 第一次年度检验  300 总吨至 1000 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 日之后的 船舶、液货船, 30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 箱船, 10000 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 舶, 200 总吨及以上拖船 不迟于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 1000 至 3000 总吨

14、沿海航行集装箱船, 3000 第一次年度检验 至 10000 总吨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 附表 2: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配备范围 不迟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 次年度检验 的 3000 总吨以上的客船 航行于长江干

15、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 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 的 1000 至 3000 总吨的客船、 1000 总吨 次年度检验 及以上液货船 附表 3:中国籍 500 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 A 级或 B 级AIS 时间表 配备范围 配备时间 不迟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第 300 总吨至 500 总吨沿海航行船舶; 一次年度检验 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

16、 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第一 200 总吨至 300 总吨沿海航行船舶; 次年度检验 所有港作拖船 附表 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 A 级或 B 级AIS 设备时间表 配备范围 配备时间 不迟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第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 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 2010 年 12 及黄浦江的 30

17、00 总吨以上的客船 月 31 日 不迟于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第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 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 2011 年 3 及黄浦江的 1000 至 3000 总吨的客船、 1000 月 31 日 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 及黄浦江的 500 至 1000 总吨的客船、 1000 总 不迟于 2011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第 一次年度检验  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 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 1000 总吨以上所有 船舶(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 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所有集装箱船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 及黄浦江的 100 至 500 总吨的客船,航行于 不迟于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第 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 一次年度检验 100 总吨至 1000 总吨所有船舶(不含液货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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