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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7篇).docx

1、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7 篇)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篇 1】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 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 同时为了确保垃 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 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 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 利用垃圾三大类。 1.1 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 有化学品废弃物 (实验产生的废漆, 废料, 污水池废渣, 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 包装过滤袋等。 1.2 可回收利用垃圾: 是指虽然暂时拆除、 报废或不用, 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 或此处无用它处

2、有用, 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可以 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 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 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 聚酯) 、 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 RO 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 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 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 垃圾定点设置:公

3、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 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 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 个单独临时存放 周转区。 2.2 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 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 如管路、 阀门、 边角料、 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1 / 33 2.2.2 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 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 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 物

4、类垃圾。 2.2.5 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 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 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 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 渣。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 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 严格实施分类存放, 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 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1 可燃垃圾: 3.1.1 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 1:00 以 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2 综合办公楼各部

5、门的可燃垃圾,于 8:30 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 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 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 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 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 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 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 由处理部门负 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1 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 验收存放; 3.2.2 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 并及时交由环卫 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 不可回

6、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 管理措施。 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 1:00 后开始 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 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 2 / 33 处理进行检查确认, 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 否则不予接受; 存 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 等相关信息。 3.3.1 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 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 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 其它部门生产过

7、程中产生的垃圾, 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 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 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 三科的活 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 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 有两个垃圾桶, 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 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 到指定位置。 4.2 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 3 个垃圾临 时存放点, 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 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

8、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 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 RO 膜前 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 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 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 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篇 2】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 根据 《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 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 特制订本制度。 各入驻办公大楼的单位及部门, 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一、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一)餐厨垃圾 3 / 3

9、3 1、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至各楼层餐厨垃 圾桶,由物业人员统一收集。 2、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内用餐的,应将剩菜剩饭、一次性餐具等分类投放 至垃圾房餐厨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桶内。 (二)其他垃圾 实行实时订单投放, 日常产生其他垃圾投放至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 每日下班 至下班后 30 分钟期间集中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其他垃圾桶内。会议室内产生 垃圾投放至会议室内其他垃圾桶,由物业统一收集。 (三)可回收物 1、报纸、废弃纸张(非涉密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请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 处回收垃圾桶内,由物业统一收集。 2 、饮料瓶投放前请将喝剩的领料倒

10、尽,再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 (四)有害垃圾 投放至一楼有害垃圾桶内。 二、垃圾分类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 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 负责日常管理检查, 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强化检查考核。 干部职工开展垃圾分 类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篇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 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广州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11、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 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弃物。 4 / 33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 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1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 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 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回收利用、 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 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 定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作。

13、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 术监督、 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 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 分类工 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指导工作, 配合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14、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动员 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 集工作。 5 / 33 第八条 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饮食、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 引导、 督促会员单 位遵守本规定。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发挥各自优势, 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类知识,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推 动全社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

15、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房 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环境卫生专业规 划。 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收运、 再生资源回收分拣、 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 排,包括建设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公开规划草案, 征求公众意见, 经市发展改革、 国土规 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由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生

16、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 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来穗 人员服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 电视、 报刊、 户外广告、 公交视频、 楼宇视频、网站、图册等宣传媒介增强市民的分类意识,培养市民的分类习惯。 本市广播电台、 电视台、 报纸、 期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 规章的规定, 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17、内容。各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 每周固定免费发布一定比例 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广告。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 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6 / 33 商场、集贸市场、地铁、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 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用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扫、收集、运输、 处置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 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 工艺 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

18、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 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 建立涵盖生产、 流通、 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鼓励单位和 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的标准和要求, 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 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 公。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 再生利用商品

19、 有关工作指引由市财政行 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 制定配套性文件, 推动生 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 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 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 实施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

20、垃圾, 包括纸类、 塑料、 金属、 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 7 / 33 (二)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 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 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 (三)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 是指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 厨余垃圾和集 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包括废弃的食品、 蔬菜、 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 的花草、落叶等 ;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 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

21、扫渣土等。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方 法、分类指南。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本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实施细 则等规定。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 制定符合本辖 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 管的单位为责任人 ; (二)农村居住区和转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

22、责任区,单位为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 位为责任人 ; (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车站、文化、体 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落实 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8 / 33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 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23、指导、 监督单位、 个人做好源头减 量和垃圾分类 ; (三)依据相关规定, 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 投放模式, 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 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 (四)使用本市规定的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

24、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 业)、个体回收人员 ;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条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投放: (一)家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 整体性强, 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 件垃圾,应当按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 (二)废弃盆栽应当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由收运单位按 盆、泥、花(植物)分类收集运输。 (三)居民装饰装修中

