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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5篇.docx

1、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5 篇 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 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 《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 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 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

2、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 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 用金。 2 、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 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 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 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

3、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 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 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 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 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 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 第 1 页 共 18 页 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 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本规定所设权 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 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 规性、合理性进行审

4、核。 第八条 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 或审批。 第十条 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 行。 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 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 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

5、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 用 ;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

6、 2 页 共 18 页 6 、其他方式。 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 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 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 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 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 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

7、导推动和科普 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 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 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 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 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 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 开展科技素质

8、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 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 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 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 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 第 3 页 共 18 页 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

9、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 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 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 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 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 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 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

10、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 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 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 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定及预算审批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 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 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

11、 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 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 第 4 页 共 18 页 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 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 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 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一条市级科普项目

12、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 《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 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 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 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 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20__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 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3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

13、提高项目建设质 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 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 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 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县农业局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 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 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 第 5 页 共 18

14、 页 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 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后评价等阶段。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 序。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农业基 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 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 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 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

15、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 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 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 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 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 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 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 选择与资源条件分

16、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 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 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 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 建设单位编写。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 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 第 6 页 共 18 页 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

17、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 图设计文件均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 10% 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10%以上 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 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 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 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农业局系统各单位(包括机关各科室、县农技中心各专业站、局属 各二级单位,本制度统称为局各单位)均有争取项目的义务和职责。局各单位应 加强与业务线上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向上争资。

18、鼓励局各单位积极 与外单位开展联合项目,但必须经局长批准,并报产业发展科备案,接受局里 的监督指导和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等审批程序,必须获得农业部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同时在 实施前,还要办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 批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制”,即法人责任 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要坚持先 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19、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农业部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 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 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 7 页 共 18 页

20、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 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或 房屋类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 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 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 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 责。 第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 要依法订立合同

21、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 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 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 6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 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农业部第一 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

22、 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 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尽早向县农业局提交书面报 告,由产业发展科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得到 书面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 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 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 第 8 页 共

23、 18 页 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 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 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 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由 财务审计科负责,实行分项目单独作帐、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对项目资 金设立专户专账,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 算、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所有开支均应遵循“先申请、后审批、再 支出”的程序,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

24、条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由局党委明确一名局领导组织项目 实施,并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实施小组。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 由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并设置一名项目联络员。严格落实“一个项 目一名责任人和联络员,一个月一次工作进度交流例会”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主动积极加强与产业发展科的 沟通联系,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互动、灵活、高效。同时,产业发展 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提 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每个项目的联络员必须全面掌握项目情况,每月 22 日前向产业 发展科书面或者电话报告项目投入和进度

25、等最新情况,再由产业发展科汇总 后,于当月月底向局长汇报全局的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督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自查,接受县 农业局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而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实 施单位必须向产业发展科报告验收结果,并提交一份完整的验收材料存档。农 业基本建设项目由产业发展科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查,接受部、省、市、 县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产业发展科提 请对项目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县农业局统一行文,向上级申请对项目 第 9 页 共 18

26、 页 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各相关单位 要密切分工协作。产业发展科负责协调联络上级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验收材料 汇编,汇总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等;财务审计科负责获得相关单位的项目结算审核 报告文件、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整理归集项目资 金使用票据、账目等;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协调施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施 工阶段的所有施工和监理资料,安排布置验收观摩现场等。 第二十八条要高度重视项目档案管理。 n 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由实施 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局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从申报到竣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 面所产生的文件

27、材料、资料等,都必须归口产业发展科统一管理。项目顺利 通过验收后,再由产业发展科将项目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给局办公室,按资料 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主要档案资料包括: 申报立项阶段:关于申报项目或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 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编制合同、可研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初步 设计委托编制合同、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项目施工图设计委托编制合 同、施工图文本及批复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意见,成 立项目领导小组文件等。 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县发改 局对招标方案的批复

