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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docx

1、附件: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 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 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 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 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 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 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 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

2、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 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 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工作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培 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 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独立实施考评权】 考评人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 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 当要求。 第六条【独立处置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 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考核,考评人员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 设备毁损的行为有釆取紧急处置的权力

3、 第七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 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考评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八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 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 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 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 场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釆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 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评分义务】 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 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组长

4、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 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条【回避义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 制度。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 系2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或由职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 包括师生、师徒等可能影响考评人员公平执考的关系。 技能鉴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接受监督义务】考评人员

5、执行考评任务,必须配 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督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务提升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考评技术、职业 (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实际操作业务并积极参加考评技术方法的 学习和研究, 第十三条【自律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 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接受培训考核义务】考评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派遣执 行考评任务,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考评人员资格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考

6、评人员资格证后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 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 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 (二)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 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3高级 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相关职业(专业)范围由职业标准规定。 -42 - 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或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精熟本职业(工种)理论知

7、识和操作技能, 具备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地方考评人员申报程序】 申报通用职业(工种) 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 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所在地职 业技能鉴定主管单位(所、站)申报。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审核。 第十七条【行业考评人员申报程序】 申报行业特有工种考评 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 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相应的行业职 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

8、准。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要求】 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分职业(工 种)进行,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 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共知 识要求和职业素质两个部分,公共知识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3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未设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級)资格的.取得技师(国家职 业资格二级)资格即可。 考评人员道德规范、工作守则等为主要内容。专业知识培训以相关的 职业标准、新工艺、新技术、新的考试方法为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考核方式】考评人员培训结束后,应

9、进行资格考 试。考试按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进行,均实行百分制,两 部分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公共知识考试釆用开卷笔试方式,专业知识考试釆用现场操作、 模拟现场、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考核试题】 公共知识考试试题应从考评人员试题 库中抽取,试题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 开发。专业知识考试试题(卷库),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开发,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 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管理】 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负责将通过资格考试的考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申请核发资格

10、证卡,各鉴定机构应将考评人员个人信息输 入考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卡】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身份 的有效证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国家职业技 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省级和行 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核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三条【任职期限】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按证 卡标注之日期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资格培训】 已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在 下述情况必须参加业务提升培训: ① 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 ② 职业标准进行修订; ③ 复核合格,重

11、新赋予考评人员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 考评人员资格到期,由原证卡核发 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 评人员证卡。 考评人员资格复核合格者,可免原考评职业(工种)的任职资 格培训及任职资格考试。 第五章考评人员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派遣】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从已经签订 聘约的考评人员中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执行考评任务。 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不能连续 三次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其它承担鉴定考评工作的组织实 施机构从事考评。 第二十八条【轮换】 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各级职业技 能鉴定指导中心采用轮换方

12、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 考评组长。考评组长由具有较高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有丰富经验 的考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考评人员,经查实需要回 避的,鉴定中心不能安排其参加相应的考评工作;已经开展考评的, 应立即终止并组织其他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复评。 第六章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鉴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 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 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发考评人员资格考核题库,组织 示范性考评人员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地方鉴定机构管理权限】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

13、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 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行业鉴定机构管理权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筹指导下,负责 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 作,其工作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聘任】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职业技能鉴定指 导中心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或 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一到三年。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聘用的考 评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任 期满,聘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续聘和解聘。 考评人员不能继续承担考评工作

14、任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因工作调整不再组织相应职业鉴定的,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聘约。 考评人员缺席业务提升培训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有权 解除聘约,并报省或行业鉴定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 证卡。 第三十四条【年度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 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对考 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解除聘约, 并报经省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 第三十五条【津贴补助】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可给予津贴补 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和核发。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

15、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对考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考评人员数据库。考评人 员数据库信息包括:考评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录、执行 考评活动和反馈结果记录、诚信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 3.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 4. 聘约文本(范本) 5.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 -44- 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

16、守则 第一条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 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第二条 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 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 第三条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 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第四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带考评人员证卡,严 肃考风考纪。 第五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 第六条 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 清正廉洁,坚决抵制要求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不正当要求,自觉执行 回避制度。 第七条 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八

17、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人 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移动电话 单位/家庭 地址邮编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从事职业 职业年限 职业资格/专业职称 申请职业 申请级别 从事本职 业(工种) 工作简历 任职资格 培训记录 任职资格 考核记录 资格申报 与审核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审查机构意见 审核机构意见 公章:

18、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E 考评人员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年 月至 年 月 -46 - 注:本表一式四份,考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审核的职业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3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 年度) 姓 名 考评人员证卡编号 考评职业 考评人员资格等级 考生来源 本年度考评人数 序 号 评价指标 考生评价 质量督导 人员评价 职业技能鉴定 指导中心评价 1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履行考评职责 2 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19、 3 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场作风严谨 4 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评分准确 5 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6 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7 遵守保密规定 8 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符合职业技能 鉴定工作要求 9 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 服务意识 10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综合评价意见: 考评人员签字: 注:1.综合评价意见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填写,填 写内容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2. 本表由考评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职业技能鉴

20、定指导中心保存。 -42 - 附件15 聘约文本(范本) 甲方:XXX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乙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考评人员证卡编号)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规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 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 协议内容 甲方聘任乙方为XXX职业(工种)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二、 协议有效期 从XXXX年XX月XX 0——XXXX年XX月XX日。 三、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对乙方开展考评工作提供指导,进行监督。 (二)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派遣乙方执行考评任务,并 有权决定乙方的轮换和回避。 (三) 为乙方开展考评工作提供必

21、要的条件。 (四) 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专 业水平。 (五) 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并在聘任期满进行综合评价。 (六) 根据乙方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津贴。 (七) 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 乙方权利义务 (一)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甲方保护。 (二) 在甲方约定的职业、等级范围内独立实施考评,根据评分 标准评定成绩,有权拒绝包括甲方在内的机构和人员关于更改正常考 评结果的不正当要求。 (三) 遵守考评人员工作规则、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维护考场 纪律和考评工作秩序,对违纪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或报请甲方同 意后,给予警告、终止考核和宣布成绩无效等

22、处理。 (四)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理论和业务提升学习培训。 (五) 对提供的考评工作取得相应的津贴报酬。 (六) 对甲方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七) 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考核和监督。 五、 乙方待遇 甲方按照标准,支付乙方考务津贴。 六、 协议的中止、续订和解除 (一) 在协议有效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本合同 规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合同。 (二) 有效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经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 应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三)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连续三次不能完成交办的考评任务; 2. 不遵守考评人

23、员工作守则,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行为的; 3. 年度考核不合格; 4. 其它违反考评人员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相应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和补充。 -44- (二)国家和甲方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评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都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签字) 附件5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 序

24、号 评价要点 评价尺度 评 价 分 数 优 良 中 差 1 加强考评技术方法的业务学 -'J 6 5 4 3 2 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政 策法规和规章 6 5 4 3 3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履行考评 职责 6 5 4 3 4 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规程和考 场规则 6 5 4 3 5 考前对考核现场、设备、材料、 工具和检测仪器进行核査 6 5 4 3 6 考评中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 损毁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 5 4 3 7 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场作风 严谨 6 5 4 3

25、 8 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评分客 观、准确 7 6 5 4 9 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 法和评分标准 7 6 5 4 10 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 6 5 4 3 11 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7 6 5 4 12 自觉执行轮换制度 6 5 4 3 13 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7 6 5 4 14 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符合职 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 6 5 4 3 1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和 敬业精神 6 5 4 3 16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 监督 6 5 4 3 合 计 优秀:85分及以上;良:84分一69分;中:68分一53分;差:52分及以下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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