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楼消防管理制度
办公楼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本办公楼管理工作的 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根据本市高层楼宇消 防,管理规定,结合本办公楼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公楼消防管理人员由 18 岁至 35 岁,具有高中以上 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品行优良,经使用单位审查合格,并经一定的 消防业务培训者担任。
第三条 消防管理人员在管理处的领导和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下 进行工作。
第四条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执行规章制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纠正消防违章,
2、整改火险 隐患;
3.监护动火作业;
4.管理消防器材设备;
5.负责管理好消防控制中心,并实行 24 小时监控,保证各项装 置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6.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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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安全设施进行扑救。
第五条 办公楼各办公单位应实行防火责任制,各单位的经理或 行政负责人、 防火责任人, 在消防机关和办公楼消防管理人员的指导 下,负责做好各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经常考察员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 3.督
3、促员工管理好用火用电和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定人、定时、定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5.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 6.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第七条 必须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 照明设施。
第八条 各业主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 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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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业主在防火分区范围内装修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下的, 由办公楼管理处负责审核,超过 50 平方米的应报告消防机关审核,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使用易燃或可燃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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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第十条 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 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 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在办公楼消防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 办公楼内商场、餐厅及各类店铺等公共场所,应设安 全疏散示意图,用中文和英文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别情况, 处单位 500 至 2000 元 罚款,处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100 至 300 元罚款: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 单位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2
6、00 至 500 元罚款:
1.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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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五条 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功能的, 或不按消防机关发给的《火 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改, 并分别情况, 处单位 3000 至 5000 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300 至 500 元罚款, 处住户 200 至 400 元罚款, 由此而导致事故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业主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楼宇管理处消防工作人员 的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 刁难、 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 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分别情况, 处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 任人 300 至 500 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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