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员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明确工伤申报、工伤员工就医及待遇理赔等 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发生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范围内的一切工伤事 故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 2.1 以下情况认定为工伤 2.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 2.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2、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1.4 患职业病的。 2.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2.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及火 车事故伤害的。 2.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2以下情况视同工伤 2.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2.3 以下情况不得认定
3、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9-1 2.3.1 故意犯罪的。 2.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2.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职责 3.1 各部门 3.1.1 负责本部门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因迟报、瞒报、谎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 分由具体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承担。 3.1.2 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提交相关资料到人力资源部存档;负 责各项安全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3.1.3 负责工伤员工住院、停工留薪期间的伤情跟进。 3.2 人力资源部 3.2.1 负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申报。 3.2.2 负责监督责任单位(部门)制定纠正、预防措
4、施并验证措施的执行情况。 3.2.3 负责员工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借款及所有工伤费用的理赔。 3.2.4 负责明确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员工相关资料的存档工 作。 四、内容 4.1 工伤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4.1.1 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 (含 3 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 800 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4.1.2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 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 4 个工作日(含
5、 4 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 800 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 能伤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 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微骨折,轻微 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员工受伤或受到职业危害医疗期结束后,被评为 8 级至 10 9-2 级伤残或已发生影响较大的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 4.1.3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范围按劳动部( 60 ) 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颁发的《关于重
6、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员工受伤或受到职业 危害医疗期结束后,被评为 1 级至 7 级伤残的。 4.1.4 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 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故死亡人数严重度分为: 4.1.4.1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1.4.2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4.1.5 职业病: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电焊、噪音、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 工伤事故的调查和申报 4.2.1 公司内部责任造成员工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
7、4.2.1.1 事故报告: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区域安全管理员,部 门领导向公司领导报告。 对造成死亡事故或 3 人以上重伤事故的,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 导同意后,在 1 小时内(事故发生 24 小时内)向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4.2.1.2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组织抢救,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人 力资源部在 1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事故调查结果, 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表》(见附表 1 )。 4.2.2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机动车事故的,人力资源部及时与交警单位联系并协助处 理
8、事故,待事故处理完毕后,需收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需交 警部门盖章)。 4.2.3 工伤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召开事故现场通报会议,向员工通报事故经过、 原因、再教育及再培训等相关工作。 4.2.4 受伤员工安排妥当后,所在单位的区域安全管理员应在半个工作日内通知人力资 源部,告知员工姓名、所在单位、受伤时间、受伤状况、治疗机构以及预计医疗费用等 9-3 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在 3 天内填写《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备案。 4.2.5 受伤员工所在单位的区域安全管理员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9、局要求提交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申报 事宜。 4.2.6 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申请加盖公章后,在工伤发生 30 日 内提交到公司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4.2.6.1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材料: 4.2.6.1.1 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4.2.6.1.2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 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4.2.6.1.3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 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
10、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 人。 4.2.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4.2.6.2.1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2.6.2.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 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2.6.2.3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 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2.6.2.4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
11、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4.2.6.2.5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4.2.6.2.6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 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4 4.2.6.2.7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 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4.2.6.2.8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
12、不需提供)。以 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4.2.7 各单位的区域安全管理员于事故闭环 10 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工伤人员的所有资料 提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包含:事故现场拍照、员工医疗诊断资料(入院病历、诊断报 告、出院报告,确认 ICD 国际疾病编码等照片或复印件)、事故处理通报、相关的整改 措施及验证结果、会议记录、事故培训记录等】 4.3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 4.3.1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 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确认方法: 1、医院的出院 报告上有建议休息时间
13、 2、看病历上的 ICD 编码确认; 3、由社保局确认】 4.3.2 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的诊断结论,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确定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国家或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4.3.3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由人力资 源部根据工伤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员工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 请公司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3.4 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公司所在 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医院出具的证
14、明。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 满后工伤员工须回公司正常上班。 4.3.5 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标准:按员工受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 4.4 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4.4.1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人力资 源部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 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9-5 4.4.2 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员工本 人提需求给人力
15、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负责工伤治疗的医疗医院的建议,向公司所在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经公司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 置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协议机构由 公司所在区社保局指定)。未按该申批流程自行购买辅助器具导致不能报销的费用由员 工本人承担。 4.4.3 提出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和配置辅助器具以及疾病 与工伤关联的确认申请时,须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根据鉴定 (确认)的需要,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分别提供相应资料。 4.5 工伤员工的就医、待遇及理赔流程 4.5.