25、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 应当装袋并按照镇人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资包装废弃物应当单独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收集点, 其中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投放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点。 (五)禁止将老鼠、 禽畜等动物尸体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动物尸体应当按规定 单独投放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9 / 33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网络的布局规 划,市供销总社负责具体实施该规划,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每 1500

26、户至 20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每个街道应当至少设置 1 个再生资源回收站, 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50 平方米。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的,可以与垃 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鼓励物业服务小区、 商场、 超市、 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 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 以旧换新、 设置自动回收机、 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 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 个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 拒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对 其进行劝导。 市民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

27、活垃圾的行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投 诉。 第四章 分类收集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住房 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 范。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配套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规划设置 标准, 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新建住 宅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 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

28、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 本市的相关规范,按以下规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每个住宅区或 者社区至少设置 1 个可回收物和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二)商务、 办公、 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 餐厨垃圾、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并至少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10 / 33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 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 1 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

29、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 境整洁 ; (二)收集点应当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临时收集区; (三)垃圾桶(厢)应当带盖密闭, 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 并配套专用运输车 辆 ; (四)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垃圾收集点及配套工具等进行编号标识,登记入册。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 《

3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的要求, 由各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 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 第五章 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 状况, 因地制宜、 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 逐步推进大型多 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 市供销总社负责建设与垃圾

31、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 心。 第三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统一规范 和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11 / 33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 监督、 指导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三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 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 定。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

32、政 管理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 并保持全密闭, 具有 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 检测检查机制。 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 并符合地方 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转运、压缩作业的服务单位,应当执行各项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 运输量、

33、 作业时间等, 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 员 ; (二)不得混装混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废气、 废渣, 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 周边环境整洁 ;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 确保专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 种类、数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 理、运输路

34、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 / 33 第三十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 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 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章 分类处置 第四十条 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按照资源化、 无害化的原则, 采用国内外先进的、 成熟的、环境友好的处置技术;对可回收物采用循环利用,对有害垃圾采用无害 化处理, 对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利用, 对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 填埋 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35、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采用园区化管理模式, 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 不断提高生 活垃圾处理能力。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再生利用、 焚烧、 生化、 填埋等技术综合应 用的原则, 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和园区管理规范。 循环经济产业园的管理办 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省和本市有关标准、 技术规范。 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

36、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四十三条 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 行处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有害垃圾应当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 处置。 鼓励大型农贸、果蔬市场以及农村地区产生的餐厨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 近就地处理。 支持开展农贸市场果蔬废弃物、 厨余废弃物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 家标准的有机肥应用。 13 / 33 第四十四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

37、中 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低附加 值可回收物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 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主 管部门备案 ; (三)建立管理台账, 计量每日收运、 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 并将相关统 计数据和报表报送主管部门 ;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 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 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

38、装置, 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城市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并及时传输上报主要 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安装摄像头、传感器、 LED(发光二极管) 显示屏等,便于实时在线远程监管 ; (六)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 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外观整洁 ; (七)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八)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 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 (九

39、)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月度环境报告和年度环境报告 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调度工作,对生活垃圾处 置设施运营活动进行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 并根据 其监管报告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规 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14 / 33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的组成、 性质、 产量等进行常规性 调查, 并定期对生活垃圾

40、分类情况进行评估。 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按规定向社会 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处理设施 产生的水、气、声、渣等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监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综合考核 制度,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 填写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 处置信息, 定期上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进行汇总、 统计,

41、 并于每年 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 第五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 度, 搭建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 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应逐步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和处 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 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全流程监 管信息系统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

42、度, 对生活垃圾分类 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 报和投诉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 投诉。 举报或者投诉的受理部门应当 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举报、投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投诉人给予奖励。具 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5 / 33 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害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相关管 理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

43、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 积分等方式, 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 减量和分类。 具体奖励办法由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管 理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 个人提供资金、 商品、 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 位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宣传的, 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44、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建设而未按照 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机关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投放相 应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

45、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三)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置居民装饰装修产生的零 星建筑废弃物的, 责令改正, 并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将老鼠、 禽畜等动物尸体与 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 依照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 项规定进行处罚 ; 16 / 33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将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废弃物、 医疗 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关法

46、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没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 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二)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生活垃圾 收集容器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 常使用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四)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

47、项规定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别收 集其他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 集运输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 二、 三款规定, 混合收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 圾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的, 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

48、 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运输车辆未标示相应标志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 沿途丢弃、 遗撒生 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对每车次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 生活垃圾在转运站没有 密闭存放,或者存放时间超过 24 小时,或者没有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 17 /

49、 33 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建立管理台账, 记录相关信息并每月向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许可证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 《广州市市 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进行处罚。 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 不遵守作业规范的, 由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50、10 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转移、处置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的,由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运输有害垃圾违反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其他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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