28、文件,招标公告纸质版与网站版,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版 与网站版,中标通知书,资格预审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中标单位技术标 书,公证书等。 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仪器设备采 购合同(或申请政府采购的文件及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批复文件,土地使用审 批文件,开工报告,开工通知书,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 程结算书,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竣工图,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试 运行报告等。 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文件,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竣 第 10 页 共 18 页 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29、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其他有关审批、调 整、检验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等。 项目宣传推介 第三十条县农业局办公室负责统筹项目宣传报道。局各单位应认真 n 好项 目的包装工作,策划设计宣传方案,努力提高项目的知名度,为全局争取荣 誉,也为以后争取更多的项目打好基础。 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了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通过各种 渠道联系项目合作单位或个人,尽最大努力使项目最终能够实施。对正在实施 或已建设完成的项目,应组织好对外宣传材料,利用各种相关场合、各种媒介 对外宣传,扩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应积极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项目的运作情况,努力争取项 目资金等支持。 第三十三条项目宣传中

30、必须严格财务开支制度,控制各种宣传费用,做到 以最少的开支达到最大的宣传效果。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 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 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包括种 植业项目,以及农业部管理的科研教育、生态环保、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 市场信息、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产业发展科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 督、修订和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 据《企业财务通则》

31、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 制、核算、分析,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 益。 第 11 页 共 18 页 第三条 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基础的工作,在经营过程中,保证企业财产物资 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同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四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开发期间,企业 借入资金而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开发成本的

32、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竣 工验收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条 企业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 公积。 第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 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我;应收及预 付款项包括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工程款、预 付购货款等。 第七条 企业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 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八条 企业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 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

33、的坏账,增加坏 账准备金。 第九条 存货包括各种库存材料(办公耗材、开发经营材料)、库存设备(如 暖卫设备、通风设备、照明设备等)、低值易耗品、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 周转房、在建开发产品等。 第十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十一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采用五五摊销法记入工 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在用的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 1000 以上, 2022 元以上且在使用过 程中保持实物形态不变的各用具物品等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

34、2022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 第 12 页 共 18 页 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 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22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 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 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改发生支出减去改、扩 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第十

35、六条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按照工程全部支 出数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 实际价值调整原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 原值的 5%确定。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 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 逾龄固定资产

36、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发生不均衡的、数额较大的,采 用待摊办法。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 益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减去 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 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值后的净损失, 第 13 页 共 18 页 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从开始受益之日起,按有 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

37、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改良支出、摊销期在 1 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 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自生产、经营月份的 次月起,按 5 年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记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规定计入相 关成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

38、设施费及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 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 测绘、七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 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 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 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

39、目发生的费用,包 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等。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 机构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 第 14 页 共 18 页 告费、销售佣金、开发产品销售之前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以及专设销 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以及他经费。 〈2〉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 用,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

40、动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 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告 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将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期间发生 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 费用。 第二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4%提取,主要指职工的 医药费(包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 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支出。 第二十八条待摊或预提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 则

41、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受益期摊销期限一般不应超过 12 年个月。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预提数与实 际发生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预 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 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企业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 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条商品房、配套设施销售和土地转让,在商品房、配套设施和土地 等移交买主,并提交发票结算账单时确认收入实现;代建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 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42、并将代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交委托单位时,结算账 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收入实现;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 日期应付租金,确认收入实现。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三十二条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营 第 15 页 共 18 页 业性收入。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 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 5 年内延续弥补。 5 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 润弥补。 第三十四条

43、企业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10%提 取,达到注册资金的 50%可不再提取。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 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25%。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及财务情 况说明书及有关附表。 第三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 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变动情况。 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5 一

44、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 角、 B 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 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 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 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 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 第 16

45、 页 共 18 页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 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 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 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 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 角、 B

46、 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 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 角、 B 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 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 (二)承办人(A 角、 B 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 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召开 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 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第 17 页 共 18 页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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