16、1 工伤处理流程 4.5.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医疗救治时,应首先送到公司所在区社保局协议工伤医疗 机构,如因伤情较重,无法到指定医院就医的,可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并在第一时间 9-6 通知人力资源部,待员工病情稳定后再转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若因病情特殊不能转入 指定医院就医的,需在入院 5 个工作日内填报《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由人力资 源部盖章后提交到公司所在辖区社保局备案。 如协议医
17、院无医治此伤情条件需转往市级 (上级)医院的,需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由人力资源部提交至公司所在 辖区社保局申请转诊。职业病就医只限于市疾控中心和所在区(县)疾控中心。 4.5.3 工伤员工在协议医院住院治疗时,工伤员工本人或委托人应到所住医院的医保办 进行登记,说明工伤员工身份,以利于工伤医疗管理。 4.5.4 工伤员工在治疗时不得超出治疗工伤必需费用,如因伤情需要采用特殊医疗手段 或特殊药品或器材,经公司向医院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不予报销的 费用由工伤员工自行承担。 4.5.5 工伤员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按 20 元/天计发(由工伤基金支付)。
18、 4.5.6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经公司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5.7 工伤员工结束治疗后,由所在部门将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相关票据及相关资料 提交到人力资源部处,申请报销时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资料。 4.5.8 工伤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证明资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4.5.9 受伤员工必须按照人力资源部的要求将申报工伤所需资料在 2 天内交到人力资源 部,否则导致工伤不能认定及因此造成工伤待遇不能申报由员工自行承担。 4.6 事故调查与处理 4.6.1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
19、组织调查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监督责任 单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及时跟进和验证相应措施执行情况,在事发(接到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4.6.2 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调 查组,调查组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确定事故的直接 原因、间接原因,以及有关人员的过失促成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事故中的责任 者。 4.6.3 责任的追究 9-7 4.6.3.1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直接责任。 4.6.3.2 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主要责任。 4.
20、6.3.3 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领导责任。 4.6.3.4 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责的,承担次要责任。 4.6.4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4.6.4.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4.6.4.2 因生产、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 制造、安装、检修及检验者负责。 4.6.4.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者负责。 4.6.4.4 因错误指挥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指挥者负责。 4.6.4.5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
21、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备管理者负责;因 随便撤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撤除者或决定撤除者负责。 4.6.4.6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事故的,由用人单位领导或安 全管理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用人单位 未认真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操作者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安排工作 者负责。 4.6.4.7 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生产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导致的事故,由 采购员、验收员及采购部门领导负责。 4.6.4.8 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 包单位,而导致
22、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招用单位领导负责。 4.6.4.9 设备未按计划检修、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检验,或设备带 病运行而造成的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领导负责。 4.6.4.10 对于已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部门能解决但未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 由部 门第一负责人负责。部门无力解决但已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 由耽误部门负责。 9-8 4.6.4.11 在设备检查、安全检查中,对于已责令相关部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但部门人员并没有进行整改并达到有关整改要求而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相关部门人员负责。 4.6.5
23、 纠正预防措施 4.6.5.1 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生产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物质技术原因、 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 ,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 管理措施。 4.6.5.2 对公司生产工艺过程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进行对比,提出改进方案;将实际 生产操作过程与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对比,提出改进措施。 4.6.5.3 对现有安全技术装置进行检查,使其处于有效状态。如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压 力表、安全阀、行车、电梯的钢丝、各种运输车辆的转向、刹车等。 4.6.5.4 在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 首位。力求在根本上清除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4.6.5.5 必须确定实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负责人和完成期限,并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 验证,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 五、附录 5.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5.2 附表 1 :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表。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